多向度的法
2012-8
法律出版社
张冠梓 编
388
37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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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向度的法(与当代法律人类学家对话)》编著者张冠梓。
法律人类学,一门似乎不应成为显学的学科,却在近一二十年来国内法学界渐受眷顾,译介者、研究者、评论者不约而来,蜂拥并至,颇有频放异彩之势。
然而,究竟何为法律人类学?这门学科的主要关注点是什么?方法上有何独到之处?最新研究进展又怎样?等等,迄今为止国内学界的介绍和研究或略显陈旧,或语焉不详,或支离破碎。
近期,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张冠梓先生约请学界同仁,拜访活跃在世界法律人类学界前沿的美、英、德、日、中等国家和地区的大家名家,通过系列深度访谈,形成了一篇篇图文并茂、生动鲜活的访谈录。《多向度的法一与当代法律人类学家对话》一书邀您走进一个崭新的、直观可感的、系统真实的法律人类学世界。
张冠梓,男,1966年8月生。山东省苍山县人,法学博士,研究员。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理事长、全国青联委员兼哲学社会科学届别组副主任委员。主要研究领域: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少数民族法制史、法律人类学与法律社会学。主要科研成果有:《论法的成长——来自中国南方山地法律民族志的诠释》、《作为法的文化与作为文化的法——南方山地民族传统法的演进》、《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九、第十册)、《多元与一体:文化背景下的中国法律》等。先后获北京大学“五四”青年科学论文一等奖、中国法律史学会优秀论文一等奖、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和三等奖各一项、第一届中国青年法律学术奖(法鼎奖)金奖、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第五届胡绳青年学术奖等荣誉。
近代彝族的家支制度与习惯法
受访者——胡庆钧
采访者——杜发春
合作者——张冠梓
中国传统法律的多值逻辑
受访者——林端
采访者——张冠梓
合作者——石培培
原始社会与初级组织:多维度的规则研究
受访者——林耀华
采访者——邸永君
合作者——张冠梓
邻里·性别·种族——法律的文化力量
受访者——莎利·安格尔·梅莉(Sally Engle Merry)
采访者——张冠梓
合作者——石培培
法律是一个过程——在都市里做田野调查
受访者——莎利·福尔克·穆尔(sally Falk Moore)
采访者——张冠梓
合作者——赵云梅
纠纷及其解决:不同社会中的法律
受访者——劳拉·纳德尔(Laura Nader)
采访者——张冠梓
合作者——王斌
什么是法——法的四个属性
受访者——利奥波德-亚罗斯拉夫·波斯皮士尔(LP~opold
采访者——张冠梓
合作者——孟庆沛
冲突与共存:日本社会的法律多元
受访者——千叶正士(Masaji Chiba)
采访者——张冠梓
合作者——李丽辉
近代中国的法律与社会
受访者——瞿同祖
采访者——赵利栋苏亦工
合作者——张冠梓
融合两个“对立”的学科——法学与人类学
受访者——安丽丝-瑞尔(Annelise Riles)
采访者——张冠梓
穆斯林经验和伊斯兰法律
受访者——劳伦斯·罗森(LawI'enc.e Rosen)
采访者——张冠梓
合作者——马韶青赵君
中国视角:人类学与法律文化
受访者——阮西湖
采访者——邸永君
合作者——张冠梓
本书采访者、合作者简介
后记
版权页: 插图: 陪审团成员肯定对有关未成年人和家庭的信息有很重的依赖性,这些信息是由社会工作者在听审前提交的报告提供的。然而他们也努力在听审过程中从社会工作者、其他服务人员、家长,最重要的是从未成年人处获得此类信息。听审中通过对话获得的信息来自参与者,这些参与者一般不请律师,在与法律有关的程序中发言的经历也不多。在这样的情况下,他们的情绪有可能变得不稳定,容易向对方或作出裁决者发怒。另外,作为最重要的出席者的未成年人常常缄默不语,有时候甚至有抵触情绪。为了鼓励未成年人的参与,陪审团可以援引1995年未成年人法第46条对听审室清场,这一规定被称为新规定。 新规定的施行是为了与《联合国未成年人权利公约》及《欧洲人权公约》中所规定的正当程序要求保持一致。给予参与者更多在法律程序中陈述其证言的机会,规定陪审团必须向被排除出某些程序的那些人披露他们不在场时别人所做的陈述,其实也旨在进一步强调公开性。新规定一方面寻求促进未成年人更多的参与,男一方面也通过向被动离场人员披露信息的规定来保护家长的公正听审权。为达致公正,以自治权原则为基础的这些变化似乎赋予了家长和未成年人平等的权利。然而,大多数陪审团成员认为听审不是或不该是一个家长和未成年人拥有平等对称的权利的公平赛场。他们认为这是未成年人的听审,是一个收集有关未成年人及其最大利益的信息的机会。对于以福利为目的的陪审团成员来说,未成年人所做的陈述主要是对他们决定未成年人的需要有用的证据,次重要的是让他们练习自由言论。 鉴于未成年人听审制度对福利的重视,很多陪审团成员反对由于受到全球性的关注而引入正当程序。他们认为,正当程序与他们得到的授权也是相矛盾的。大多数受访的陪审团成员从他们的职权范围,即为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做出裁决这个角度来看权利的平衡。他们很清楚地意识到在获取为做出裁决所必需的信息时,未成年人需要受到保护。未成年人可能会因为透露敏感的家庭问题,如毒品、酗酒、家庭暴力、性虐待等,而事先受威胁或事后受惩罚。陪审团成员知道很多未成年人在听审中不敢说话除了因为害羞、对程序感到陌生、不惯于使用日常很少用到的词汇等原因,还因为他们害怕回家后可能会面对的后果。在决定要不要单独与未成年人交谈时,陪审图成员必须衡量披露信息的好处和它所包含的风险。这也是未成年人自己会考虑的一个问题。尽管存在风险,受访的绝大多数陪审团成员在特定情况下都曾采取过清空听审室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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