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宪法之维
2012-3
法律出版社
李雨峰
225
无
尽管有关财产权与宪法的论述林林总总,但基于著作权与有体财产权的区别并进而从作品本身的特性进行论证的文献尚属少数。该研究基于有体财产与作品的区别提出了与之前有关财产与宪政论述的不同进路与方法。这不仅是一种“知识增量”,也是有关宪政论述的一个组成部分。从学科研究方法,本书突破了部门法研究中研究方法单一的障碍,力图实现私法与公法
相结合的路径,既在宪法这一人权基本法中寻求著作权的基础,又在著作权法这一部门中寻求宪法权利的落实。严格说来,任何权利部首先是一个宪法上的权利,然后,才能在私法中加以落实;否则,对私法中民事权利的保护就没有正当性基础。从功能上看,本研究有益于从部门法的视角理解乃至实现宪政国家这一政法目标。如果宪政不仅是一种政治话语,还是一种结构性安排,那么本研究的内容就是这种结构性安排的一个组成部分。
李雨峰,山东临清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全球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挂职,2011-2012)。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曾获重庆市第七届社会科学成果奖三等奖(2011)、重庆市政府第六届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2009)、重庆市第五届中青年骨干教师称号(2008)。2007年被遴选为国家首批“千百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2011年入选教育部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名单。曾在英国牛津大学(2006--2007)、加拿大渥太华大学(2009)从事学术访问。在Journal
ofthe Copyright Society ofUSA、Intellectual Property
Journal(Canada)、 《中国法学》、 《法商研究》、 《环球法律评论》、
Ⅸ北大法律评论》、 《政法论坛》、 《现代法学》、《法学评论》、
《知识产权》等核心杂志发表论文六十余篇,多篇被《新华文摘》、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学》、《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等转载。
为什么著作权的宪法进路
第一章 从特权到私权-近代著作权制度的产生
第二章 帝制中国著作权问题的省思
第三章 作者的自主
第四章 著作财产的保护期
第五章 思想/表达二分法、平等与信息自由
第六章 合理使用制度探究
第七章 公有领域:著作权的外部边界
第八章 著作权、市民社会与国家
结语
参考文献
版权页:为什么著作权的宪法进路一、问题及其意义尽管晚清之前中国曾存有对作品给予类似著作权保护的个案,[1]但是著作权作为一项制度、作为一种公共选择政策,却是西方文明的衍生物。它起源于17,18世纪的欧洲,构成了当时该地区政治经济结构变迁的一部分[2]饶有兴趣的是,著作权制度在中国语境下发生了意义上的转换。当晚清政府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舶来”这一制度时,与其说它是当时中国社会变革的结果,毋宁说,它被当成了变法图强的催化剂。事实上,当晚清政府在与西方列强修订的商约中承诺保护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时,这一制度折射的是晚清政府构建现代民族一国家并进行大规模法律移植的努力。[3]历史有时惊人地相似。近一个世纪以后,当中国进行改革开放、发展对外贸易、尝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知识产权问题再一次摆在国人的面前。围绕着知识产权的保护,立法部门、法院、学术界、评论人员、大众传媒中的多数意见认为,国家应当尽快建立一个现代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以促进创新并进而保证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知识经济社会中的竞争地位;他们同时主张更多地移植甚至复制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修改我国法的不足,以同国际规则接轨。为解决知识产权审判过程中出现的因技术问题引致的法官审判不能的难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开设专题,提供资金委托专家论证“借鉴美国、日本等国设立专门的专利或者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可行性。
《著作权的宪法之维》是民法哲学文库。
无
同类研究中的抢滩之作,为作者打下了知识产权研究领域的特殊地位。内容涉猎广泛,文笔流畅,是专业研究的重要参考。
作者比较勤奋,笔头也快。不过不是很严谨。仔细翻看书中很多不规范的地方。阐述也不是很深。当然比我写得好。
为什么这本书要一两个月才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