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商品交易反欺诈制度研究
2012-8
法律出版社
黄爱学 著
483
405000
无
《金融商品交易反欺诈制度研究/商事法专题研究文库》编著者黄爱学。
本书以金融商品交易商(经纪商)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为逻辑起点,分析了金融商品交易过程中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商品交易业者与投资者的欺诈与反欺诈问题。本书阐述了金融商品交易的基本原理,从金融商品交易欺诈的危害性导入反欺诈的必要性,介绍了美国、欧盟、英国以及日本和韩国等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的反欺诈立法.系统分析了反欺诈的制度体系,包括行为规则制度、监管制度和法律责任制度。本书最后分析了我国目前关于金融商品交易反欺诈的立法现状,并对我国立法完善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主要包括逐步统一金融商品立法、制定系统化的行为规则、重视金融商品交易行为的监管、完善民事责任制度。
黄爱学,土家族,湖北建始人,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2005年),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2011年)。现为北方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司法、证券法、金融法。先后在《甘肃社会科学》、《云南社会科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其中《日、韩公司代表董事制度立法比较及其借鉴》为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
导论
第一章 金融商品交易的基本原理
第一节 金融商品交易的基本内涵
一、金融商品的概念和特征
二、金融商品的立法考察
三、金融商品交易的一般分析
第二节 金融商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金融商品交易基本原则概述
二、诚实信用原则
三、合同自由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节 金融商品交易的法律结构
、金融商品交易法律结构的一般分析
二、金融商品集中交易法律结构
三、金融商品非集中交易法律结构
第二章 金融商品交易欺诈法律分析
第一节 金融商品交易欺诈的界定
一、金融商品交易欺诈的概念与特征
二、金融商品交易欺诈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第二节 金融商品交易欺诈的成因
一、金融商品交易欺诈的成因概述
二、金融商品交易信息的非对称性
三、金融商品交易的风险性
四、金融商品交易的利益冲突
第三节 金融商品交易欺诈的构成要素
一、金融商品交易欺诈主观要件
二、金融商品交易欺诈客观要件
三、金融商品交易欺诈损害后果
四、金融商品交易欺诈因果关系
第四节 金融商品交易欺诈的主要类型
一、不实说明
=、未授权交易
三、违背投资者指令
四、挪用金融商品或资金
五、不当劝诱
六、混合操作
第五节 金融商品交易欺诈与反欺诈
第三章 金融商品交易反欺诈立法考察
第一节 美国金融商品交易反欺诈立法
一、美国金融商品交易反欺诈立法概述
二、美国金融商品交易反欺诈与信义理论
_二、美国金融商品交易信义义务分析
第二节 欧洲金融商品交易反欺诈立法
一、欧盟金融商品交易反欺诈立法
二、英国金融商品交易反欺诈立法
第三节 日韩金融商品交易反欺诈立法
一、日本金融商品交易反欺诈立法
二、韩国金融商品交易反欺诈立法
第四章 金融商品交易反欺诈之行为规则
第一节 金融商品交易行为规则概述
一、金融商品交易行为规则的含义
二、金融商品交易行为规则的意义
第二节 说明义务
一、说明义务概述
二、说明义务的内容
第三节 适合性规则
一、适合性规则的含义
二、欧盟法上的适合性规则
三、美国法上的适合性规则
第四节 最佳执行规则 [
一、最佳执行规则概述
二、欧盟法上的最佳执行规则
三、美国法上的最佳执行规则
第五节 透明度规则
一、透明度规则概述
二、歇盟法上的透明度规则
三、美国法上的透明度规则
第五章 金融商品交易反欺诈之监管制度
第一节 金融商品交易监管概述
一、金融商品交易监管的含义
二、金融商品变易监管的意义
三、金融商品交易监管与美国次贷危机
第二节 金融商品交易政府监管制度
一、金融商品交易政府监管体制
二、金融商品交易政府监管职能
三、金融商品交易政府监管发展趋势
第三节 金融商品交易自律监管制度
一、金融商品交易自律监管概述
二、金融商品交易自律监管比较
第四节 金融商品交易内部控制制度
一、金融商品交易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二、金融商品交易利益冲突控制制度
第六章 金融商品交易反欺诈之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金融商品交易欺诈法律责任概述
一、金融商品交易欺诈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二、金融商品交易欺诈法律责任的功能
第二节 金融商品交易欺诈私法责任
一、金融商品交易欺诈私法责任性质与形式
二、金融商品交易欺诈私法责任实现途径
第三节 金融商品交易欺诈公法责任
一、金融商品交易欺诈行政责任
二、金融商品交易欺诈刑事责任
第七章 我国金融商品交易反欺诈立法现状与完善建议
第一节 我国金融商品交易反欺诈立法现状
一、我国金融商品交易反欺诈立法概述
二、我国金融商品交易反欺诈法律制度
第二节 我国金融商品交易反欺诈完善建议
一、我国金融商品交易行为规则的完善
二、我国金融商品交易监管制度的完善
三、我国金融商品交易责任制度的完善
参考文献
后记
版权页: 事实上,金融商品交易欺诈行为表现多样化,因而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的确定也具有复杂性。这种对投资者的损害也波及整个金融商品交易市场,并进而危及市场交易秩序。例如,许多经纪公司大量挪用客户的金融商品、交易资金或保证金,不仅对投资者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也损害了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和公平交易秩序。在经纪公司无法弥补亏损的情况下,不仅无法归还客户的财产,自身也面临着被关闭或破产的危险。 需要指出的是,金融商品交易业者的欺诈行为也可能没有对投资者造成损害。例如,经纪公司只是行为违法,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证券买卖的确认书等,尚未造成客户实际损失的,并不能构成侵犯客户合法权益行为。另外,也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即推介者或者销售者的建议虽然未尽到说明义务或者有劝诱行为,但投资者没有受到损失,还可能获得收益。不过这些情况只是个例,并不具有普遍性。 四、金融商品交易欺诈因果关系 金融商品交易欺诈因果关系是指欺诈行为与投资者的不真实意思表示或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因果关系不仅属于侵权法的基本内容,而且成为其他责任构成要件的基础。因果关系对于确定责任的成立以及责任范围的确定都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两大法系对于侵权中的因果关系的认识并不一致。大陆法系因果关系理论建立在问题的宏观把握和一般性规定上,坚持一元论和法理上的逻辑统一,英美侵权法对于因果关系采取了两分法,即分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由于因果关系二分法内涵丰富、简洁适用,此种分类也得到大陆法系学界的认同。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王泽鉴先生将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分为两种,即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前者是指可归责的行为与权利受到侵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后者是指权利受到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与英美法系并无二致。 如同传统侵权法中的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证券法中的因果关系涉及同样的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的分析。然而,对于证券法中的因果关系,法院形成了自己的规则。法院将证券法中的因果关系分为两大类,即“交易因果关系”和“损失因果关系。
《商事法专题研究文库:金融商品交易反欺诈制度研究》由北京法律出版社出版。
无
金融领域最容易产生欺诈,衡平法下的信托义务原则就是对付此类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