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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官能动性论纲

朱福勇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7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朱福勇  

页数:

308  

字数:

251000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审判实践和学术研究的法官,《民事法官能动性论纲》作者(朱福勇)依托司法实践,就民事法官能动性基本理论问题、民事法官能动性理论基础、民事法官能动性历史沿革、民事法官能动性的范围、原则、限度,展开了相当深入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阐释了我国民事法官能动性确立的现实条件,提出了我国民事法官能动性建构的具体路径,此外,作者还创造性提出了构建我国特色的规则与民事法官能动共生的司法运作模式。

作者简介

朱福勇,男,安徽淮南市人,法学博士,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现供职于西南政法大学,任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审判教研室副主任,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学、审判学和证据法学等教学与研究工作。20余年来,先后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从事民事、刑事审判等工作,发表相关论文20余篇,其中,在《现代法学》、《人民司法》、 《法学杂志》和《理论探索》等国家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0余篇,主持和参与省部级以上课题5项。

书籍目录

导论
第一章 民事法官能动性的基础理论
一、民事法官能动性的基本含义
二、民事法官能动性的特征
(一)能动的主体:法官
(二)能动的对象:具体个案
(三)能动的方法:依法自由裁量和填补法律缺漏
(四)能动的根据:良心和理性
(五)能动的范围:案件事实、诉讼程序和法律适用
(六)能动的目标:公平正义
三、民事法官能动性的性质
(一)法官对证据能动地审查与判断
(二)法官对程序的能动管理
(三)法官对法律能动的适用
四、民事法官能动性的功能
(一)保障公民宪法和法律确认的诉权
(二)服务经济发展
(三)维护社会和谐发展
(四)提升司法权威
五、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与联系
(一)民事法官能动性与司法能动主义
(二)民事法官能动性与裁判解释
(三)民事法官能动性与自由心证
(四)民事法官能动性与司法被动性、中立性
第二章 民事法官能动性的历史沿革
一、民事法官能动性的理论嬗变
(一)法官能动性思想萌芽的古希腊时期
(二)法官能动性发展的古罗马和中世纪时期
(三)法官能动性理论纷呈的世纪欧洲大陆
(四)法官能动性发挥极至的世纪的美国
(五)法官能动性在当代社会的新发展
(六)法官能动性在我国的产生与发展
二、民事法官能动性的实践发展
(一)大陆法系国家:由严格规则主义到法官能动性逐步扩大
(二)英美法系国家:法官能动性的加强到限缩
(三)中国:“人法合治”经严格规则主义到司法能动
第三章 民事法官能动性的理论基础
一、民事法官能动性之争
(一)工具抑或回应
(二)功利抑或实用
(三)无为抑或浪漫
(四)多元性抑或消极中立
(五)裁判抑或服务
二、民事法官能动性的认识论基础
(一)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之间并非一一对应
(二)法官能动地揭示案件事实
(三)法官查明案件事实非绝对性
三、民事法官能动性的方法论基础
(一)民事法官将辩证法能动地适用于个案
(二)民事法官能动性呈现系统性
(三)民事法官能动性与概率论
(四)民事法官能动性与同一认定理论
四、民事法官能动性的价值论基础
(一)民事法官能动性平衡法律外部价值
(二)民事法官能动性平衡法律内部价值
第四章 民事法官能动性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合理原则
三、诚信原则
四、公序良俗原则
五、公平与利益衡量原则
(一)法律漏洞的填补
(二)民事司法人性化
(三)分配正义的矫正
(四)其他法律方法的弥补
(五)公开性原则
(六)统一性原则
第五章 民事法官能动性的范围
一、案件事实认定
(一)案件事实认定主体
(二)案件事实认定的发展路径
(三)诉讼模式与案件事实认定
(四)证据规则与案件事实认定
二、诉讼程序管理
(一)法官对程序的管理
(二)法官调取证据权
(三)法官询问权
(四)法官释明权
(五)法官对特殊程序的管理
三、法律适用
(一)法律规定明确
(二)法律规定模糊
(三)法律规定缺位
(四)法律规定冲突
(五)法律适用显失公平
第六章 民事法官能动性的限度
一、民事法官能动性的限度方式
(一)立法限度
(二)程序规则
(三)审判主体
(四)审判制度与体制
(五)诉讼对话机制
二、民事法官能动性限度的根源
(一)行使权力主体的特定性
(二)民事审判权的腐蚀的可能性
(三)民事审判权滥用的现实性
第七章 我国民事法官能动性的思考
一、我国民事法官能动性的现状
(一)难以圆满的法律规
(二)粗糙的方法论
(三)严苛的制度约束
(四)步履蹒跚的司法改革
(五)失范的法官能动
二、我国民事法官能动性规制的现实条件
(一)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重理念的形成
(二)特殊正义与一般tY-平衡的需要
(三)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稳步推
(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渐进完善
(五)具有我国特色调解制度的不断健全
(六)指导性案例制度的规范作
(七)现实审判发展的需要
三、规则与法官能动性共生的民事司法运作模式的构建
(一)确立核心理念
(二)明确诉讼目标
(三)完善相关法律
(四)加强指导力度
(五)规范裁判行为
(六)配套措施的保障
(七)营造法治环境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应用法学文库》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上述关于能动司法的论述,从中国特定复杂的背景来看,法院和法官在遵循法制和司法规律的前提下,立足国情、历史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积极能动地开展司法服务,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是对时下中国社会、经济、政治变化的一种回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作为能动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突出民事司法的特质,强调发挥民事法官的能动作用,尤为重要和必要。首先,从法律意义来看,民事司法对个案的能动处理,不是对现有诉讼法和程序正义的突破与违反,而是法官依法运用各种资源,积极能动甚至创造性地在个案适用法律,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者的有机统一,从而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其次,从社会意义上来看,民事司法承载着诸多的社会功能,且该功能能否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与法官能动性有着密切的关系。最后,从特定意义上来看,民事司法在遵循法制、司法规律和礼会现实的前提下,对关乎具有宪政意义的制度问题所作出的改革与创新,或需要法官在具体案件裁判中所作出的积极努力,或需要法院整体功能层面的推进,有时甚至两者兼而有之。为此,笔者提出了“民事法官能动性”这一概念,并将此界定为,在我国特定语境下,民事法官依法享有的对个案合理解释、平衡、选择法律适用和填补法律缺漏的能力和权力,从而使案件审理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实现定纷止争和案结事了的诉讼目标,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它在遵循法制、司法规律和社会现实的基础上,既涉及民事裁判的思维状态,处理问题的谨慎态度,对各种可行性法律解决方案的选择,法官的自由心证、终局裁量和无须裁量以及法官在解释或发展法律中的可否性等方面的因素考量,表现为法官行使司法裁量权和填补法律缺漏的一种理性,并非人们所想象的异态和恣意,又涉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案件平衡处理的可能性,以及对诉讼程序进行的权宜控制的机动性。它需要通过法官能动性的合理运作,对礼会主体的利益关系进行直接的司法配置,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需要,谋求良好的社会效果,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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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官能动性论纲》的出版对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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