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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公民基本权利变迁研究

柳飒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6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柳飒  

页数:

303  

字数:

254000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南岭法学学术文库·近代中国公民基本权利变迁研究》不仅深人分析近代中国公民基本权利话语体系,而且展示近代中国公民基本权利实现过程。最重要的是作者柳飒希望本书能为当代中国公民基本权利实现提供历史的借鉴。

作者简介

柳飒: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是宪法文化,近年来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有《论中国传统文化的“中”》、 《论民初议会中的宗派斗争》、 《中国传统民本思想与近代宪政意识的媾连》、 《清末结社权研究——以戊戌学会、立宪团体、革命团体为视角》、《我国近代公民基本权利体制中的“短板”现象研究》等。参与了多项省部级课题,主持的课题有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2011年度学科共建项目《近代中国公民基本权利变迁研究》 (GDllXFX02)。

书籍目录

导论
一、研究缘由和研究意义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思路和观点
第一章 近代中国公民基本权利的价值分析
第一节 权利的定义与认知的本土化
一、权利新语
二、权利主体的异化
三、权利论证的补正
四、利益诉求的特指
第二节 预备立宪时期基本权利价值的层级化
一、保皇思潮中的权利价值取向
二、立宪思潮中的权利价值取向
三、革命思潮中的权利价值取向
第三节 军阀制宪时期基本权利价值的转向
一、从倡“自由”到反“自由”
二、从“自由主义”到“社会主义”
第四节 国民党制宪时期基本权利价值的“主义”化
一、三民主义中的权利价值向度
二、新民主主义中的权利价值向度
三、实用主义中的权利价值向度
本章小结
第二章 近代中国公民基本权利的规范分析
第一节 近代中国基本法中的自由权体系
一、基本法中的自由权规范比较
二、自由权在实证法律中的变异:以南京国民政府颁行的新闻法规为视角
第二节 近代中国基本法中的参政权体系
一、基本法中的参政权规范比较
二、参政权在实证法律中的变异:以北洋政府颁行的选举法为视角
第三节 近代中国基本法中的受益权体系
一、基本法中的受益权规范比较
二、受益权在实证法律中的体现:以诉愿权、请愿权的法律配置为视角
第四节 近代中国基本法中的社会权体系
一、基本法中的社会权规范比较
二、社会权在实证法律中的体现:以受教育权的法律配置为视角
本章小结
第三章 近代中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实证分析
第一节 行政控制与基本权利的保障
一、行政法规对基本权利的限制
二、行政管理对基本权利的侵蚀
三、暴力统治对基本权利的削夺
第二节 司法救济与基本权利的保障
一、程序保障不到位的影响
二、司法不独立的影响
三、缺失违宪审查的影响
本章小结

第四章 近代中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变迁机制
第一节 变迁机制一:社会背景的异动
一、时局的激荡
二、辩论的勃兴
第二节 变迁机制二:意识形态的流变
一、孱弱的自由主义
二、强势的国家主义
三、强劲的民族主义
第三节 变迁机制三:权力模式的变更
一、君权的式微
二、军权的无端
三、党权的凌厉
本章小结
结语权利体制中的“短板”
一、应有权利的短视
二、法定权利的短处
三、实有权利的短缺
附表一 权臣奏折中的“权利”
附表二 1899—1911年梁启超著述中的“权利”
附表三 《民报》中的“权利”
附表四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颁布的新闻法规(一)
附表四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颁布的新闻法规(二)

章节摘录

  第二节 备立宪时期基本权利价值的层级化  清政府于1901年开始“新政”,变革官制、军制、商制、学制,发布大量法规;1906年公布《仿行立宪上谕》,宣示预备立宪。国家体制此时虽还未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但已启动了相应的前置程序,权利价值的取向自然会发生“调整”,并且层级化的现象突出。  一、保皇思潮中的权利价值取向  1905年,清政府派载泽、戴鸿慈、端方、徐世昌、绍英五位大臣出使欧美各国,考察西方立宪政治。1907年,达寿、汪大燮、于式枚三人分别出访日本、英国、德国,深入考察君主立宪政体。他们的“考察报告”对预备立宪的模式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也清楚地陈列了对权利的“操纵”技法,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可称为他们的后续“成果”。  通过出洋大臣们的奏折中对“权利”论述的频率进行全面检索以及大致统计,首先可以看出红顶朝官不再囿于“国权”,开始以立宪政体为背景,认识到承认臣民权利合法性的必然性(见附表一),哪怕是“伪立宪”也不能不宣示人民享有权利。也因为“不规定臣民权利,既违宪法之原则,亦何以责其纳税当兵之义务乎”?还因为社会的权利意识在民族忧患、政治变革的激荡下突飞猛进,势不可当。大臣哀叹:“当光绪初年,故侍郎臣郭嵩焘尝言西法,人所骇怪,知为中国所固有,则无可惊疑问。今则不然,告以尧、舜、禹、汤、文、武、周、孔之道,汉、唐、宋、明贤君哲相之治,则皆以为不足法,或竟不知有其人。近日南中刊布立宪颂词,至有四千年史埽空之语,惟告以英、德、法、美之制度,拿破仑、华盛顿所创造,卢梭、边沁、孟德斯鸠之论说,而日本之所模仿,伊藤、青木诸人访求而后得者也,则心悦诚服,以为当行,前后二十余年,风气之殊如此”。礼乐崩于当前,立宪是“大势所趋”,权利是必然要认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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