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反恐时代的宗教与法治建设
2012-7
法律出版社
章远
216
168000
近年来世界范围内出现了传统宗教复兴、宗教极端势力活跃、新兴宗教涌现、反向传教等等诸多时代现象。中国不得不面对境外宗教势力渗人、地区宗教性事件突发、宗教影响外溢等现实性宗教新问题。随着反恐气候的变化,国际政治逐渐步人后反恐时代。通过梳理中国宗教法治建设的发展脉络,结合其他国家的宗教法治经验,本书以比较的视野,阐述了中国宗教政策和宗教法规结构性协作的格局,继而尝试回答后反恐时代中国现有的宗教法治架构能否符合法律制定者、利益故关者、民众等多层级的权利义务要求等重要问题。尽管中国的宗教法治体系尚存在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受限制、执行力不足等等条件制约,但后反恐时代中国宗教法治建设尚不哑需理想主义地建立专门的宗教法。需要做的是,立足宗教发展现状,尊重宗教,事实导向地推进法治建设,以实现后反恐时代的宗教法治。
章远,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研究。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关系中宗教,宗教与法治建设等。
章远
1982年生,浙江杭州人。先后就读于山东大学国际政治系与复旦大学国际政治系,2010年获复旦大学法学博士学位;2010年起任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同年进入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关系中的宗教,宗教与法治建设等。在《世界经济与政治》、《欧洲研究》等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
序章
第一节 引言:宗教复苏与后反恐时代的法治问题
第二节 宗教与法治既有研究及存在的不足
第三节 本书章节结构概述
第四节 研究方法和分析路径
第五节 基本结论和观点
第一章 法律、法治与宗教概念
第一节 法律、法规、政策的含义与边界
第二节 宗教观念的时代内涵
第三节 宗教与法的关系
小结
第二章 宗教与法治建设的理论架构
第一节 政教关系——传统视角
第二节 利益分层——结构功能主义视角
第三节 政治发展理论——历史主义的视角
小结
第三章 新世纪他国宗教法制问题及相关案例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的宗教法制与宗教政策
第二节 普通法系国家的宗教法制与宗教政策
第三节 国际法与宗教法治
小结 比较的中国意义
第四章 法规及政策结合的中国宗教工作
第一节 中国宗教制度的变迁
第二节 中国宗教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内涵
第三节 中国的宗教法治体系
第四节 宗教政策与法规协作的树形结构模型
小结
第五章 后反恐时代宗教与法治建设:挑战与解决途径
第一节 管理者与宗教法治
第二节 被管理者与宗教法治
第三节 质疑的声音
第四节 后反恐时代中国宗教法治建设时代命题
第六章 尾声:“城墙”与“护城河”
参考文献
附录Ⅰ 《宗教事务条例》
附录Ⅱ 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
附录Ⅲ 世界人权宣言
后记
版权页: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因此,信教者能否结社,并认定和委派宗教神职人员,拥有宗教财产,首先取决于能否登记为合法的宗教团体。申请成立宗教性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的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如下: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申请筹备成立、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有批评者认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宗教团体能否被民政部门登记取决于是否得到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没有宗教事务部门同意,任何宗教团体都不能合法存在,但却没有明确规定法律规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的标准。因此宗教管理行政权力可能过大。 3.宗教团体权利 宗教团体的权利由《宪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主要有十个方面:按其章程开展活动、认定宗教教职人员、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组织集体宗教活动、举办宗教院校、选派和接受宗教留学人员、开展对外友好交往活动、兴办社会公益事业、接受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4.宗教团体义务 按照《宪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宗教团体的义务有以下八个方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宗教团体必须登记;接受民政部门和宗教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不得超出章程规定范围从事活动,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申请设立宗教院校应当履行报批手续;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履行报批手续;选派和接受宗教留学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宗教活动场所 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宗教活动和固定的场所两个内涵,其涉及的法律法规包括《土地管理法》、《城镇土地所有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乡规划法》、《建筑法》、《文物保护法》、《消防法》,等等。 1.宗教活动场所定义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我国《宪法》第36条第2款规定: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事务条例》第3条同样规定: 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宗教事务条例》第12条规定: 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后反恐时代的宗教与法治建设》由章远著。近年来世界范围内出现了传统宗教复兴、宗教极端势力活跃、新兴宗教涌现、反向传教等等诸多时代现象。中国不得不面对境外宗教势力渗入、地区宗教性事件突发、宗教影响外溢等现实性宗教新问题。随着反恐气候的变化,国际政治逐渐步入后反恐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