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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法律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9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法律出版社  

页数:

225  

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专业应用版(附新旧对照)》这本书突出新民事诉讼法在实务应用中的关联性,内容包括民事诉讼法新旧对照表以及重要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对司法解释中引用的民事诉讼法条文,均加注文指明其对应的新法条文,如无对应条文,亦加以说明。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8.31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7.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12.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9.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8.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9.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11.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2002.7.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1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7.8) 附: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八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九条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第一百三十二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第一百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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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专业应用版)》由北京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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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货速度太快了,快递态度也很好!


比较实用,有新法条的对比,但有些已经废止的法条并没有提出。


书的背面破了好几页,好在还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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