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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法研究

张长青,郑翔 著 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7  

出版社:

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  

作者:

张长青,郑翔 著  

页数:

361  

字数:

581000  

内容概要

  《铁路法研究》是笔者张长青、郑翔对铁路法律制度体系的一些思考,试图将铁路经济活动中比较重要的问题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
本书总共十章,基本思路是从铁路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出发,回顾我国铁路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借鉴发达国家铁路制度的立法经验,对我国铁路建设、铁路运输、铁路管理中重要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针对现有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措施。本书希望能够为我国铁路立法提供理论参考,为从事铁路教学、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的人员提供研究参考。

作者简介

  张长青,北京交通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教授、博士、博士研究生导师、交通运输法研究所所长,北京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出版《合同法》等著作l0余部,发表论文50余篇,主持“中国物流法律制度研究”等省部级课题10余项。曾获“北京市优秀青年骨干教师”、“第七届詹天佑铁道科学技术专项基金奖”等称号。

书籍目录

第一章 铁路法导论
第一节 铁路法概述
一、铁路法的基本概念
二、铁路法律关系
三、铁路法律法规体系
四、《铁路法》简介
第二节 我国铁路立法的历史变迁
一、新中国成立之前的铁路立法
二、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铁路立法
三、改革开放以来的铁路立法
第三节 完善我国铁路立法的思考
一、影响铁路立法的主要因素
二、铁路立法原则
三、完善铁路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想
第二章 国外铁路法律制度简介
第一节 国外铁路发展状况
第二节 美国铁路法律制度简介
第三节 欧洲主要国家的铁路法律制度
一、德国的铁路法律制度
二、英国的铁路法律制度
三、瑞典的铁路法律制度
四、西班牙的铁路法律制度
五、俄罗斯的铁路法律制度
第四节 加拿大铁路法律制度
第五节 日本铁路法律制度
第六节 发达国家铁路法律制度的特点
第三章 铁路建设法律问题
第一节 铁路建设概述
一、我国铁路建设的基本状况
二、我国铁路建设中所涉及的经济关系
第二节 铁路发展规划
一、我国的铁路发展规划概述
二、铁路发展规划的法律规制
第二节 铁路建设主体
一、建设单位
二、勘察设计单位
三、施工单位
四、监理单位
第三节 铁路建设标准
一、执行铁路建设标准的意义
二、铁路标准的制定
三、铁路标准的实施
四、铁路建设主要标准
第四节 铁路建设投资
一、我国铁路建设资金需求现状
二、鼓励社会投资建设铁路
三、铁路投资建设分类
四、我国铁路建设的投资主体与资金来源
五、我国铁路建设特殊投资的确立
第五节 铁路建设中外商投资制度
一、外商投资建设经营铁路的法律原则
二、外商投资建设经营铁路的主体
三、外商投资建设经营铁路的范围和方式
四、外商投资建设经营铁路的管理
五、外商投资建设经营铁路企业的设立
六、外商投资建设经营铁路合同、协议和章 程
七、外商投资建设经营铁路企业与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的关系
八、外商投资建设经营铁路优惠政策
九、外商投资建设经营铁路立法
第六节 铁路道口建设
一、铁路道口建设的原则
二、道口建设的要求
三、道口管理的责任
第四章 铁路建设用地法律问题研究
第一节 铁路建设用地概述
一、土地制度和土地管理体制
二、铁路用地概述
第二节 铁路用地管理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一、铁路用地管理的意义和现状
二、我国铁路用地管理现存的主要问题
三、完善铁路用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措施
第三节 铁路建设用地征收
一、铁路建设用地征收概述
二、我国铁路建设征收措施存在的问题
三、我国铁路建设用地征收的法律完善
第四节 合资铁路用地概述
一、合资铁路用地概述
二、合资铁路用地的内部管理模式
三、合资铁路用地管理的完善
第五章 铁路运输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第一节 铁路运输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市场准入制度内涵
二、市场准入的特征
第二节 研究铁路运输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一、铁路市场开放的现实需求
二、铁路行业经济技术特征的内在需求
三、促进铁路运输市场健康发展
四、维护公平竞争、防止垄断经营的需要
五、维护铁路运输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 铁路运输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铁路运输市场准入的基本要求
二、铁路运输市场准入的主要内容和框架
三、违反铁路运输市场准入规定的责任
第四节 国外铁路运输市场准入法律制度介绍
一、美国铁路运输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二、英国的铁路运输市场准人法律制度
三、日本的铁路运输市场准人法律制度
第五节 完善铁路运输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铁路运输市场准人的法律法规
二、政府机构监管职能的重建
三、完善行政许可程序
四、提高政府管制效率
第六章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基础问题研究
第一节 铁路运输合同概述
一、运输合同法的特征
二、运输合同法的地位
三、铁路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
四、铁路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
第二节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一、铁路旅客车票及其法律性质
二、铁路旅客半价客票的法律性质
三、站台票的法律性质与站台人身损害赔偿研究
四、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五、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履行
六、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七、行李、包裹运输
八、违反旅客运输合同的责任
九、铁路旅客车票退票费
第七章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特殊问题研究
第一节 铁路旅客列车晚点法律问题研究
一、铁路旅客列车晚点问题基本理论
二、我国客运列车晚点法律救济的现状
三、客运晚点法律救济相关制度借鉴
四、我国铁路客运晚点法律救济体系的构建
第二节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限额赔偿法律问题研究
一、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
二、铁路旅客人身伤亡限额赔偿制度的基本理论
三、铁路旅客人身伤亡适用限额赔偿制度的法学理论基础
四、铁路旅客人身伤亡限额赔偿制度的借鉴
五、我国铁路旅客人身伤亡限额赔偿制度的现状
六、我国铁路旅客人身伤亡限额赔偿制度的法律完善
第三节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一、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制度概述
二、我国的强制保险制度
三、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制度
四、我国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法律分析
五、国内外交通行业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法律规定
六、完善我国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制度的建议
第八章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研究
第一节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一般问题研究
一、铁路货运合同概述
二、铁路货运合同的签订
三、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四、变更和解除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五、铁路货运合同的责任
第二节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特殊问题研究
一、铁路货物运输中的损害赔偿
二、铁路货物运输限额赔偿制度
三、铁路货物运输中保险与保价运输的关系
第三节 多式联运合同
一、多式联运合同概述
二、多式联运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三、多式联运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四、违反多式联运合同的责任
五、关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国际法规
六、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法律问题
第九章 铁路交通事故法律问题研究
第一节 铁路交通事故概述
一、铁路交通事故的概念和特征
二、铁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法律的基本状况
第二节 铁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一、关于铁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争论
二、归责原则的比较
三、我国铁路交通事故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节 铁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免责事由
一、《民法通则》和《铁路法》对免责事由的不同规定
二、铁路交通事故免责事由的界定
第四节 铁路交通事故的赔偿原则及赔偿数额
一、我国铁路对限额赔偿的规定
二、铁路交通事故适用限额赔偿存在的问题
三、铁路交通事故应适用的赔偿原则
第五节 完善我国铁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一、修改和完善《铁路法》
二、明确规定铁路交通事故应适用的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
三、明确铁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原则和赔偿范围
四、设立铁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基金
五、铁路企业应投保铁路交通事故责任险
第十章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制度
第一节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概述
一、安全概述
二、铁路运输安全概述
第二节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一、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制度
二、铁路营运安全保护制度
三、社会公众的义务
四、政府的安全监管职责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3)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评价审查会,负责对铁路改革的有关问题的评价和审查。评价审查会由运输大臣指定一人为委员长…总管审查会的事务。通过审查会的工作,确保国铁改革各项措施的落实。 (4)大力改造铁路设施,在改造费用方面实行多方负担的原则。日本铁路改造新干线的建设费用,日本政府负担50%,另一半由日本铁路公司负担,其中又分为两种情况:全国受益的线路中央政府负担40%,地方政府负担10%;地方受益为主的线路,国家和地方各负担25%。国家负担的部分主要来自运输省所掌握的公用事业预算支出,地方负担的部分主要靠发行债券。通过改造铁路设施,使铁路运输能力大大提高,铁路运输的竞争力也有了明显的改善,为铁路赢得运输市场份额创造了条件。 (5)鼓励新公司开展多种经营,并且在税收、用地、人员安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通过发展房地产、服务业、旅游业、商业、餐饮业等其他行业,使铁路公司形成以运为主、多种经营的经营格局,扩大铁路公司的财源,增强公司的活力。多种经营成为铁路发展的新的经济增长点,支撑铁路运输业的发展。 (6)在运价方面,废止了原运价法,实行新的运价体制。原运价法更多地强调了铁路的公益性,而新的运价体制则比较适应铁路企业经营的特点,强调了铁路的企业性。通过调整运价,使铁路公司的收益比改革前有了大大增加,同时还赋予了铁路公司可以根据市场的需要降低运价以吸引旅客。 日本的企业法律制度有股份公司法人(即株式会社)和公共法人之分。前者是完全商业化经营的,以追逐利润最大化为唯一目标,适用于商法;后者大多要承担一些公益性职能,政府目标的影响较大,适用于特殊法。日本国铁重组前属于公共法人,适用于特殊法;而私营铁路则适用于商法。国铁民营化之后,将原来适用于国铁的《日本国有铁道法》和适用于私营铁路的《地方铁道法》废止,新制定颁布了《铁道事业法》,重新规定了三种类型的铁路企业,即上下一体经营管理的、单纯从事运输活动的、单纯从事基础设施经营管理的。政府对所有类型的铁路企业实行统一法制、统一政策、统一监管,从法律制度上完成了日本国铁从公共法人向股份公司的根本性转变。 在日本,单纯从事铁路基础设施经营管理的机构,主要是日本铁路建设运输设施整备支援机构(简称铁道机构)。该机构与客运公司、货运公司不同,它主要负责新干线及其他铁路建设任务,并代表国家向各公司出租线路。在国铁清算事业团撤销后,该机构还代国家处理国铁遗留的长期债务。铁道机构的性质在日本法律制度中属于“独立行政法人”。所谓独立行政法人制度,是日本自1996年起,在政府行政体制改革上实行的一项重要制度,主要是将原来代表国家承担公共事务或公益事业、实行公务员或准公务员制的一些特殊法人机构改为独立行政法人。日本国会为此专门颁布了《特殊法人等改革基本法》和《独立行政法人通则》。其基本组织与运行方式有以下特点。 (1)在法律上,独立行政法人仍为公法人。换句话说,仍为国立机构。设立任何一个独立行政法人,都必须由议会通过专门法律。每个独立法人都要有一个主管部门,负责对其业务目标,活动方式及其绩效进行审核、管理和评价,独立行政法人的主要负责人仍由主管部门任命,其活动经费仍全部或绝大部分来自于政府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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