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商版权责任研究
2011-1
知识产权出版社
陈明涛
272
无
今天,互联网已经深入我们每个人生活中,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我们享受着它带来的便利,也忍受着它带来的痛苦。用狄更斯的话说:“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是因为互联网既是改变我们生活的便利工具,其产业本身也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根据2010年1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9年12月31日,中国网民规模达到3.8 4亿人,普及率达到28.9 %,网民规模早已经跃居世界第一位。中国网民规模继续呈现持续快速发展的趋势,从绝对规模上看,2009年网民增长8600万,由于中国网民基数庞大,虽然增长率降到了28.9 %,但是网民规模增长依然旺盛。与此同时,网络产业规模急剧扩大。2001年中国网络产业的市场规模仅为3000万元,而据艾瑞市场咨询发布的《2009中国网络经济市场监测报告》显示,2009年整体市场规模预计达743亿元,同比增速为30.7 %,依旧保持高速增长态势。虽然中国网络经济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但有中国3.8 4亿网民的庞大数量作保障,实际影响并不大,前景依然值得期待,可以说机遇远大于挑战。这是一个最坏的时代。是因为互联网改变了传统的信息拥有者、传播者、使用者三者之间的利益格局,引起版权拥有者与网络技术产业之间的激烈冲突。版权问题已成为网络产业的“阿喀琉斯之踵”,是网络产业发展中必须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目前排名前十位的网络应用包括:网络音乐、网络新闻、即时通信、网络视频、搜索引擎、电子邮件、网络游戏、博客/个人空间、论坛/BBS和网络购物,这些网络应用,无一不和版权问题密切相关,其中涉及网络音乐、网络视频及搜索引擎的商业模式更是成为产业利益矛盾的风暴中心。
本书针对网络服务商的运营现状,对技术提供商的版权责任、数学图书馆服务提供商的版权责任、网络广播服务商的版权责任、搜索引擎服务商的版权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的版权责任、新兴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的版权责任、P2P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版权责任等加以细致分析,并结合典型判例,揭示出网络服务提供商版权责任的构成与认定,这对我国相关立法与司法有较好的借鉴意义,并对我国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有所助益。读者对象:知识产权学习者、研究者,网络服务提供商。
陈明涛,执业律师,曾任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办律师、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北京代表处法律顾问,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师从吴汉东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民商法与知识产权,先后参加过多项国家级及省部级课题,并在《法学》《知识产权》《法学杂志》《电子知识产权》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多篇。
导论 笼罩在互联网产业之上的版权法迷雾第一章 技术提供商的版权责任分析 一、引言技术创新VS.版权保护中的技术提供商责任 二、技术提供商责任的理论基础:从间接侵权、索尼规则到引诱侵权规则 三、技术提供商责任的实证分析:由优朋普乐诉TCL一案引发的思考 四、结语技术提供商版权责任制度体系的建立第二章 数字图书馆服务提供商的版权责任分析 一、引言 二、性质定位:数字图书馆的公益性质与传播者角色 三、现实反思:数字图书馆规制的现行法桎梏 四、制度重构:数字图书馆的利益平衡机制的建立 五、结语第三章 网络广播服务提供商的版权责任分析 一、引言 二、侵“权”之争:“非交互式”网络广播侵权认定困境 三、授权之争:意定授权还是法定许可? 四、赋“权”之争:是否要赋予邻接性权利? 五、结语第四章 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版权责任之主观要件分析 一、引言 二、主观要件的理论发展:从间接侵权责任、索尼规则到引诱侵权规则 三、主观要件的判断标准: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主观要件的实际分析 四、结语建立搜索引擎主观要件判断的统一标准第五章 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版权责任之合理使用分析 一、引言 二、图片搜索的合理使用分析 三、网页快照的合理使用分析 四、图书搜索的合理使用分析 五、结语第六章 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版权责任之竞价排名分析 一、引言 二、搜索引擎竞价排名与传统搜索引擎服务之技术比较 三、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版权责任的具体分析 四、结语第七章 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的版权责任分析 一、引言 二、网站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的法律定位 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的责任边界 四、结语第八章 新兴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的版权责任分析 一、引言 二、技术特性视角下版权责任分析 三、商业模式视角下版权责任分析 四、技术措施视角下版权责任分析 五、权利通知视角下版权责任分析 六、结语建立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的版权风险防范机制第九章 P2P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版权责任分析 一、P2P的技术与理念分析:网络的本质回归 二、间接责任与索尼规则:技术提供商版权责任的基本理论 三、从NAPSTER、AMISTER至GROKSTER:P2P技术提供商版权责任的发展 四、利益平衡的机制建立:P2P版权责任的解决之道 五、借鉴与反思:中国P2P相关案件之分析 六、结语技术创新、人的权利与版权法之未来附录 有关网络服务提供商的重要判例参考文献跋
从版权法理论发展的进程来看,间接侵权责任制度首先确立了技术提供商作为第三方的责任基础。在传统的版权法理论中,间接侵权责任是第三人因他人直接侵权行为而导致承担责任,具体包括帮助侵权和替代责任。帮助侵权是技术提供者在知道一种行为构成版权侵权的情况下,诱导、促成或实质性地帮助他人进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责任;而替代责任是提供者有权利和有能力监督直接侵权行为,且从直接侵权行为中能获得直接的经济利益,就应为直接侵权人承担责任。1984年,在版权法史中里程碑式的案件——环球影视公司诉美国索尼公司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立了“索尼规则”,即只要技术构成实质性非侵权使用,技术提供商就不必为其用户可能存在侵权行为而担责,除非提供者实际知晓特定的侵权情形,并没有据此采取措施。在之后的二十多年里,索尼规则的“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实际上为技术提供商建立了技术创新的防御围墙。
《网络服务提供商版权责任研究》是IP知识产权专题研究书系。
无
我满意
翻翻感觉还可以,还没细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