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商标法
2011-1
知识产权出版社
李扬 译
78
李扬
无
本书为日本商标法最新修订版的中文译本。知识产权领地或从业人员,高校法学院师生。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商标注册和商标注册申请第三章 审查第四章 商标权 第一节 商标权 第二节 权利侵害 第三节 注册费第四章之二 注册异议的提出第五章 准司法审判第六章 再审以及诉讼第七章 防御标识第七章之二 基于马德里协定的特例 第一节 国际注册申请 第二节 国际商标注册申请的特例 第三节 商标注册申请等的特例第八章 杂则第九章 罚则
插图:特许法第七十七条第四款和第五款(质权的设定等)、第九十七条第二款(放弃)以及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二款(注册的效果)的规定,准用于专有使用权。第三十一条(通常使用权o)商标权人对其商标权可以授予他人通常使用权。但是按照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权,不在此限。通常使用权人享有在设定行为规定的范围内、在指定商品或者指定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经过商标权人(专有使用权设定了通常使用权时,指商标权人和专有使用权人)的许可以及在继承和一般承继情况下,通常使用权可以转移。特许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共有)、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质权的设定)、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放弃)以及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注册的效果)的规定,准用于通常使用权。第三十一条之二(集体成员等的权利)享有集体商标商标权的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法人成员(以下称为集体成员)或者享有地域集体商标商标权的协会等的成员(以下称为地域集体商标成员),享有按照该法人或者该协会等的规定、在指定商品或者指定服务上使用注册集体商标或者注册地域集体商标的权利。但是,该商标权(限于集体商标的商标权)设定了专有使用权时,在专有使用权人专有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范围内,不在此限。前款正文规定的权利,不得转移。适用第二十四条之四、第二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之二、第五十三条以及第七十三条规定的,集体成员或者地域集体成员视为通常使用权人。
《日本商标法》外国知识产权法律译丛之一。
无
是翻译日本商标法的条文而已,写论文引用的
日本的著作权制度比中国强
这也能成为一本书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