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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例外与图书馆可适用的著作权例外

黄国彬 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11  

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

黄国彬  

页数:

302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著作权例外是著作权专有权的例外,可作为作品使用者应对著作权侵权的抗辩理由。图书馆可蕈用的著作权例外对图书馆开展资源建设与信息服务具有重要作用。与国外主要国家现行的著作权法律有关图书馆可适用的著作权例外规定相比,我国在此方面的规定仍较为模糊、缺乏,由此给我国田书馆实践活动带来诸多不便。为此,本书在厘清著作权例外和图书馆可适用的著作权例外的理论框架的基础上,归纳图书馆可适用的著作权例外的发展历程、发展特点和发展趋势,以及其在图书馆的应用,结合当前国内外图书馆界对图书馆可适用的著作权例外的诉求,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可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立法框架,并从图书馆可适用的著作权例外角度,提出图书馆如何规避著作权侵权风险的有效建议。

作者简介

  黄国彬,现供职于北京师范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生导师。于中山大学本科毕业后,获免试推荐到中国科学院攻读硕士学位,并以优秀博士毕业生毕业于中国科学院。目前在信息法学、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管理等领域发表专业论文90余篇,参与5部专(译)著的写作。作为负责人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一等)、北京师范大学青年教师科学基金项目等6项。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绪 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
 一、数字技术给图书馆资源建设与信息服务带来的影响
 二、研究我国可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的必要性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二、国外研究现状
 三、当前研究的主要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第三节 研究意义与研究目的
一、研究意义
二、研究目的
三、研究中所涉及的核心概念说明
第四节 研究方法
第二章 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的理论研究框架
第一节 著作权例外的基本问题
  一、著作权例外的内涵界定
  二、著作权例外与著作权限制
 三、著作权例外的性质
 四、著作权例外的类型
 五、著作权例外的体系
第二节 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
一、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的内涵与外延
二、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与一般著作权例外的关系
三、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的性质定位
四、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类型
五、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的受限性
六、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存在的意义
第三章 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立法的发展历程、现状及趋势
第一节 著作权协议可适用于图书馆的例外规定的发展历程
  一、1886年制定的《伯尔尼公约》
 二、1952年UNESCO发起制定的UCC
 三、1994年W70发起制定的TRIPs
 四、1996年WIPO发起制定的WC7
 五、2001年欧盟颁布的《信息社会版权指令》
第二节 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的立法现状
一、世界多数国家有关图书馆可适用的著作权例外的立法概况
二、合理使用成为适用于图书馆的一项重要的著作权例外
三、复制权例外是当前各国著作权成文法重点关注的内容
四、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的立法特点
 第三节 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的立法趋势
  一、维持动态平衡性
 二、直接受信息技术影响
 三、国际性的趋势不断加强
 四、标的物更加多样化
 第四节 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与图书馆实务
 一、赋予我国图书馆著作权例外的著作权法律
 二、对我国图书馆较为重要的著作权例外
 ……
第四章 适用于图书馆的复制权例外
第五章 适用于图书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例外
第六章 适用于图书馆的技术措施规避例外
第七章 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在图书馆的应用分析
第八章 立法建议与图书馆应对策略
第九章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1 图书馆对著作权例外的诉求调查表
附录2 调查的图书馆网站

章节摘录

  依据第五章 的分析可知,图书馆可适用的信息传播权例外划分为适用主体明确规定为图书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例外和适用主体为网络信息提供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例外。但是,在适用主体明确规定为图书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例外方面。当前,世界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律对适用主体明确为图书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例外的适用条件实行严格限制。而在适用主体为网络信息提供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例外方面,图书馆作为网络信息提供者,可以在信息通道、系统缓存、自身网站载有侵权材料以及作为信息搜索工具等方面享有侵权责任例外。由于我国相关著作权法律并未将临时复制纳入著作权保护的范畴,图书馆也就无所谓在临时复制方面享有侵权责任例外。目前,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针对特定的使用目的和特定的作品类型,赋予图书馆在进行计算机网络传播时享有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著作权例外,间接使图书馆获得一揽子著作权专有使用权的例外。因此,在适用于图书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例外方面,我国图书馆可以充分利用适用于图书馆在信息网络传播方面的合理使用、在本馆馆舍内通过计算机网络传播数字作品时可适用于图书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例外、适用于图书馆在信息网络传播方面的法定许可。尽管如此,与《澳大利亚著作权法(2008)》允许图书馆出于行政管理的目的而享有一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例外,或者是,对依靠馆际互借而获得的作品可在馆舍内的计算机通过信息网络提供给用户浏览,这样一些规定相比,我国在适用主体明确为图书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例外方面的规定,仍存在明显不足,并不能满足图书馆实践活动的需要。因此,针对我国著作权法律赋予图书馆可适用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例外较为有限、但图书馆借助网络开展资源建设与信息服务不可或缺的形势,从可适用于图书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例外角度考虑,我国图书馆避免著作权侵权风险的有效举措主要包括:(1)充分利用法定的适用于图书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例外;(2)在与资源提供商进行资源采购谈判时,充分维护、拓展图书馆在信息网络传播方面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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