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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八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编 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3-1  

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编  

页数:

236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8卷)》精选了2012年北京市三级法院审理的54个案例,所选案例涉及刑事、民事、知识产权、行政及执行各个领域,不仅内容新颖,而且具有典型性,反映了我国司法实践的最新发展。针对每个案例,在介绍案情和审理结果的基础上,重点对案件中的疑点、难点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针对审判结果进行了充分的阐释,将法学理论和法律适用紧密结合起来,对司法实务中一些法律问题认识和处理有着指导意义。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8卷)》读者对象:法官、律师、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师生及有关研究人员等。

书籍目录

刑事案例 1.被告人交通肇事后移置逃逸的行为应定故意杀人罪 2.追逐竞驶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3.收集、提供大量嫖客信息的行为人在卖淫团伙中起核心作用、具有核心地位的,应认定为组织卖淫罪 4.“抢先交易”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5.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理解和认定 6.对危险驾驶案件中“道路”的理解 7.销售假药罪既未遂的认定 8.部分抢劫行为未得逞仍构成抢劫罪既遂 9.职务犯罪中“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的范围及“主动投案”的认定 10.交通事故后逃逸被科处的行政拘留可视具体情况折抵醉驾刑期 11.死缓考验期内发现漏罪,一审宣判前减为无期徒刑的,如何并罚 12.外国籍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缓的,不能附加驱逐出境 民商事案例 13.国家房屋买卖限贷政策背景下,情势变更原则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适用 14.律师风险代理收费应以当事人明确约定为准 15.民间借贷中可同时约定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但两项相加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16.非因生产经营目的购买艺术品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7.债务人之意思表示不影响债务承担合同的效力 18.电子银行损失的责任认定问题 19.中介公司虚假网签的侵权责任承担 20.网络服务者对网络用户实施的网络行为应当承担有限度的事后审查义务 21.高速公路公司放行农用车致追尾,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2.多起交通事故共同致受害人损伤,各事故车辆的交强险赔偿顺序的确定 23.用工者追偿权为有限追偿,应在合理范围内行使 24.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承担法律规定之外的违约金的效力认定 25.人力资源主管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认定 26.针对职业培训所约定的服务期和违约责任无效 27.社会医疗保险垫付的医疗费不应在医疗损害赔偿中予以扣减 28.合伙人在第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退伙的,对其退伙后的合伙债务仍应当负连带赔偿责任 29.股东会可决议事项的认定 30.股东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当排除损害公司利益的可能 31.农村土地承包权继承问题的法律适用 32.超出刑事和解适用范围达成的和解协议无效 33.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 34.应依据法律关系性质判断是否适用特殊地域管辖 35.仲裁条款适用范围的判断和处理原则 36.外籍当事人提交的公证认证文件,应当在其注册登记国的有关机关办理 知识产权案例 37.参照他人摄影作品绘制油画的行为构成侵犯他人作品的改编权 38.电子游戏攻略中未经授权使用游戏画面的行为构成侵权 39.商标侵权案件中如何认定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 40.《商标法》第10条第2款适用于“仅”由地名构成的商标和“含有”地名的商标两种情况 41.在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件中引证商标,受让人亦有权利对商标异议复审裁定提起行政诉讼 42.专利驳回复审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申请文件修改后存在特定缺陷的,可以直接驳回复审申请 43.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和裁量因素 行政案例 44.相对人善意取得违规发票不构成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 45.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机动车标准而未悬挂号牌的电动三轮车采取扣留行政强制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46.因工作压力引起的精神疾病不能纳入工伤认定范畴 47.针对不作为行为作出的复议驳回决定,应视为对不作为行为的维持 执行案例 48.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的审查标准 49.送达程序违反仲裁规则的仲裁裁决应当不予执行 50.被执行人在“特种预算存款”账户中资金使用混同的,执行中法院经认真核实可予以扣划 51.在执行中可以通过限制被执行人的特许经营资格来促使其履行义务 52.生效法律文书未就债务性质作出认定的执行中,不宜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53.执行程序中不得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或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为由,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54.被执行人提出债务消灭异议的,应以被执行人为异议人由执行裁决机构直接审查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本院认为,根据战某所做公证的网页及现有证据表明,价值中国网为其会员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平台,包含涉案照片及文字信息的文章系价值中国网的会员郑某某从中华网转载并发布在价值中国网其个人博客中,创融公司并非该文章的编辑者及发布者,该文章亦非发布在价值中国网的公共区域。因此,创融公司并非系利用网络服务侵犯战某人格权益的行为人,即非直接侵权人。 (二)创融公司对网络用户在其提供的网络平台中转载包含涉案照片和文字信息的相关文章之行为是否应当承担事先审查义务 战某主张创融公司作为网络服务者对具有消极意义的网络资讯应当进行事先审查,但并无证据表明创融公司在网络用户郑某某转载该文章时已知悉文章中的照片及文字信息具有战某所述的消极意义,亦无证据表明创融公司在收到战某的律师函之前已明知该照片和文字信息涉嫌侵犯战某人格权益,而法律亦未课以网络服务者对网络用户在其网络平台内发布的资讯逐一进行事先审查的法定义务。故战某主张创融公司应当承担事先审查义务,于法无据,法院不予认定。 (三)对网络用户实施的网络行为,创融公司是否存在使其损害后果扩大的行为与过错 本案中,创融公司在战某向其发出律师函之前,就因包含涉案照片和文字信息的文章与该网站经营主旨不符,而主动断开了涉案文章的链接,此时创融公司并不当然知悉涉案照片和文字信息侵害了战某的人格权益。因此,创融公司并不存在扩大损害后果的行为及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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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8卷)》精选了2012年北京市三级法院审理的54个案例,不仅内容新颖,而且具有典型性,反映了我国司法实践的最新发展,为法官适用提供查阅便利,也为与各界交流、促进和宣讲法制以及接受公众监督提供平台,以此改进法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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