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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守与改革

于民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4  

出版社: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作者:

于民  

页数:

188  

字数:

203000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坚守与改革——英国财政史专题研究(1066年-19世纪中后期)》以“
坚守与改革”为论述的逻辑线索,从财政体制性质的演变——财政收入构成角度的分析、中央财政管理机构的沿革、关税性质的演变、财政借款(-
1642年)、国债制度、财政解决与宪政及议会财政六个方面,对1066年至19 世纪后期的英国财政史作了专题研究。
《坚守与改革——英国财政史专题研究(1066年-19世纪中后期)》认为,英国财政体制从“王室财政”体制向议会财政体制的转变,中央财政管理机构从中世纪的国库、财政署和私室向现代财政部的演革,关税性质从国王“特权税”向处于议会严格控制下的议会间接税的演变,财政借款由从属于私债性质的国王个人借款向具有公债性质的国债的演进,通过财政解决确立英国宪政和议会财政的进程,都是在“坚守中的改革”和“改革中的坚守”中完成的。本书由于民著。

作者简介

于民,男,1973年生,山东肥城人,历史学博士。现为潍坊学院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副教授,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在站博士后。曾在《世界历史》、《史学理论研究》、《文史哲》、《史学月刊》等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30余篇,著有《发展与依附——世界经济史及相关问题论析》等书,译有《贵族的危机:1558—1641年》。先后主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多项,并多次获省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书籍目录

前言
第一章 英国财政史研究述评
第一节 “二战”前的英国财政史研究
第二节 “二战”后的英国财政史研究
第三节 英国财政史研究现状分析
第二章 财政体制性质的演变——财政收入构成角度的分析
第一节 中世纪和现代初期的“王室财政”体制
第二节 革命时期的财政体制
第三节 复辟时期的过渡性财政体制
第四节 “光荣革命”后至18世纪早期的财政体制
第三章 中央财政管理机构的沿革
第一节 中世纪英国中央财政管理机构的兴衰
第二节 “私室财政”体制与都铎王朝财政机构改革
第三节 斯图亚特王朝早期国库的发展
第四节 革命时期的财政管理机构
第五节 复辟时期的过渡性财政管理机构
第六节 “光荣革命”后国库的成长
第四章 关税性质的演变
第一节 作为国王“特权税”的关税
第二节 议会关税权的暂时性强化
第三节 缺乏日常操控权的议会关税
第四节 议会关税权的全面加强
第五章 财政借款(—1642年)
第一节 无息强行借款
第二节 海外有息借款
第三节 国内有息借款
第六章 国债的源起、发展及历史作用
第一节 财政借款的变化与国债的形成
第二节 国债制度的确立与发展
第三节 国债及国债制度的历史作用
第七章 财政解决、议会财政体制与宪政
第一节 财政解决与议会财政收入权强化的宪政意义
第二节 财政解决与议会财政支出权确立的宪政意义
第三节 财政解决后的议会与中央财政管理机构的关系
结语:坚守与改革——英国财政发展与历史演进的逻辑主线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该次议会补助金的征收管理也有较大变化,在各郡实行了“三层分级模式”的管理。各郡的补助金税收委员会,总体上负责本郡的补助金征收事务。下设的收入长和收入总长,各负责其征收范围内的征税事宜。由治安官或镇长委任的两名当地富有市民,负责本教区或市镇的估税。1671年的议会补助金虽然没能带来国库预期的800000镑收入,但最终的实际税收额约为353000镑,与当年的关税相当。 在1679年以前的复辟时期,固定税额税是最经常课征,也是带来收入最多的议会直接税。这时的固定税额税仍然是把议会批准的税收总额首先按一定比例分配到各郡,然后再由各郡分配到百户区、教区和市镇。为了足额课征到分摊的税额,税收委员会成员分赴各地,确定土地收入或动产的课税税率。凡不动产年收人20先令以上者,或者动产价值3镑及以上者,均需纳税。 在查理二世统治时期,固定税额税的课征虽然引起了下院的极度不满,但是在绝大部分时间里,它一直持续课征。经议会批准,查理二世先后共课征固定税额税14次。 1660年代是复辟时期固定税额税收入最多,也是税收负担最为沉重的时期。查理二世征敛的第一个固定税额税,实际上是议会在1660年1月26日批准的月税。因为各种原因,该次月税没有如期征收。王权复辟后,该次月税继续课征,而且征收力度进一步加大。值得一提的是,议会批准的这个70000镑的月税额,是之后6次月税的课征额度标准。1660年9月13日,为了满足国王本月的财政支出需求,以及两个月内的陆海军开支需要,议会首次批准查理二世课征月税,月税额为70000镑,为期2个月。该次月税的征管方式与共和国时期相同,而且其最高领导机构月税征收委员会的成员,也基本没有变化。1660年12月29日,议会又批准了一个总额为420000镑的拨款,为期6个月,每个月征税70000镑。同时,议会还批准国王可以在1661年8月另外课征一笔额度为70000镑的税款。1661年12月20日,议会再一次批准国王课征月税,每次月税的税额为70000镑,连续课征18个月,总额为1260000镑。在征收方式上,这次月税与以前没有多大差别,但不同的是,它由另一个税收委员会负责课征。 1665——1668年对荷兰的战争,使得本就格外沉重的固定税额税负担进一步加重。为筹措军费,1665年2月9日议会批准了总额为2477500镑的税款,并委婉地冠名为“国王的援助”。该次税款的课征期为3年,每月计课额为68819镑9先令。税收课征的缘由及税额的分配,都经过下院设立的委员会的调查。该委员会指出,税收课征的主要理由,是为满足建立海军的财政支出需要,税额应由各郡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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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有全部看完,没学过经济的人看起来很慢,希望以此为开始,从中获得经济史研究的方法与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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