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检举权研究
2013-3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李志明,副教授。1972年2月出生,男,汉族,湖南新宁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理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宪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理事。主要研究公民基本权利、残疾人权利等问题。近年来出版专著一部,主编教材两部,在《中国法学》(英文版)、《法学评论》、《政治与法律》、《法律适用》、《人民法院报》等刊物上发表论文20余篇,主持省部级课题五项,参与国家社科基金课题三项。
绪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已有研究成果 三研究意义 四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五总体框架 六不足之处及对未来研究的建议 第一章公民检举权的学理分析 第一节公民检举权的内涵 一公民检举权的定义 二公民检举权的性质 三公民检举权的特征 第二节公民检举权的理论基础 一人民主权理论 二以权利制约权力理论 三抵抗权理论 四廉政理论 第三节公民检举权的价值与功能 一公民检举权的价值 二公民检举权的功能 第二章中外公民检举权制度 第一节我国历史上的民众检举制度 一古代民众检举权制度 二当代民众检举权制度 第二节域外公民检举权制度 一域外公民检举权制度 二域外相关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第三章公民检举权的内容 第一节检举人的权利 一检举自由权 二要求保护权 三补偿和奖励请求权 四优先知情权 五其他权利 第二节检举人的义务 一诚信义务 二守法义务 三协助调查义务 四保密义务 五无伤义务 第四章公民检举权的实现 第一节公民检举权实现的基本原则 一正义原则 二客观真实原则 三责任原则 第二节公民检举权实现的决定 一公民实现检举权行动的决策过程 二公民检举权实现决策的影响因素 第三节公民检举权实现的途径 一体制内途径 二体制外途径 第五章我国公民检举权保障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理论工具 第二节我国现有检举权保障制度 一我国现有公民检举权保障制度 二现有保障制度的总体缺陷 三原因分析 第三节检举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一我国现有的保护制度及其不足 二完善建议 第四节检举人激励制度的完善 一国外相关检举人激励制度 二我国现有激励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 第五节检举人救济制度的完善 一国外相关检举人救济制度 二我国现有规定的不足及其完善 结语培育我国公民检举权充分实现的条件 一法律条件 二文化条件 三组织与制度条件 参考文献 后记为了不能忘却的记忆
版权页: 在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权力的本质和来源决定了权力应该为人民服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不仅体现在选举权方面,也还体现在监督权方面。光有选举权而没有监督权,人民当家作主是不充分的。马克思主义自诞生之日起就一直很重视监督权。马克思、恩格斯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指出,“彻底清除了国家等级制,以随时可以罢免的勤务员来代替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们,以真正的负责制来代替虚伪的负责制,因为这些勤务员经常是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的”。恩格斯明确地把人民的自由普选权和随时罢免权看作是人民群众管理和监督国家事务的主要手段。他说:“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巴黎公社“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列宁一直认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应该实行直接民主制以实行人民民主,但由于当时的俄国小农和文盲占多数,因此只能加强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的监督。他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认为唯有“使所有的人都来执行监督和监察的职能,使所有的人暂时都变成‘官僚’,因而使所有的人都不能成为“官僚”,为此他还亲自起草了《监察委员会条例》。列宁认为,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监督的范围应“毫无例外地涉及一切国家机关:地方的、中央的、商业的、纯行政的、教育的、档案的、戏剧的等等,——总之,各机关一无例外”。群众的申诉、控告是保证法律执行的一种重要的社会监督形式,必须重视处理人民申诉、控告事务的制度建设。
《公民检举权研究》以公民检举权为研究对象,遵循从公民检举权的一般理论到公民检举权法治化的具体实践的思路,运用规范分析与比较研究等方法,对公民检举权的内涵、价值与功能、内容、基本原则与立法保障展开了系统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