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论农业、农村、农民
2013-4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张晓山 编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论农业、农村、农民》论述发表时限为19世纪中后期至20世纪上半期。《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论农业、农村、农民》摘编了他们在不同历史时期对农业生产方式、土地所有制、地租、农民的阶级属性、工农关系、农村发展、城乡关系等方面的基本看法,反映了他们在上述方面的思想和理论贡献。
上编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论农业 一论农业生产方式 (一)农业分工和家庭经营 1.野蛮时代是学会畜牧和农耕的时期 2.游牧部落从其余的野蛮人群中分离出来——这是第一次社会大分工 3.从第一次社会大分工中,也就产生了第一次社会大分裂,分裂为两个阶级:主人和奴隶、剥削者和被剥削者 4.随着畜群和其他新的财富的出现,便发生了对家庭的革命 5.如此多样的活动,已经不能由同一个人来进行了;于是发生了手工业和农业分离的第二次大分工 6.耕地起初是暂时地,后来便永久地分配给各个家庭使用,个体家庭开始成为社会的经济单位 7.文明时代创造了一个不再从事生产而只从事产品交换的阶级——商人 8.农民家庭就像商品生产一样,有它本身的自然形成的分工 9.农业家族内的自发的分工,达到一定的富裕程度时,就有可能吸收一个或几个外面的劳动力到家族里来 (二)农业集约规模经营 1.利用水渠和水利工程的人工灌溉设施成了东方农业的基础 2.让联合的劳动者来经营大规模的农业,才能利用一切现代工具、机器等等 3.孤立的活动越来越为人们的联合活动所代替的趋势 4.如果说机器在农业中的使用大多避免了机器使工人遭到的那种身体上的损害,那么机器在农业中的使用在造成工人“过剩”方面却发生了更为强烈的作用 5.集约化耕作导致人工增进的土地的级差肥力和土地的自然的级差肥力合而为一 6.农业资本价值构成的提高并不证明劳动的社会生产力的相应提高 7.在农业中,社会生产力的增长可能仅仅补偿甚至补偿不了自然力的减低,所以,尽管技术发展,产品还是不会便宜 8.土地耕作面积的扩大总是取决于一国资本市场和营业状态的整个情况 9.科学终于也将大规模地、像在工业中一样彻底地应用于农业 (三)农业合作社 1.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 2.只有使农民得到更多的土地,并且协作耕种,才能对他们有所帮助 3.工人合作社仍然与资产阶级合作社同时并存,而不是使这个资产阶级合作社完全服从自己 4.苏维埃政权现时的任务是坚定不移地继续在全国范围内用有计划有组织的产品分配来代替贸易,合作社是达到这一目的的过渡手段 5.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就已存在的合作社,无论如何要保留,要发展,而决不能加以抛弃 6.把小农组织成各种协作社是从小商品农业过渡到共产主义农业的办法 7.俄国的合作化有巨大的、不可估量的意义 8.没有一场文化革命,要完全合作化是不可能的 9.通过农业合作总社把农民经济和国家工业联系起来 10.通过合作社把农民经济纳入社会主义建设总体系 …… 二论土地所有制 三论土地价格和地租 中编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论农村 下编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论农民 后记
版权页: 这种规则和秩序,正好是一种生产方式的社会固定的形式,因而是它相对地摆脱了单纯偶然性和单纯任意性的形式。在生产过程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关系的停滞状态中,一种生产方式所以能取得这个形式,只是由于它本身的反复的再生产。如果这种再生产持续一个时期,那么,它就会作为习惯和传统固定下来,最后被作为明文的法律加以神圣化。但是,因为这种剩余劳动的形式即徭役劳动,是建立在劳动的一切社会生产力的不发展,劳动方式本身的原始性的基础上,所以和发达的生产方式下特别是资本主义生产下相比,它自然只会在直接生产者的总劳动中,占有一个小得多的部分。例如,我们假定为地主进行的徭役劳动原来是每周两天。这每周两天的徭役劳动因此会固定下来,成为一个不变量,而由习惯法或成文法在法律上规定下来。但是直接生产者自己支配的每周其余几天的生产效率,却是一个可变量。这个可变量必然随着他的经验的增多而得到发展,正如他所认识的新的需要,他的产品的市场的扩大,他对他这一部分劳动力的支配的越来越大的保证,都会刺激他去提高自己劳动力的紧张程度;在这里,不要忘记,这种劳动力的使用绝不限于农业,也包括农村家庭工业。因此,这里已经有了某种经济发展的可能性,当然,这种可能性要取决于环境的适宜,天生的种族性格等等。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47章,摘自《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896—897页。 6.劳动地租转化为产品地租,丝毫没有改变地租的本质 劳动地租转化为产品地租,从经济学的观点来说,丝毫没有改变地租的本质。就我们这里考察的几种形式来说,地租的本质就在于,它是剩余价值或剩余劳动的唯一的占统治地位的和正常的形式。而这又表现为:地租是占有本人再生产所必需的劳动条件的直接生产者必须向这一状态下无所不包的劳动条件即土地的所有者提供的唯一的剩余劳动或唯一的剩余产品;另一方面,也只有土地才作为别人所有的、和直接生产者相独立的、人格化为土地所有者的劳动条件而出现在直接生产者面前。在产品地租是地租的占统治地位的和最发达的形式的时候,它又总是或多或少伴随有先前的形式的残余,即直接用劳动即徭役劳动来交付地租的形式的残余。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论农业、农村、农民》比较系统、完整地编人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有关论述,编选自他们的著作、笔记、书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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