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立法 民主立法
2013-3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科学立法 民主立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十年立法实例选》讲述党的十八大提出到2020年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明确要求要推进科学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国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承担着参与国家法律制度建设的神圣使命。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重要作用,是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切实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证。希望《科学立法 民主立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十年立法实例选》选编的立法实例,能够为各位代表依法履行立法职责提供一些有益的工作参考。
前 言 修改宪法 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进步 ——2004年宪法修改 见证人民民主发展的脉动 ——选举法、代表法、监督法的修改和制定 将行政权关进法律的“笼子” ——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的制定 刑法的发展和完善 ——十年来刑法的修改 完善刑事诉讼制度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保障国计民生的基本法律制度 ——物权法的制定 保障诉讼权利 维护司法公正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构筑食品安全的法律防线 ——食品安全法的制定 尊重民意改善民生 ——2011年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 构筑人民群众生活的“安全网” ——社会保险法的制定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保障社会长治久安 ——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 仲裁法的制定
版权页: (三)法网恢恢 严惩腐败 反腐倡廉是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促进社会和谐的紧迫任务。反腐倡廉必须坚持惩防并举。惩治有力,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立法机关始终将完善刑法反腐规定作为立法工作的一个重点,使刑法关于惩治腐败犯罪的规定不断趋于完善。近年来,刑法有关惩治腐败犯罪规定的完善呈现两个鲜明特点:一是针对腐败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严密法网;二是注意借鉴国际反腐经验,切实履行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 1.扩大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商业贿赂是对发生在民商事和经济领域的贿赂行为的通称,其中既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也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贿赂犯罪。近年来,针对腐败犯罪易发多发,群众意见强烈的土地出让、征地拆迁、工程建设、城市规划、政府采购、药品注册、医药购销、产权转让等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有关部门开展了治理商业贿赂犯罪的专项斗争,查办了一批案件。从这些案件的法律适用看,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都管得住。对非国有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刑法也有明确规定。但有一些案件涉及不是国有单位,也不属于公司企业的组织,如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或私营的医疗机构等。这些组织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的行为也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是否能够追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六),对这些既非国有,又非公司企业的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的“权钱交易”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作出补充规定,扩大了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 2.增设国家工作人员亲友受贿犯罪。实践中,有的受贿犯罪分子自己为他人办事,让亲友出面收钱。对这种行为,按照刑法的规定,其本人属于受贿,其亲友也应当作为受贿犯罪的共犯追究。但有一些案件,是其亲友打着国家工作人员的旗号搞权钱交易,本人确实不知情。这种情况下,因其本人不知情不构成犯罪,其亲友也无法按照共同犯罪追究。但是,从社会危害性看,这类行为严重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应当予以追究。同时,也不排除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借口不知情,以达到双双逃避法律追究的情况。从国外的经验看,这种行为被称为“影响力交易”,就是公职人员的亲友利用其担任公职所具有的影响力,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要求将影响力交易行为规定为犯罪。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中增设了影响力受贿罪,对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等近亲属,秘书、情人、朋友等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影响力,收受贿赂的行为作出规定。当然,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本人知情的,应当对其以及亲友按照共同受贿犯罪而不是影响力受贿罪处理。
《科学立法 民主立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十年立法实例选》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