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
2008-5
立信会计出版社
丁凤楚
307
保险法属于民商法的范畴,保险法学是应用法学。自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来,与之配套的保险法律法规不断出台,保险司法案例也层出不穷,这就推动了我国保险法学研究的长足发展;而日益繁荣的保险法学研究又反过来推动了我国的保险审判实践和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并对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本书的作者是一位长期从事保险法学研究与教学的大学教师。在近10年的保险法研究过程中,他共发表了数十万字的保险法方面的论文和著作,这其中既有对重大理论问题的探讨,也有对疑难保险案例的分析。因此,理论研究与审判实践紧密结合和相互促进是他的保险法研究上的一大特色,也是本书的写作特点。本书注意把握保险法学的前沿动态,强调保险法理论体系的不断完善,注重结合案例分析,做到深入浅出、融会贯通,因此,它能够适应不同层次的读者要求。相信本书的出版对于指导消费者、保险从业人员、司法和仲裁机关人员正确适用保险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同时,对各大专院校法学院的学生来说,这本书也是一本比较全面而通俗的理论书籍。因此,我愿意将此书推荐给保险实务界、司法界和教育界的朋友。
《保险法:理论·实务·案例》作者全面地吸收了本人和其他学者近年来在保险法学方面的最新成果,以理解和完善我国保险立法为主线,系统地构建了保险法律制度,深入浅出地讲解保险法的原理与规则,巧妙地穿插典型案例,较好地解决了保险实务中的热点与难点问题。
丁凤楚,现任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工作人员,中国民主同盟上海市法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成员,上海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干事,上海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干事。作者长期从事保险法、侵权法、经济法学教学和研究工作,主要研究领域:物权法学、保险法学、侵权法学。曾在专业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近40篇,主持或参与省部级课题3项,独立或合著理论书籍5部。近年出版的保险法专著:《保险法案例评析》,汉语大辞典出版社,2003年;《保险中介制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
第一篇 保险法绪论第一章 保险与保险法概述第一节 保险概述一、保险法上的危险二、保险三、保险的作用第二节 保险法概述一、保险法的概念二、保险法的立法体例三、保险法的内容第二章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的含义与特征二、保险利益的功能三、保险利益的主体问题四、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问题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概述二、如实告知三、危险增加的通知四、保证五、醒示与醒意六、弃权与禁止反言第三节 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与意义二、损失补偿的范围三、损失补偿的方式第四节 保险理赔中的近因原则一、近因原则的含义二、近因原则的意义三、近因的认定第五节 保险业法的几个特有原则一、境内投保原则二、保险专营原则三、公平竞争原则第二篇 保险合同法第三章 保险合同总论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含义和特征二、保险合同的分类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二、保险合同的客体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二、保险合同的生效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条款一、保险合同条款概述二、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三、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四、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书面凭证一、投保单二、暂保单三、保险单四、保险凭证五、批单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效力变动一、保险合同的变更二、保险合同的转让三、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四、保险合同的解除五、保险合同的终止第七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一、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二、保险索赔三、保险理赔第四章 财产保险合同第一节 财产保险合同概述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财产保险合同的分类三、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四、财产保险合同的履行第二节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一、普通的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三、运输工具保险合同四、工程保险合同第三节 责任保险合同一、责任保险概述二、责任保险的受害第三人三、责任保险合同的基本类型四、责任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五、责任保险合同的效力第四节 保证保险合同一、保证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二、保证保险合同的种类三、保证保险的责任范围与免责事项第五节 信用保险合同一、信用保险合同的含义和特征二、信用保险合同的基本分类三、信用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第六节 再保险合同一、再保险合同的概念二、再保险合同的性质三、再保险合同的种类四、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的关系五、再保险合同的效力第五章 人身保险合同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三、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别条款四、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第三篇 保险业法后记
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此为被保险人的协助义务,它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提供必要的文件。凡是与第三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有关的文件,被保险人应当尽可能地提供给保险人。二是向保险人提供其知道的有关情况。凡与保险事故发生以及第三者责任有关的一切情况,被保险人应当提供给保险人。第二,被保险人不得放弃对第三者的权利。保险人对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第三者可以以对抗被保险人的理由对抗保险人。原则上,不论有无保险合同或者保险事故是否发生,若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或者同第三者就损害赔偿的数额达成和解,第三者因此取得的利益,可以对抗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至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权利,或其过错行为致使保险人丧失代位求偿权的情况,我国《保险法》第46条作出了调整。《保险法》第46条第1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事故发生前若已放弃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那么从理论上讲,保险人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实务中为了交易的安全与稳定,保险人不能简单地以此为由,免予承担保险责任。我国《保险法》对此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通常适用第46条第3款的规定,即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当然,被保险人若在保险人已经给付保险赔偿金后放弃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那么对保险人不产生任何效力。因为,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有效成立于保险合同订立时,自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保险人的代位权即转化为既得权,债权主体已经变更,第三者不得以被保险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为由对抗保险人。此点在我国《保险法》第46条第2款有所体现,即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