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
2008-7
立信会计出版社
戴正华,宋柏良 著
261
教育为社会服务。随着社会改革的深入发展,政治经济环境、社会文化环境都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这些变化给现代高等教育带来了机遇与挑战。现实告诉我们,象牙塔内填鸭式教育不可为也不可取,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是重中之重。 现代高等教育背景下的合格毕业生应该同时具备知识素质与技能素质。以前,学校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知识素质,对技能素质的培养则退居其次。近年来,随着高校的扩招和就业压力的日益增大,社会对人才的要求越来越客观与现实,动手能力与实践能力越来越成为人才招聘的重点。在人才需求这一金字塔上,高端的研究型人才仅仅是塔尖部分,而庞大的应用型人才构成了塔身和塔基。从社会需求来看,后者比前者明显更具有普遍的现实意义。 学生技能素质的培养涉及方方面面,教材的选择与使用是其中重要的一个方面。于老师,教材乃善事之利器;于学生,一本好的教材就是良师益友,有之则能事半功倍。因此,在编写教材上下一番工夫,不仅是应该的,而且是必要的。 非重点本科院校、独立学院、高职高专院校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主力军。“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规划教材”是集中二十多所院校众多富有一线教学经验的老师,集思广益编写而成的一套高水平的应用型教材。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规划教材:税法》主要内容包括税法概论、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关税法、特别目的税类、资源税类、财产行为税类、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规划教材?税法》在编写方面,力求做到简明、准确、实用,科学性、系统性与实用性的统一。
第一章 税法概述第一节 税收概述第二节 税法及其分类第三节 税法的构成要素第四节 我国税法的制定与实施第五节 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本章 小结思考题第二章 增值税法第一节 增值税概述第二节 增值税的基本要素第三节 增值税的减免第四节 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第五节 增值税的出口退税第六节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第七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本章 小结思考题第三章 消费税法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第二节 消费税的基本要素第三节 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第四节 消费税的减免和出口退税第五节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本章 小结思考题第四章 营业税法第一节 营业税概述第二节 营业税的基本要素第三节 营业税的减免第四节 应纳营业税额的计算第五节 营业税的征收管理本章 小结思考题第五章 关税法第一节 关税概述第二节 关税的基本要素第三节 货物原产地的确定第四节 关税减免第五节 应纳关税税额的计算第六节 行李和邮递物品税第七节 关税的征收管理本章 小结思考题第六章 特别目的税类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节 车辆购置税法第三节 土地增值税法第四节 烟叶税法本章 小结思考题第七章 资源税类第一节 资源税法第二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本章 小结思考题第八章 财产行为税类第一节 房产税法第二节 契税法第三节 车船税法第四节 印花税法本章 小结思考题第九章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要素第三节 应税所得额的确定第四节 税收优惠第五节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计算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本章 小结思考题第十章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概述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要素第三节 应税所得额的确定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第五节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第六节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本章 小结思考题第十一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节 税收征管法概述第二节 税务管理第三节 税款征收第四节 税务检查第五节 法律责任本章 小结思考题
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逾期不予受理: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形,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将其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对已征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和已征进口关税的进口货物,因货物品种或规格原因(非其他原因)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的,经海关查验属实的,也应退还已征关税。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通知退税申请人。本规定强调的是,“因货物品种或规格原因,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的”。如果属于其他原因且不能以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不能退税。四、关税补征和追征 补征和追征是海关在关税纳税义务人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后,发现实际征收税额少于应当征收的税额(称为短征关税)时,责令纳税义务人补缴所差税款的一种行政行为。海关法根据短征关税的原因,将海关征收原短征关税的行为分为补征和追征两种。由于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关税的,称为追征;非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关税的,称为补征。区分关税追征和补征的目的是为了区别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征收时效。超过时效规定的期限,海关就丧失了追补关税的权力。根据《海关法》规定,进出境货物和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的税款,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以内可以追征,并从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五、关税纳税争议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我国《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都规定了纳税义务人对海关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征税、减税、补税或者退税等有异议时,有提出申诉的权利。在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可以向海关申请复议,但同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逾期则构成滞纳,海关有权按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纳税争议的申诉程序: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原征税海关的上一级海关书面申请复议。逾期申请复议的,海关不予受理。海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并以复议决定书的形式正式答复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对海关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