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纳税调整法律与政策实用手册
2009-7
翟继光 立信会计出版社 (2009-07出版)
翟继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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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继光
避税和反避税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永远无法避开的主题,对于纳税人而言,避税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反避税可以增加政府的税收收入并实现纳税人之间的公平。特别纳税调整就是针对“一般纳税调整”而言的,是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做的税收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及其他避税情形而进行的税收调整。更通俗地讲,一般纳税调整是基于企业的日常经营,而特别纳税调整则是基于企业存在关联交易、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特别情况”。2004年,媒体广为报道的“国税总局掀起反避税风暴”引起国人关注。200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建立全国反避税案件监控管理系统,在立案、结案两个环节对各地案件进行监控管理,通过监控管理及时发现并解决调查中存在的问题,不仅实现了全国案件调查的规范统一,加大了反避税案件的调整补税力度,也促进了各省市税务局之间、国地税各局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了良好的监督制约机制,各地反避税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2008年全国转让定价调查立案174户,结案152户,弥补亏损7.5亿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5.5亿元,补税入库12.4亿元。2008年,全国调整补税超过千万元的案件23件。深圳市地税局管辖的某企业补税达4.23亿元,是我国迄今为止个案补税金额最大的反避税案件。特别纳税调整越来越成为税务机关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反避税立法起步较晚。在1991年出台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1992年出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和1993年出台的实施细则,以及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和2002年发布的实施细则中,均只有限制转让定价避税的条款。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1998]59号和国税发[2004.]143号,以下简称“原规程”)和《关联企业问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国税发[2004]118号文,以下简称“原APA规则”),也仅是对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做了进一步的细化解释。2008年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六章规定了“特别纳税调整”条款,这是我国第一次较全面的反避税立法。
《特别纳税调整法律与政策实用手册》对于特别纳税调整的具体操作方法进行了详细解读,是广大企业应对特别纳税调整、广大税务机关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实用指导手册。《特别纳税调整法律与政策实用手册》包括12章内容,分别介绍了避税与反避税的基本制度、关联申报、同期资料管理、转让定价方法、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税制、资本弱化税制、一般反避税制度、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以及避税与反避税相关法律责任。 《特别纳税调整法律与政策实用手册》适宜作为广大企业和税务机关从事特别纳税调整的指导手册,也适宜作为会计师、律师从事特别纳税调整服务的指导手册,同时,也适宜作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从事避税和反避税研究的研究人员的参考资料。
翟继光,企业税务规划专家,哲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兼任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民营企业税法研究室主任,《法制日报》、《第一财经日报》特邀评论员。在全国各地讲授税法与企业税务规划120余场。在《中国税务》、《税务研究》、《涉外税务》、《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法制日报》、《经济日报》、《中国税务报》、《中国财经报》、《第一财经日报》等刊物发表论文100余篇,其中,4篇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3篇论文被《经济研究参考》全文转载,1篇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部分转载。参与国家级、省部级课题10余项。目前已经出版个人专著18部,合著12部,主编6部、副主编2部,译著2部,参著20余部著作。
第一部分 特别纳税调整基本制度一、什么是避税和偷税二、什么是特别纳税调整三、特别纳税调整中的保密制度第二部分 关联申报制度一、什么是关联关系二、关联交易的主要类型有哪些三、关联申报需提交哪些资料四、非居民企业如何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五、税务机关如何进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六、如何延期申报关联关系资料第三部分 同期资料管理制度一、同期资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二、同期资料的准备义务第四部分 转让定价方法一、转让定价的方法有哪些二、什么是可比性分析三、什么是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四、什么是再销售价格法五、什么是成本加成法六、什么是交易净利润法七、什么是利润分割法第五部分 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一、税务机关享有哪些职权二、如何选择转让定价的调查对象三、如何进行转让定价现场调查四、转让定价中如何提供资料五、转让定价资料如何核实六、如何分析转让定价资料七、如何进行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八、如何进行转让定价跟踪管理第六部分 预约定价安排一、什么是预约定价安排二、如何受理预约定价安排三、预约定价安排有什么效力四、预备会谈阶段需要从事哪些工作五、正式申请阶段需要从事哪些工作六、审核评估阶段需要从事哪些工作七、磋商阶段需要从事哪些工作八、签订安排阶段需要从事哪些工作九、监控执行阶段需要从事哪些工作十、预约定价安排的管理第七部分 成本分摊协议一、什么是成本分摊协议二、成本分摊协议的主要内容三、成本分摊协议的执行四、不得税前扣除成本的情形第八部分 受控外国企业税制一、什么是受控外国企业二、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征税的方法三、受控外国企业税制的豁免第九部分 资本弱化税制一、什么是资本弱化税制二、如何计算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三、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四、允许扣除的超标准利息第十部分 一般反避税制度一、什么是一般反避税二、一般反避税审核哪些内容三、反避税措施有哪些四、如何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五、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的一般反避税制度第十一部分 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一、什么是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二、相互协商程序有哪些第十二部分 特别纳税调整相关法律责任一、报送保存资料违法行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二、提供同期资料违法行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三、纳税调整如何加收利息四、加收利息如何执行五、偷税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表证单书
插图:第一部分 特别纳税调整基本制度一、什么是避税和偷税(一)避税的本质是在纳税义务产生前所进行的能够减轻纳税义务或者避免纳税义务产生的一系列行为避税与偷税相比是一个含义更加不明确的范畴,学界、实务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对避税进行明确的界定。一般认为,避税是指纳税人通过对经营活动进行违反一般商业目的的安排,从而能够利用税法的不完善之处来规避税法所规定的纳税义务或较高纳税义务的行为。目前,关于避税的最典型的形式就是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行为,也就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行为。与偷税的概念结合起来看,避税的本质应当是在纳税义务产生前所进行的能够减轻纳税义务或者避免纳税义务产生的一系列行为。(二)避税的构成要件从上述避税的本质可以看出,避税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三个:第一,纳税义务尚未产生。避税必须是在纳税义务产生之前就进行相关的安排,一旦纳税义务产生,纳税人所能做的只能是按照税法的规定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任何减轻自己纳税义务的行为(除合法减免税以外),均有可能构成偷税,而不可能属于避税。而在纳税义务产生之前,纳税人无论进行什么行为,均不会构成偷税行为。第二,通过不为法律所明确禁止的行为对其交易进行安排。无论在纳税义务产生前,还是产生后,纳税人均不能从事法律所明确禁止的行为,这是法治的一般要求,不需论证。但是,除法律所明确禁止的行为以外,纳税人可以从事任何行为,即“法无禁止均可行”。无论纳税人出于什么目的从事这种行为,也无论纳税人所从事的这种行为多么不可理解,只要不是法律所明确禁止的行为,纳税人都可以实施。
《特别纳税调整法律与政策实用手册》:纳税实用技巧丛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