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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法

刘胜题 立信会计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8  

出版社:

立信会计出版社  

作者:

刘胜题  

页数:

308  

字数:

365000  

内容概要

作为一部专题导论教材,《金融服务法》是笔者刘胜题将国内部分金融机构和金融商品置入全球化的金融服务市场进行法律解读的首次尝试。本书的写作过程“幸运”地遇到了国际金融危机的考验,笔者反思了一些系统性金融法律风险,在参考和充实国内金融法教材传统章节的基础上,全新撰写了若干章节,例如“证券公司监管法律制度”和“主权财富基金及其规制”。

书籍目录

第1章 金融服务与法
1.1 金融、金融服务与法
1.2 法与民法、刑法、行政法
1.3 金融法律关系
1.4 金融服务的国际法规范
1.5 国际金融中心与金融服务人才
第2章 中央银行法治及银行业监管
2.1 中央银行及其法律制度的形成
2.2 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与组织机构
2.3 人民币及其汇率管理
2.4 货币政策及其工具
2.5 中央银行金融监管与我国银行业监管
第3章 商业银行服务法律制度
3.1 商业银行及其法律制度概述
3.2 商业银行负债业务法律规范
3.3 科学发展我国存款保险法治
3.4 商业银行资产业务法律规范
3.5 商业银行贷款担保法律制度
3.6 外资银行管理法律制度
第4章 银行卡服务法律制度
4.1 银行卡的概念与规范
4.2 银行卡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4.3 银行卡业务与风险管理
第5章 证券一级市场法律制度
5.1 证券一级市场概述
5.2 证券发行条件
5.3 证券承销
5.4 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
5.5 国际证券发行
第6章 证券二级市场法律制度
6.1 证券上市制度
6.2 证券交易中的持续信息披露
6.3 证券上市交易的规则
6.4 禁止的交易行为
6.5 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
第7章 证券公司监管法律制度
7.1 证券公司监管基本理念
7.2 证券公司风险内部控制机制
7.3 证券公司治理与外部监管
7.4 证券公司市场准人与退出机制
第8章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8.1 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8.2 当事人、基金份额及其运作
8.3 基金合同与基金托管协议
8.4 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监管
第9章 主权财富基金及其规制
9.1 主权财富基金若干范畴
9.2 国外典型主权财富基金案例
9.3 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分析
9.4 主权财富基金的法律规范
第10章 期货交易的法制与监管
10.1 期货交易及其监管法制
10.2 商品期货交易法律实务
10.3 金融期货及其特殊制度
第11章 保险市场服务法律实务
11.1 保险与保险法
11.2 财产保险合同与索(理)赔
11.3 人身保险合同与除外责任
11.4 保险公司与保险专业中介
第12章 金融信托与资产证券化法律
12.1 金融信托业的法律与政策
12.2 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两个“神圣公约”和巴塞尔协议没有解决跨国银行监管合作中的问题,1991年又发生了国际商业信贷银行(BCCI)事件,这促使巴塞尔委员会于1992年7月发布了《关于监督国际银行集团及其跨国分支机构的最低标准的建议》(简称巴塞尔建议)。它强调母国与东道国在监管方面密切合作的前提下,要求坚持母国统一监管、母国与东道国的共同监管、必要的信息交流及以上三项标准的某些方面不能满意地履行的情况下东道国应采取的措施。1997年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利率风险管理原则》(共12条),详尽规定了银行应当建立综合性的利率风险管理原则,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现代金融体系利率风险管理的国际趋势。 针对银行国际化及跨国银行迅速发展的趋势,巴塞尔委员会于1997年9月公布了《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Core Principles for Effective BankingSupervision and Regulation)(简称核心原则)。核心原则归纳了25条原则性建议,突破了巴塞尔协议单纯依靠达到资本充足率规定防范金融风险的局限性,将风险管理领域几乎扩展到银行业的各个方面。 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第一稿);2001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在1999年6月公布的文件基础上,经广泛吸收各方意见,又公布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第二稿),它比较全面地阐述了即将在全球银行业推行的新的资本充足协议的基本原则;2001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发表了经过两度修正的《新的资本充足比率框架》(《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第三个征求意见稿),这是一个优秀的资本新协议框架,其监管对象仍是商业银行。 2004年6月26日,国际清算银行网站发布消息,代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十国集团的中央银行行长和银行监管当局负责人举行会议,一致同意公布《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至此,这部经过6年的艰难国际谈判和三稿意见征询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正式出台。这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就是所谓的巴塞尔协议Ⅱ,从2006年年底起执行。巴塞尔协议Ⅱ中的高级法的实施被推迟到2007年。 巴塞尔协议Ⅱ创新性地规定了三大支柱的内容。第一支柱是最低资本要求。最低资本要求(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在巴塞尔协议工中有规定,如银行最低资本充足率为8%。巴塞尔协议Ⅱ协议对资本比率的分子即监管资本的各项规定保持不变,其修改集中在对资产风险衡量的改进即反映在资本充足率分母的计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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