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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形式的国家干预研究

彭赛红 湖南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12  

出版社:

湖南人民出版社  

作者:

彭赛红  

页数:

193  

内容概要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理论为合同形式的国家干预提供了合理性论证,社会背景和合同法理念的转变为其提供了必要性论证。

作者简介

彭赛红,女,1975年9月生,湖南汨罗人,2007年毕业于武汉大学,获民商法学博士学位,副教授,现执教于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书籍目录

导 言1 合同形式国家干预之历史演进 第一节 合同形式国家干预的巅峰:罗马法严格的合同形式主义  一、形式主义统领下的合同法  二、合同形式主义的表现    三、合同形式主义的成因 第二节 合同形式国家干预的困境:饱受冲击的合同形式主义  一、罗马法中合同合意主义的萌芽对合同形式主义的冲击  二、中世纪合同理论的发展对合同形式主义的冲击 第三节 合同形式国家干预的衰落:契约自由原则的确立与合同形式主义的终结  一、契约自由原则的确立  二、契约自由原则对合同形式主义的终结2 合同形式国家干预之现状述评3 合同形式国家干预之正当性论证4 合同形式国家干预之范围界定5 合同形式国家干预之效力分析结语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宗教的影响在契约方面体现为契约神圣观念的形成:确认和肯定契约交易为神的授意,自然要对神灵负责,把契约的效力建立在神灵授意和神灵的威慑作用的基础上的。因此,在习惯法时期,向神灵宣誓是个人交易的必经程序,以此获得神的庇佑,同时告诫对方不得违背誓言,否则将受到神灵的惩罚,以此增加交易的神圣感和庄严感。除了前述古罗马采用的称铜式交易外,古日耳曼人在交换产品时也运用固定的模式:弯曲手指宣誓、念一定的咒语,这种宣誓又依咒语内容和仪式的不同分成若干类。我国《淮南子·齐俗》也有记载:“故胡人弹骨、越人契骨,中国歃血也。”可以说,“无论是哪一个民族,无论其进行交换行为时的套语和程式如何独特,但交换人所要表达的意思是一致的:那就是向神灵发誓,其行为是无可指责的、可信的。”(四)法律的自足法律关系采用要式的行为加以设立,这是早期社会法的自然特征。不仅在合同法中如此,其他法律如婚姻家庭法亦是如此,罗马法的形式主义还体现在民事诉讼程序之中。在罗马法的民事诉讼发展进程中,共经历了三个主要发展时期,即:法律诉讼时期、程式诉讼时期和非常审判时期。法律诉讼特别讲究形式主义,体现在:一方面,诉讼中必须使用法律所规定的固定套语,而且这些套语由法律规定并且同法律一样不可改变。“某人就砍葡萄树一事提起诉讼,在诉讼中使用的是‘葡萄树’这个名词,得到的回答是败诉,因为他本应当使用‘树’这个名词。”

后记

秋日的暖阳细细密密地透过纱窗,洒落在书稿上。看着这叠即将交付出版的文字,我心欣然,本书是在我的博士毕业论文基础上完成,得到了第14届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资助,总算是给博士阶段的学业顺利地画上了一个句号;我心亦惶然,当初的目标是能突破传统思路对合同形式的研究提供较新的视角,并能为国家干预合同形式提供一条较新的路径,但囿于本人学术资质之不足,使得本书虽然完成,但总有意犹未尽之遗憾,惟望在日后能继续作更深入的研究,并期望能得到各位同仁的不吝赐教。特别怀念武汉大学,本书的初稿完成于此。她既有珞珈之厚重,亦有东湖之灵气;既有百年学府之沉稳,亦有现代名校之朝气;她春有早樱之明媚,夏有茂林之幽静,秋有红叶之浪漫,冬有恺雪之多情。能在此学习,何其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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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形式的国家干预研究》:2009年度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学术著作立项资助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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