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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安全史

孙安弟 上海书店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7  

出版社:

上海书店出版社  

作者:

孙安弟  

页数:

532  

字数:

560728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本书梳理了从1840年鸦片战争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间的一百零九年里,中国近代劳动安全卫生产生和发展的历史。鸦片战争后,随着中国工业的发展,大量的伤亡事故和职业疾病产生,为遏制和减少伤亡,中国劳动安全卫生事业不断发展起业,安全规章制度法律法规也经历了从无到有再到不断完善的过程。作者在阅读和收集了大量文献史料的基础上,详细描述了这一过程。

作者简介

孙安弟,男,1940年3月生,中共党员,高级工程师。
1963年初毕业于上海机械学院仪器系;
1963年~1981年于电子及航天部门的企业中任技术员、助工、工程师及检验科、技术科副科长;
1981年~1983年于上海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任工程师、机电安全组长:
1983年~2000年任上海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分管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监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伤等保险福利、培训等工作;
2000年~2003年任上海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2004年起任上海市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理事长;
还担任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第一、二、三、四届常务理事,上海市第五、六、七届科协委员,《中国安全科学》杂志编委(1991年创刊至今)。在境内外发表过职业全健康方面的论文20多篇,有4项安全科学研究成果,其中两项获劳动部科研成果奖。

书籍目录

序谢黎明前言第一章 1840—1894年鸦片战争前后的产业及安全状况 第一节 鸦片战争前后的手工业 第二节 鸦片战争后外资在中国经营的近代产业 第三节 中国近代工业的兴起  附 江南制造总局保险章 程 第四节 1840—1894年中国近代民族资本航运业和工矿业的产生与发展  附1 轮船招商总局章 程(摘录)  附2 航海箴规  附3 开平煤矿煤矿章 程(1879年制定)  附4 开平煤矿煤矿专条(1879年制定)  附5 开平煤矿意外须知五则(1888年制定)  附6 开平矿务局通风煤气用灯专条十五则(1888年制定)  附7 开平煤矿煤窑要略十九则(1888年制定)  附8 开平矿务局窑里放炮专条十四则(1888年制定) 第五节 我国安全规章 的引进 第六节 安全状况及事故第二章 1895—1911年中国产业和安全状况 第一节 1895—1913年的外资企业 第二节 1895—1911年中国民族资本工矿业的发展 第三节 1895—1912年官办企业的状况 第四节 清政府对工商路矿业的政策和措施  附 农工商部和外务部会奏核议《大清矿务章 程》褶 第五节 1895—1911年安全的基本情况和各种事故的概况第三章 1912—1927年经济和安全状况 第一节 工矿业经济状况 第二节 政府安全管理部门 第三节 安全和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的诞生及发展  附1 暂行工厂通则(1923年3月29日北京政府公布)  附2 矿业保安规则(1923年5月5日部令公布)  附3 煤矿爆发预防规则(1923年5月17日部令公布)  附4 矿场钩虫病预防规则(1923年5月15日部令公布)  附5 矿工待遇规则(1923年5月12日部令公布)  附6 工厂条例(1927年10月27日张作霖在北京公布)  附7 监察工厂规則(1927年11月2日张作霖以大元帅名义指令备案)  附8 工厂通则  附9 湖北省产业监察委员会条例 第四节 各类事故及情况分析 第五节 部分伤亡数据的处理与分析 第六节 各种预防措施及制度第四章 1928—1937年产业和安全状况(一) 第一节 经济状况及安全情况 第二节 政府安全管理部门概况 第三节 1928—1930年有关工矿安全卫生立法  附1 《工厂法》(1929午12月30日国民政府公布)  附2 工厂法实施细则(1930年12月16日国民政府公布) 第四节 1928—1930年地方安全卫生立法概况  附 工厂安全设备须知(1928年3月上海特别市社会局颁发)第五章 1928—1937年产业和安全状况(二):1931—1935年《工厂法》出台以后的实施 第一节 《工厂检查法》的出台和《工厂法》、《工厂法实施条例》的修正  附 《工厂检查法》(1931年2月10日国民政府公布) 第二节 《工厂法》及《工厂检查法》的实施 第三节 中央工厂检查处的工作  附 工厂检查员须知(摘要) 第四节 各方对《工厂法》等法规的反应第六章 1928—1937年产业和安全状况(三):《工厂法》等在各地的执行情况 第一节 中央工厂检查处成立前(1931—1933年7月)《工厂法》执行情况 第二节 中央工厂检查处成立后各地工厂检查的执行 第三节 工厂检查确立安全卫生为重点  附1 工厂安全及卫生检查细则(1935年10月9日国民政府实业部公布施行)  附2 上海市社会局锅炉检验暂行办法(1936年8月行政院核定,1936年9月18日上海市政府核准公布) 第四节 矿业安全监察  附1 矿业监察员规程(1931年5月16日部令公布)  附2 矿业指导所章 程(1931年7月3日部令公布)  附3 矿场法(1936年6月25日国民政府公布)第七章 1928—1937年产业和安全状况(四) 第一节 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工厂安全卫生 第二节 国际劳工组织中国分局 第三节 争夺上海租界的工厂检查权第八章 1928—1937年产业和安全状况(五):中国民间安全活动和政府工矿检查新措施 第一节 中国第一个安全协会 第二节 中国第一本安全卫生专业杂志 第三节 中国第一个工业安全卫生展览会 第四节 工矿检查工作的发展第九章 1928—1937年产业和安全状况(六):1928—1937年事故状况 第一节 第一次全国工业灾害的统计 第二节 各地方工业灾害的统计 第三节 政府执法及灾变(事故)调查工作 第四节 1928—1937年主要事故第十章 沦陷区安全状况 第一节 日伪政权机构及法律法规 第二节 抚顺煤矿伤亡情况剖析 第三节 沦陷区的人间惨剧 第四节 1932—1945年重大伤亡事故第十一章 1938—1949年国民党统治区产业及安全状况 第一节 1938—1945年国统区工业内迁及工矿安全卫生水平剧降 第二节 1938—1945年工矿安全卫生政府管理和法律法规  附1 社会部工厂检查员服务须知(1941年2月31日部长核准)  附2 劳工卫生委员会规程(1943年7月1日社会部卫生署会同公布) 第三节 国统区的工人劳动条件 第四节 1946—1949年国统区状况  附1 中国东南区少年工体检标准  附2 工厂检查法修正草案(节 略)  附3 矿场安全卫生检查细则草案(节 略)  附4 工矿检查员训练班上海实习检查汇总报告书(摘录) 第五节 上海工矿检查所 第六节 1938—1949年国统区各种伤亡事故情况第十二章 苏区、根据地、解放区的安全状况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苏区的安全状况  附1 《劳动保护法(节 略)》(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通过)  附2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节 略)》(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工农兵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附3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摘录)》(1933年10月15日修正颁布)  附4 中华苏維埃共和国违反劳动法令惩罚条例(1933年10月15日)  附5 中华苏维埃各级劳动部暂行组织纲要(中央劳动部颁布)  附6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司法人民委员部命令第九号——为组织劳动法庭的问题(1933年4月12日) 第三节 抗日民主根据地的安全状况  附1 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条例草案(摘录)(1940年4月)  附2 中共中央劳动政策提纲(草案)(摘录)(1941年3月20日)  附3 晋西北工厂劳动暂行条例(1941年4月1日公布)  附4 晋西北矿场劳动暂行条例(1941年8月1日公布)  附5 晋冀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1940年11月1日公布施行、1942年12月10日修正、1944年1月17日修正)  附6 太行区采矿暂行条例(摘录)(1945年7月10日颁布)  附7 晋察冀边区公营工厂劳动保护条例(草案)(1945年)第四节 1946—1949年解放区安全状况  附1 晋察冀边区劳动保护暂行条例(草案)(摘录)(1946年3月12日)  附2 苏、皖边区保护工厂劳动暂行条例(1946年5月)  附3 华东解放区(摘录)  附4 晋察冀边区公营工厂劳动保护法(摘录)(1948年)  附5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废除煤矿生产大班制办法的通令(1949年10月26日)  附6 哈尔滨特别市战时劳动条例(讨论试行稿)(节录)(1948年3月)  附7 哈尔滨市工厂机械安全改进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1949年6月16日劳安字第24号公布施行) 第五节 各地国营私营企业的安全卫生管理 第六节 1946—1949年事故和劳动条件结束语大事记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1840——1894年鸦片战争前后的产业及安全状况  当中国还处在封建社会后期,而已经完成产业革命、成了称霸世界的资本主义头等强国的英国,为保护它对中国的鸦片走私和把中国变成它倾销产品、掠夺原料的殖民地市场,于1840年6月发动了侵略中国的鸦片战争。由于当时清政府的昏庸无能和投降派的卖国活动,破坏了中国人民的抗英斗争,英国侵略者迫使清王朝政府在1842年8月签订了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中英《南京条约》。通过这个条约及其补充条款,英国侵略者割占了香港,并将它作为继续侵略中国的基地;勒索了两千一百万两白银的赔款;强迫中国开放了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等五个通商口岸;取得了协定关税、领事裁判、在通商口岸设立租界和一国得利、他国“一体均沾”的片面最惠国待遇等一系列特权。接着,美国和法国也乘机胁迫清政府签订了中美《望厦条约》和中法《黄浦条约》,除取得了与英帝国主义同样的特权外,还增加了允许外商在各口岸间经营航运和转口贸易等新的特权。随后,欧洲的其他许多资本主义国家也按例取得了同样的特权。  1840年的鸦片战争及其以后所签订的不平等条约,破坏了中国的领土、主权完整,使中国开始由一个独立的封建国家向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转化。中国不仅敞开了外国商品输入的大门,还向列强提供了种种优惠条件。从此,外国商品输入激增。开始是以鸦片为主,后来是以工业品为主。中国从外国入口的货物中主要是生活中用的棉、纱、谷类、金属类、矿产及其他物资,除了一小部分在通商口岸市场销售,绝大部分都通过通商口岸转到内地市场,通过贩运而到达消费者手中。同时,中国内地的农产品也通过国内各级市场的汇集和转输,最后集中到通商口岸,再出口到海外。这些进口工业产品和出口农产品,都促进了内地市场的扩大,一些中小城镇因此而繁荣起来。但同时这对当时的中国手工业形成很大的冲击。  第一节鸦片战争前后的手工业  在1840年前后,中国处于封建社会的后期,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自然经济以自给自足为目的,是落后经济形态的表现。生产力的低下,技术上的墨守成规,生产规模在以前基础上的重复,社会分工不发达,地区问经济联系薄弱等等,都反映出自然经济的落后性。但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也是有商业往来和商品生产的。我国地大物博,各地区间有不同物产的交流,商品经济逐渐发展起来。棉、桑、麻、烟、甘蔗等经济作物,有赖于手工业的商品生产及其分工的发展,其他大量的手工业也有不少处于资本主义萌芽状态。在商品生产的条件下,出现了三种不同性质的手工业者。第一种是不脱离农业生产的手工业者,如广大农村进行纺纱、织布、养蚕、络丝、绩麻的妇女等。这一种生产者只是在一部分时间或某一季节投入劳动,虽然技术落后,生产力很低,但人数众多,在手工业者总量中占绝对多数。第二种是表面上脱离了农业的独立手工业者,如木匠、铁匠、补锅、补碗匠、裁缝等。他们有自己简单的生产工具,有时在各临时雇主家流动生产或修理;有的按消费者订购需求定做某些物品;同时也自购原料,出售产品。但在农忙时,他们还是会歇业回乡从事田间劳动。第三种是资本主义性质的手工业生产者,如染坊的染匠、机纺的织工、矿场的矿工等,一般他们没有自己的生产工具,只是出卖劳动力,听从雇主的安排。他们都在一定的集中场所工作,少的只有三人至五人(小作坊的雇工),多的达数十百人,乃至千人、万人(如大矿场)。这三种手工业生产者中,第一种和第二种是分散的小生产者,即使有些少量的零卖,由于没有足够的资金,又急于将产品脱手,以一面维持生存,一面再买进原料以继续生产。他们的安全都是由自己负责,或者只是由家庭承担所有安全责任。第三种生产者,一切生产活动都听命于雇主;在产业不发达的情况下,产业资本与商业资本几乎不能分开,商活动在生产领域中起着支配的作用。由于这类产业是几十到几千人的产活动,人员除自身安全外,还有相互安全以及群体安全。在封建社会,匠人的生死被说成听天由命,发生死亡,如有丧葬费,那是雇主开恩,如给抚恤,算是雇主做善事;有些丧葬费和抚恤金,都是靠匠人中有威望者领头,通过分摊或捐款,帮助死难者家属度过难关。  一、鸦片战争前的手工业生产类型  (一)城市小手工业  在19世纪初叶的中国的社会里,占支配地位的是封建经济,社会生产的绝大多数是农业生产,此外就是农民从事的家庭手工业。但是城市小手工业已相当发达,这表现在行业众多、分工细致、某些手工业的技术已达到很高的程度。随着商业的繁荣和市场的逐渐扩大,某些行业和产品已有地域集中的现象,供应着国内外市场。但是在长期的封建社会里,城市小手工业始终是以个体的独立小手工业者和小手工作坊为单位,进行商品的简单再生产。手工业行会也在各地建立起来,这种封建性的经济组织。对手工业的发展起着束缚作用。由于商业资本已颇发达,在国内外和城乡中都很活跃,这使某些经济发达地区——江苏、浙江、广东的富商们,能对某些重要的小手工业行业进行控制,一般通过发放原料和收购成品的办法,例如纺织业中发放棉花或纱以及收购纱或布,形成包买主制度。  (二)工场手工业  在城市中,除小手工业外,还分散着手工业工场。在19世纪初,中国的纺织、制毡、漂染、制茶、造纸、印刷、陶瓷、砖瓦、酿酒、榨油、制糖、皮革、锻冶、木材加工等行业,都有手工业工场存在。工场规模大小不等,从几到数百人。在制盐和采矿业中,有些竟多达数万人,例如,四川井盐业。工业工场的存在,标志着在封建社会内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早已萌芽。这对已发展到末期的中国封建社会起着一定的分解作用。  (三)官府手工业  在19世纪初叶的中国,除了城市小手工业和工场手工业外,还有清政府经营的一些大的手工业工场。这种官府手工业,在封建社会中,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主要有江宁、苏州、杭州的织造,北京和江、浙等处的织染局。这些局都属于工部广储司,该司本身还有银、铜、染、衣、绣、花等七作;还有造办处管辖的12个作坊,集中了各种工艺美术人才。此外,还有在景德镇等地的“官窑”,为宫廷烧制建筑材料的各“窑厂”,船厂十多处,各地制造军器的“军械所”和制造火药的“火药局”,以及铸造制钱的户部宝泉局、工部宝源局和隶属于户部的各省铸钱局所设的工场等。  这些官府的手工业工场,规模大,工匠多,分工细。但这些工场并不从事商品生产,而主要为封建统治者和官府、军队的需求而生产物品。它所需的庞大经费,则基本从清政府的财政中拨款;也有些是向地方摊派,例如各省修造漕船、战船的费用。  官府手工业中的工匠,实质上是一种领取工价的不自由的劳动者。他们通过招募而来,并成为“世业相传”的工匠——工匠不仅成为本人的终身职业,而且子孙可以“世业相传”。当时的手工业,除官府手工业和采矿业等规模较大,其余均为分散,有的还依附于家庭,大多作坊的规模亦不大。所用的动力,主要是人力,多为手推拉或手摇、脚踏;其次是畜力:以牛、马、骡等为主;少数用水力:提水、推磨、捣冲等;风力:航运、提水等。由于人力、畜力、水力、风力转速慢,力量小,产生伤害的机率很小。一般家庭手工业系“子承父业”或“女承母业”,对操作技能要求和伤害防备能仔细教诲传承,所以从现有资料很难查阅到其系统伤亡的状况统计,手工业中劳动条件最差的要数手工采矿业,如煤矿、银矿、铜铅矿等,最穷苦者和外来客民下井挖煤、采矿,生命无保障,或被水淹毙,或被煤烟熏死,或被压死等。手工煤矿、铜矿、银矿等矿业的劳动条件恶劣,透水、瓦斯爆炸、坍塌、火灾等伤亡事故严重。  陕西白水县煤矿业——农力嫁穑,最贫者为人下井挖煤,终年处渠科中,唐突面目,漆黑难辨。  马先登等:《光绪同州府续志》卷九,页三一四  白水县西南两乡有煤井四十眼,挖煤揽煤人工,约计三、五百人。其中下井之人,有被水淹毙者,有被煤烟熏死者,不一而足。控官之词,连年不休。  卢坤:《秦疆治略》,页三。  陕西宾州直隶州煤矿业一1823年查明有男女大小共一十一万四百余名口,为甘肃新疆往来孔道……拜家河地方,向产煤炭,该处有炭井数眼,所雇人夫,多系外来客民,五方杂处,情形较为刁野,并有诱逼幼童下井挖炭之事,毙者甚多。  卢坤:《秦疆治略》,页三七  河南巩县煤矿业——巩邑产煤,开窑凿井,千百为群,受雇者皆四方贫瘠,深挖浅掏,日无宁咎。其间病死压死者,闻有之。  张紫蚬等:《乾隆巩县志》卷之七,页五八  浙江长兴县煤矿业——长邑煤窑在合溪南北两山,宕户出资,呈报开采……煤井深有百余丈,远至二、三里。开挖者数十人、百余人不等。往往有掘向深邃处,忽水泉涌出;抑或之木不坚,从上坍下;又有工人不谨,燃油失火延烧等弊。在下者呼吁奔窜无路,在上者披发援手罔济。人命轻如草菅,莫此为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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