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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权利与认同

马骋 黄山书社
出版时间:

2009-1  

出版社:

黄山书社  

作者:

马骋  

页数:

190  

前言

  2006年5月,我因对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就其网上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事宜产生疑问,两次向该局提出书面采访申请,要求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但均遭到拒绝。我认为,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作为掌握政府信息的行政部门——上海市规划局有义务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安排接受采访。于是我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市规划局信息不公开。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被舆论称为“国内维护新闻采访权第一案”。许多新闻界同行也纷纷向我表示,他们经常遭遇政府机关拒绝采访的情况,内心愤愤不平但却又不知如何是好。说实在的,我十分理解同行们的这一心情,可以说政府机关拒绝新闻媒体采访的情况在我国十分普遍,我也曾屡屡遭遇政府机关各种形式的“闭门羹”。但大多数媒体人却并不熟悉用司法救济的方式获得政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内容概要

采访权源于新闻自由权和公民知情权,虽然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采访权,但从习惯和观念上来说,采访权为世人所公认,同时在法理上也是有依据的。我国《宪法》规定言论、出版自由和进行文化活动的自由等权利,新闻采访权利正是来源于此。记者采编新闻、发表新闻,都是新闻自由的权利内容和公民知情权实现的重用途径,而记者的采访权是实现这些新闻权利的基础。没有采访自由,新闻界就很难获得最近期间国内外所发生的为人们所感兴趣的或具有公益性的事件的真实情况,这不仅会影响到新闻界本身的生存,也会影响到公众知情权的实现。而且没有新闻采访自由,政府及其官员的活动不受到新闻舆论监督,容易滋生腐败。 本书的内容不仅仅局限于新闻采访权,而是尝试从整个传媒权利的法律保障和文化认同入手来系统阐述自己的观点和认识。

作者简介

马骋,男,法律学者,毕业于上海师范大学中文系和华东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原系华东政法学院教师,现就职于解放日报报业集团,中国民主促进会上海市委法制委员会委员、上海法学会会员。
迄今已出版著作7部,发表论文30多篇。新闻代表作:1999年上海云都温泉浴场浴客触电死亡案系列报道。
2006年5月,因向法院起诉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政府信息不公开而被舆论称为“国内维护新闻采访权第一案”,并入选有“中国法治截面史”之称的《2006中国法治蓝皮书》和《中国新闻官司二十年1987~2007》。

书籍目录

自序第一章 传媒权利:在舆论监督中遭遇困境 一、大众传媒的社会责任与现实困境 二、传媒权利的限制与现实冲突第二章 传媒权利及其来源 一、采访权 二、信息发布权 三、评论权和批评权 四、法律特许权 五、记者人身不受侵害权第三章 传媒权利与行政权 一、采访权与政府信息公开 二、行政权对传媒权利的限制 三、采访权的行政与司法救济第四章 传媒权利与司法权 一、传媒与司法的关系 二、司法权对传媒权利的限制 三、公民知情权与举证规则的价值冲突第五章 传媒权利与名誉权、隐私权 一、传媒权利与名誉权 二、传媒权利与隐私权第六章 传媒权利:在传统语境中的文化认同 一、法律信仰与法律的文化拷问 二、法律的成长 三、法律语境的文化再造与传媒权利的实现附录 《中国青年报》:屡次采访申请被拒上海一记者起诉市规划局 《南方都市报》:政府理当公开信息 记者起诉展现勇气 《海峡导报》:无理拒绝采访是软暴力 《北京青年报》:政府信息公开案破冰意义重大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为采访权起诉政府部门的意义 《法制日报》:全国首起采访权案记者撤诉 《检察日报》:政府信息公开为啥这么难 上海记者状告市规划局信息不公开后撤回起诉 《青年记者》:“政府侵犯新闻采访权第一案”悬疑 《青年记者》:审视记者的政府信息获知权 《新闻记者》:采访权与政府信息公开 《南方日报》:政府应急于开腔 《南方人物周刊》:官员如何与记者打交道 光明网:为马骋拍手叫好 人民网:关于新闻采访优先权的思考 新浪网: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顾问徐讯点评《中国法制蓝皮书·传媒篇》 网络文摘:关于把采访当信访 网络文摘:也说“新闻采访权” 《检察日报》:政府信息公开,一定程度上肯定了新闻采访权主要参考文献后记声明

章节摘录

  1995年,《民主与法制》因发表了《一场耐人寻味的官司》,对某法院作出的一起侵害名誉权案件的审理活动作了纪实性的报道;之后又刊登了8封读者来信,被某法院以名誉权受损告至某中级法院,最后被判侵犯名誉权。司法机关已经到了直接用名誉权和审判权对媒体的监督实行限制。  其次是观念上限制,司法机关认为,客观真实是司法追求的理想标准,法律真实是司法求证的现实标准,同样也应得到传媒的尊重和约束,传媒在传播活动中,不可以以自身了解或调查的所谓客观事实来否定司法通过法定程序所证明的法律真实,否则就可能侵犯司法的权威,损害司法的公信力。显然这就从司法观念上否定了新闻行业的特殊性,否定了法制国家均认可的新闻媒体的特许权。这也许也可以解释近年来中国新闻官司为什么败诉率如此之高的原因之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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