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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帮助一点通·医疗纠纷

佟占军//韩巍//孙雪芝|主编:刘东根 黄山书社
出版时间:

2010-8  

出版社:

黄山书社  

作者:

佟占军//韩巍//孙雪芝|主编:刘东根  

页数:

213  

前言

生活中的法律纠纷让人头疼,无论通过何种方式解决,都离不开基本的法律知识。即使有时可以借助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的帮助,但是说来说去,还是没有自己弄通它们来得迅捷方便。如果生活中没有纠纷或者少有纠纷,那才是和谐的,更是少了一件麻烦事。这就要防患于未然,就要懂法,而不是去做法盲。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法律帮助一点通》丛书旨在普及法律知识,替百姓解惑,为百姓维权,帮助百姓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丛书力求通俗易懂,通过一问一答的形式解释了百姓日常生活中的法律问题,辅之以针对性强的实际案例及专业而通俗的案例评析和维权技巧。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丛书在每个问答之后都配有简明扼要的“一点通”,帮助广大读者正确选择适用法律,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最终顺利解决各种法律问题。本套丛书拟出版近50个品种,覆盖普通百姓日常生活、工作的方方面面。与同类图书相比,它具有以下特点:(1)通俗易懂。本套丛书通篇采用问答的形式,简明扼要,一看就懂。先是对问题作简要解释,再精选生活中的实际案例进行评析,然后通过“一点通”予以要点归纳。(2)以案说法。本套丛书的优势是针对百姓日常生活中的法律问题,附上针对性强的案例和评析,让读者很直观地掌握相关法律知识。

内容概要

精神病人在住院期间受到伤害,精神病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护人员因服务态度恶劣气死患者的,医院是否承担责任?医院收费是否应当明码标价?医院中药计量不准确,患者能否要求医院承担责任?医院故意夸大病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患者因为虚假医疗广告被骗,可以要求谁承担责任?……通过阅读本书,你就能找到以上问题的答案。

作者简介

刘东根:1973年出生,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现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北京海天学校主讲教师,讲授刑法学,其授课条理清晰、重点突出,辅导方法得当,命题预测准确,对重点、难点法条的讲解深入细致、精辟透彻,常令学员为之倾倒;2003年主编《国家司法考试重点法条导读》,2004年至2007年主编《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系列丛书,深受考生欢迎。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医患关系及医疗卫生管理制度 1.什么是医患关系?医患关系具有什么法律性质? 2.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是如何成立的? 3.什么是医疗机构?如何设立医疗机构? 4.医疗机构执业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5.什么是医师?医师执业应当遵守哪些规则? 6.什么是护士?护士执业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7.是否允许医务人员从事业余服务和兼职工作? 8.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法规包括哪些? 9.军队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争议需要处理的,如何适用法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认定与分级 1.什么是医疗事故?构成医疗事故需符合哪些要件? 2.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故意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3.只有医务人员积极侵害患者的行为才构成医疗事故吗? 4.医院后勤人员的失职行为也能构成医疗事故吗? 5.美容造成人身损害时受害人能否追究行为人的医疗事故责任? 6.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的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是不是医疗事故? 7.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是不是医疗事故? 8.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是不是医疗事故? 9.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是不是医疗事故? 10.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是不是医疗事故? 11.在医疗过程中,因为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是不是医疗事故? 12.什么是医疗事故的等级?划分医疗事故的等级有什么意义? 13.什么是一级医疗事故?如何认定一级医疗事故? 14.什么是二级医疗事故?如何认定二级医疗事故? 15.什么是三级医疗事故?如何认定三级医疗事故? 16.什么是四级医疗事故?如何认定四级医疗事故?第三章 医院预防及医疗事故处置 1.什么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不履行告知义务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2.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 3.什么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如何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4.什么是病历?对病历的管理有何规定? 5.患者一方是否有权复印病历?有权复印哪些病历? 6.患者一方如何申请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 7.什么是医务人员涂改病历的行为?医务人员涂改病历要承担什么责任? 8.什么是手术同意书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能否免除医疗机构的责任? 9.医疗机构应采取怎样的措施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监控? 10.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如何封存和启封有关病历资料? 11.如果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了不良后果,患者及其家属应该及时采取哪些措施以保全证据? 12.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应当如何报告? 13.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医患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如何报告? 14.什么是尸检?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应当由哪些机构和哪些人员进行? 15.患者死亡后,尸检应当在什么期间内进行?拒绝或拖延尸检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16.患者死亡后尸体应如何存放?第四章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什么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什么机构负责? 2.医学会为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如何建立专家库?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由哪个组织具体负责?它是怎么组成的? 4.患者能否要求外地专家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 5.什么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回避?专家鉴定组成员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回避? 6.患者及其家属如何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7.患者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如何交纳鉴定费用? 8.有效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符合什么要件? 9.什么是重新鉴定?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对医疗事故重新鉴定? 10.患者一方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服应当怎么办?第五章 医疗事故赔偿 1.医患双方如何协商解决医疗事故赔偿争议? 2.怎样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医疗事故赔偿争议? 3.什么是医疗事故赔偿争议的诉讼解决?哪些人可以提起医疗事故赔偿诉讼? 4.如何确定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的被告? 5.患者或其家属应在什么期间内提起医疗事故赔偿诉讼? 6.患者由于客观原因没有在知道遭受损害之日起1年内提起诉讼,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 7.患者自知道遭受损害时起不断要求解决,但时间超过1年,法院能否判决患者胜诉? 8.在医疗事故赔偿诉讼中患者可以准备哪些主要证据? 9.在医疗事故赔偿诉讼中,哪些事实不用证明? 10.什么是举证责任?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11.在医疗事故赔偿诉讼中,如何进行医疗事故的司法鉴定? 12.发生医疗事故后,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13.如何计算医疗事故赔偿中的医疗费? 14.医疗事故导致患者伤残的如何赔偿? 15.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或伤残的,患者扶养的人可以获得怎样的赔偿? 16.什么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事故赔偿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如何计算? 17.患者的家属可以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失吗? 18.如何赔偿医疗事故受害人亲属的损失? 19.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应当如何支付?第六章 其他典型医疗纠纷 1.医疗机构泄露患者的隐私是否要承担责任? 2.医疗机构擅自使用患者的肖像是否要承担责任? 3.患者死亡后,其遗体可以由医疗机构随意处置吗? 4.新生婴儿在医院被骗走,医院应承担什么责任? 5.婴儿在产房被错换,亲人可以要求医院承担什么责任? 6.精神病人在住院期间受到伤害,精神病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医护人员因服务态度恶劣气死患者的,医院是否承担责任? 8.医院收费是否应当明码标价? 9.医院中药计量不准确,患者能否要求医院承担责任? 10.医院故意夸大病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11.患者因为虚假医疗广告被骗,可以要求谁承担责任?第七章 侵害患者权益的行政处理和刑事责任 1.什么是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患者及其家属如何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 2.患者既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理,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如何处理? 3.医务人员造成医疗事故的,可能要承担哪些行政责任? 4.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如何承担行政责任? 5.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6.发生医疗事故后患者或其家属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能否受理? 7.什么是医疗事故罪?构成医疗事故罪需符合哪些要件? 8.什么是非法行医罪?构成非法行医罪需符合哪些构成要件?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插图:结过婚的人与合法配偶以外的异性共同居住,通常会以隐蔽的方式存在,对外不以夫妻名义公开,且这种行为持续发生,比较稳定。现实生活中俗称其为“包二奶”,这是不道德的,同时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违反了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受害者可以在离婚时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来弥补其所受到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在财产分割时还可以主张要求多分;如果过错方的行为构成重婚罪的,应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注意“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区别。依照目前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重婚罪有两种情形: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且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的很少,同居生活以夫妻名义对外公开的也很少。在举证时,很难证明第三者“明知”对方有配偶。(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结婚之前,已经同居的,想要通过起诉的方式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但是当事入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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