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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避税与反避税

刘李胜,刘隽亭 主编 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3  

出版社:

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作者:

刘李胜,刘隽亭 主编  

页数:

287  

字数:

420000  

内容概要

  税收作为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手段,与纳税人密切相关。税收政策的制定
,不仅影响着社会经济发展的速度,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社会的和谐。从纳税人的角度看,税款的征收无论怎样公平、公正、合理,在一定程度上都是纳税人的直接经济利益损失,减轻或免除税负自然成为纳税人的诉求。因此,纳税与征税、避税和反避税在国家或地区税收征管中一直是紧密相连的一场博弈。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中国现行税收制度
第二章 货物和劳务税
第三章 所得税
第四章 财产税、行为税和其他税
第五章 税收征管制度
第六章 国际税收
第七章 国内避税和反避税
第八章 国际避和国际反避税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三)税收必须借助法律形式进行 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把劳动者创造的一部分产品用税收的形式集中到国家手中,必须按照法定的标准进行。只有通过法律形式,才能使强制合法进行,才能规范和协调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国家征税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国家通过征税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额分配,把一部分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强制性地转化为国家所有,然后根据国家的意志支配、使用,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二、税收的基本特征 税收作为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进行的特殊分配,作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殊方式,具有某些显著的特征。这些特征是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方式的基本标志。 (一)强制性 国家征税是通过颁布法律、法令,凭借政治权力强制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遵守,否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国家为了征税,要制定一系列税收法律和法令,并纳入国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国家为了保证税法的贯彻与实施,在宪法和有关法律中都有税收条款。例如,中国宪法中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改后在第二编第三章第六节里规定了“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一十二条)。可见,纳税是纳税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以纳税人的意志为转移。 (二)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是就具体的征税过程来说的,表现为国家作为统治阶级的代表,征税以后税款即为国家所有,并不存在对纳税人的偿还问题。对具体纳税人来说,纳税后并未取得任何报酬。从此意义上来说,税收不具有偿还性和返还性,是无偿的。但是从财政活动的整体过程看,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政府征收的税款必须用于对公共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和社会服务。从这方面来说,税收的无偿性又是相对的。税收无偿性的性质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对改变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合理状况,贯彻国家各项方针、政策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税收的无偿性是税收的其他特性的基础,因为只有无偿征收,才能体现国家的职能作用。 (三)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在征税前,以法律形式设定了课税对象及每一单位课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数额。其固定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国家来说,由于通过法律形式规定了纳税环节、征税范围、征税对象和征收比例等,这样一来,经济组织和个人应不应该纳税、纳什么税、纳多少税、应在什么时间纳税等,都是固定的,不可以随意变更,所以只能按照预定标准征收,而不能无限度征收。二是纳税人只要取得了税法规定的应税收入,或者发生了应税行为,拥有了应税财产等,就必须按规定标准(比例或定额)如数纳税,而不能改变这个标准。税收的这一特征同无偿征收是分不开的。因为既然是无偿征收,就同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关系极大,如果没有一定的预定标准,任意征收,必然遭到纳税人的反对。同时税收的固定性也不能绝对化,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具体的征税标准是可以改变的。比如修订税法,调高或者降低税率等,但这些只是变动征收标准,而不是取消标准,和税收的固定性并不矛盾。 税收的上述特征只是税收在形式上与其他财政收入的区别,并不反映不同社会制度下税收体现的不同经济关系。因此,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尽管税收体现的经济关系不同,但其特征则是共同的。鉴别一种财政收入是不是税收,不能看它的名称,只能看它是否同时具备税收的三个特征。凡同时具备这三个特征的就是税收,否则就不是税收。 三、税收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区别 (一)税收与国家财政发行的区别 财政发行是国家为了弥补财政赤字而发行货币用以取得财政收入的行为。同税收一样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无偿性。它的强制性表面上不明显,但其是国家运用政治权力强制流通的,它的无偿性表现为是国家通过发行货币取得的收入,没有缴纳收入的具体对象,所以也不存在返还的可能,所以被人们称为隐蔽的税收。财政发行与税收也存在着一定的区别,最大区别一是税收是以社会总产品作为基础,是国民收入的一部分,有物质保证;而增加纸币发行,则没有相应的社会产品做基础。二是只有税收才是国家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虽然增发货币取得财政收入的办法最为简便,收款(效)也最快,但其后果却很严重。在商品数量和货币流通速度不变的情况下,物价高低与货币多少成正比例。而滥发纸币,造成虚假的购买方,势必导致货币贬值,物价上涨,社会经济秩序紊乱。所以,一般国家都不敢贸然采用此法。只有税收才是筹集财政资金的正常渠道和基本手段。 (二)税收与国家信用的区别 国家信用通俗称国债,是国家以债务人的身份,运用信用方式筹集财政资金的一种方式,包括内债和外债。通常内债是以发行公债和国库券取得,外债则是以发行国际债券和贷款方式取得。税收与国家信用二者的区别在于:一是财政作用不同。国家信用虽然也是一种聚财之道,可以暂时解决一定时期的财政困难,但一般不能从根本上改善国家的财政收支状况。因为不论是募集公债还是利用外资,都属于信用关系,必须有借有还,并支付利息,一般称之为税收的预征。税收则既不需要偿还,又不支付利息,它是当年实际的财政收入,反映一个国家的真实财力。二是特征不同。从强制性看公债作为一种信用关系,发行公债者与认购公债者双方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因此只能坚持自愿认购的原则,不能强行推销。而税收则是强制征收,只要坚持依法办事、依率计征的原则,就可以征收而不必考虑纳税人是否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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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避税与反避税》由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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