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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与风险社会刑事法治

李林 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9  

出版社:

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作者:

李林  

页数:

276  

字数:

215000  

内容概要

  德、日刑法采取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我国采取平面耦合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犯罪构成体系不同,经由犯罪构成识别而形成的犯罪类型呈现差异。研究我国刑法中的危险犯应立足于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构成体系和现实生活实际,不能顾此失彼。风险社会背景下,我国社会凸显出新的危害行为类型及新的危险源头,现有刑事立法无法应对。因此,风险社会背景下,研究我国刑事立法趋势及司法应对危险方法就显得很有意义。鉴于此,本文立足于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构成体系及社会发展境况,对我国危险犯及风险社会风险的治理展开研究,以助益于刑事立法及刑事司法。
  绪论部分主要讨论犯罪分类,为研究我国危险犯建立前提。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根据行为该当构成要件是否需要结果为标准,将犯罪分为行为犯和结果犯;根据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样态,将犯罪分为侵害犯和危险犯。我国采用平面耦合的犯罪构成体系,危害行为充足犯罪观念形象与危害行为侵害法益的样态同时进行判断,犯罪分类应以危害行为充足构成要件的方式及危害行为充足构成要件时对法益的侵害样态为标准将犯罪分为行为犯、结果犯和危险犯。

作者简介

  李林,(1980-),男,四川南充人,2010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教于西南政法入学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公开发表学术论述10多篇。

书籍目录

绪论 犯罪分类
一、犯罪分类介绍
二、犯罪分类评析
三、犯罪分类的理论基础
四、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下的犯罪分类
五、犯罪分类新论
第一章 危险犯概念
第一节 我国刑法危险犯的概念
一、危险犯概念观点介绍
二、危险犯概念的缺陷
三、危险犯概念的确立
第二节 论我国刑法危险犯的危险
一、我国刑法危险犯危险的分类
二、我国刑法危险犯危险的认定
第二章 我国刑法的危险犯
一、危险犯的特征
二、危险犯的立法理由
三、我国危险犯与德、日危险犯的差异
四、危险犯的范围
五、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行为犯的区别
六、结语
第三章 风险社会理论与中国刑法观念
一、我国风险社会刑法观概述
二、西方风险社会理论澄清
三、我国刑法学界对西方风险社会理论的误解
四、我国刑法理论应对风险社会危害行为的观点及评析
五、我国刑法应对风险社会危害行为的策略
六、结语
第四章 风险社会背景下我国危险犯立法趋势研究
一、新危害行为及其特征
二、新危害行为产生的社会背景
三、我国危险犯的缺陷
四、现有关于危险犯的立法处置新危害行为乏力
五、过失危险犯不能处理新危害行为
六、设置新危险犯的理论分析
七、危险犯的立法趋势
八、结语
第五章 制度失范造成的风险的治理——以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认定为例
一、非法持有枪支罪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二、大量非法持有枪支行为人罪的原因分析
三、司法考核制度下非法持有枪支罪认定的风险
四、完善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认定方法
五、改革业务考核制度,加强诉讼监督,加大社会治理力度
六、结语
第六章 构建的风险的治理——以醉酒驾驶为例
一、醉酒驾驶入罪理由与现实的错位
二、醉酒驾驶的客观危害不是醉酒驾驶入罪的原因
三、风险社会背景下,醉酒驾驶的危险主要是民众建构的
四、以民主协商消减民众对醉酒驾驶危险的扩大化认识
五、醉酒驾驶危险的治理机制
六、结语

章节摘录

  (二)行为犯论  刑法理论通说认为,行为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也有学者认为,“行为犯就是以一定的行为为犯罪构成的要件,而不以发生特定的物质性结果或非物质性结果为必要的基本犯。”  以行为符合分则条文为标准对行为犯进行界定确是好的视角,这种界定易于从外观上对行为犯进行把握。但对这些类型的危害行为,有些对法益造成现实的侵害,如非法持有枪支;有些对法益造成侵害的危险,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上述界定的缺陷在于不能体现危害行为与法益侵害之间的关系,容易混淆行为犯与抽象危险犯之间的界限。  立足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对行为犯进行界定,既要考虑犯罪的内部构成,又要考虑危害行为侵害法益的样态,如此综合界定的行为犯才符合我国犯罪构成体系。行为犯不是不产生任何危害结果——诬告陷害罪产生司法秩序遭受破坏的结果——而是这种非物质性结果囿于种种原因不容易认定,只有通过判断危害行为的实施进程进行识别。非物质性结果发生时,危害行为亦对法益造成现实的侵害。对行为犯,通过识别危害行为识别危害结果,对危害结果的判断被对危害行为的判断所屏蔽,认识犯罪时就毋需再认定危害结果。因此,行为犯是指,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行为充足犯罪观念形象并对法益造成现实侵害而既遂的危害行为类型。  (三)危险犯论  对危险犯的概念,学界聚讼不休。总体而言,有从犯罪既遂角度和犯罪成立角度对之进行界定两种。从犯罪既遂角度进行界定的学者认为,“危险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也有学者认为,“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的法定的危险状态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从犯罪成立角度对危险犯进行界定的观点认为,“危险犯是指以一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导致了某种特定的危害状态出现为犯罪成立条件之一的犯罪。”  从犯罪成立角度对危险犯进行界定是以刑法分则为犯罪成立模式为前提的,我们认为,犯罪分类只能以犯罪既遂为前提,犯罪类型只有以犯罪既遂为基础才能清晰地展现犯罪的构成要件,才能与其他犯罪类型作横向的比较。但上述从犯罪既遂角度界定危险犯也存在一些疑问:首先,有论者以“危险状态”“危险结果”界定危险犯,但危险犯的危险状态不是法定的,有些犯罪虽是危险犯,但立法却没有把危险状态规定为罪状要件,如抽象危险犯就没有将危险状态规定为罪状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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