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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欧盟

杜莉,何志鹏 著 吉林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2  

出版社:

吉林大学出版社  

作者:

杜莉,何志鹏 著  

页数:

300  

前言

  吉林大学欧洲问题研究中心,自成功竞标获得欧盟委员会“中国——欧盟欧洲研究中心项目(EU-China European Studies CantersProgratom)”资助,2006年开始执行吉林大学的欧洲研究中心项目以来,幸赖项目办全体成员的提醒与督促、项目学术委员会的鼓励与帮助、吉林大学主管领导的重视和关怀、社科处的组织协调和大力支持,群策群力、披荆斩棘、融会多方资源、克服重重障碍,聚集和培养了一个研究欧洲问题的团队、开发和建设了一套阐述欧洲问题的课程、撰写和出版了一批探索欧洲问题的成果、组织和举办了一系列分析欧洲问题的学术活动。在2007年这个项目结束之时,总体上圆满地完成了项目所设计的任务,达到了预期的目标。吉林大学欧洲问题研究中心所承担的“中国一欧盟欧洲研究中心项目”的主题是“欧盟区域政策及其对中国东北传统工业区的转型与振兴的启示”,这是一个有着鲜明特色的主题,既有着相当深厚的理论背景,也在很大程度上着眼于欧洲联盟和中国所处的现实。从理论的角度,它需要深入地探讨经济发展的促动因素问题,产业转型与产业聚集所导致的经济与社会后果问题,政府规制、超国家组织的功能以及市民社会的治理问题,经济发展与社会公正的协调问题,在经济与社会秩序建构领域法律与政策的功能问题,等等。从实践的方面,它需要具体地观察和分析欧盟在带动落后地区、特别是传统工业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领域的各项政策及其实施。

内容概要

  吉林大学欧洲问题研究中心,自成功竞标获得欧盟委员会“中国——欧盟欧洲研究中心项目(EU-China European Studies CantersProgratom)”资助,2006年开始执行吉林大学的欧洲研究中心项目以来,幸赖项目办全体成员的提醒与督促、项目学术委员会的鼓励与帮助、吉林大学主管领导的重视和关怀、社科处的组织协调和大力支持,群策群力、披荆斩棘、融会多方资源、克服重重障碍,聚集和培养了一个研究欧洲问题的团队、开发和建设了一套阐述欧洲问题的课程、撰写和出版了一批探索欧洲问题的成果、组织和举办了一系列分析欧洲问题的学术活动。在2007年这个项目结束之时,总体上圆满地完成了项目所设计的任务,达到了预期的目标。吉林大学欧洲问题研究中心所承担的“中国一欧盟欧洲研究中心项目”的主题是“欧盟区域政策及其对中国东北传统工业区的转型与振兴的启示”,这是一个有着鲜明特色的主题,既有着相当深厚的理论背景,也在很大程度上着眼于欧洲联盟和中国所处的现实。从理论的角度,它需要深入地探讨经济发展的促动因素问题,产业转型与产业聚集所导致的经济与社会后果问题,政府规制、超国家组织的功能以及市民社会的治理问题,经济发展与社会公正的协调问题,在经济与社会秩序建构领域法律与政策的功能问题,等等。从实践的方面,它需要具体地观察和分析欧盟在带动落后地区、特别是传统工业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领域的各项政策及其实施。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欧洲联盟的宪法结构发展The division of competences between the European Union and its Member States绝对至上或是相对至上?国际法治视野中的欧洲联盟体制从《欧盟宪法条约》到《里斯本条约》解读欧洲一体化进程第二部分 经济发展领域的公平问题浅议欧盟反补贴调查程序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在欧盟及其成员国的发展论我国外资并购的反垄断立法欧盟技术转让统一法规范对我国的启示区域资本市场的建立与发展Analysis of the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s initiated by European U-nion and United States against China-Non Market Economy.Is real-ly against unfair competition第三部分 社会领域的公正问题欧盟地区政策的法律框架分析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走向善治:欧洲监察专员制度考察The Constitution-Making:One Possible Solution to the Crisis of EUThe Effect of EU Expansion and Terrorism on the EU Internal FreeMovement of Persons Regime论健康权与和谐社会第四部分 欧盟经验对中国的启示欧盟的开放协调机制及其对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启示在公平与效率之间:欧盟涉发展政策的价值观察从欧盟区域政策工具看区域发展中的公平和效率美国、欧盟区域协调发展的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欧盟经济社会政策的治理工具及其法律框架Remarks on the post-socialist German-German ReformationEU and China:Analogies,Lessons and Their Limits

章节摘录

  四、结论  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一直以来困扰纷纷,相比而言,欧共体法与成员国内法之间的关系明显更清楚和确定。欧洲法院凭借欧共体条约授予的职权以“一元论”的模式明确了共同体法与成员国国内法的关系,建立和发展了共同体法至上原则,为保证共同体法在效力将共同体法的地位置于高于成员国的所有法律包括宪法。另一方面,成员国法院是由国家建立为保证国内法的履行而设立的专门机构,因此不难理解成员国法院经历了一个逐步接受共同体法优先原则过程。尽管成员国法院大多依据国内宪法之原则而非欧洲法院的裁决确认了共同体法优于普通国内法的优先地位,但在共同体法高于国家宪法上成员国法院却不同程度地显示了对宪法的尊重,即使如德国这样事实上接受了共同体法绝对优先之地位的国家,亦是以其提供了与德国宪法相同的人权保护为据,同时保留了如果共同体法对人权保护下降德国法院审查其是否违宪的权力。不少成员国法院只接受了共同体法相对至上的地位,而且在未来似乎还不能看到欧洲法院所推崇的共同体法绝对至上之原则得到成员国法院完全接受。但是欧洲法院无意对此让步,成员国法院亦元迹象放弃对自己宪法的忠诚,因而欧洲法院坚持共同体法绝对优先而成员国法院多数主张共同体法之相对至上的局面会在很长的时间延续。尽管欧洲宪法条约除将共同体法优先原则扩展到欧盟法的其它支柱外,试图在强调共同体法至上的同时尊重成员国的宪法以安慰成员国在某些主权上的放弃。但是改革条约的出台放弃了对共同体法优先原则发展的机会,其模糊态度不仅未改变共同体法至上原则的两面性,而且为支持了反对共同体法绝对至上原则之成员国法院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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