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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制度

邵彦敏 邵彦敏 吉林大学出版社 (2012-03出版)
出版时间:

2012-3  

出版社:

邵彦敏 吉林大学出版社 (2012-03出版)  

作者:

邵彦敏  

页数:

197  

内容概要

  《农村土地制度:马克思主义的解释与运用》通过对几代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农村土地制度的基本观点进行深入的分析和归纳整理,总结出以下几部分主要内容: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农村土地所有制和所有权以及土地公有是社会主义农业的所有制形式理论等;列宁的土地国有化、土地家庭经营的合理性以及农业合作化思想等;德国社会民主党和第二国际主要理论家考茨基的马克思主义大农业、对马克思地租理论的继承和发展的农村土地国有化以及农村土地金融制度思想等;斯大林体现在农业集体化思想中的农村土地制度思想;前苏联布尔什维克党的重要领导人、杰出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经济学家布哈林继承列宁合作化主张将农村的小土地所有制通过合作化引导到社会主义轨道上来的思想;毛泽东把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和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创造性地制定了一整套符合中国国情的农村土地制度思想即在新民主主义时期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而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将农民土地私有制转向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思想;邓小平中国特色农村土地制度理论为指导的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农村改革“两个飞跃”的战略构想、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法制化和规范化、把乡镇企业和小城镇建设作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等思想;江泽民“三个代表”为核心的长期坚持和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以及农村土地管理法制化思想;胡锦涛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改革征地制度并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等思想。《农村土地制度:马克思主义的解释与运用》除了对马克思主义的农村土地制度理论进行认真梳理外,还对越南、朝鲜、古巴等几个典型社会主义国家的农村土地制度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并从中总结出对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完善的重要启示。

作者简介

邵彦敏,女,经济学博士,现为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和吉林省新世纪人文社科优秀人才。在《马克思主义研究》《马克思主义与现实》《江汉论坛》《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等发表论文40余篇,其中多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等转载。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多项。出版专著2部,主编教材6部。

书籍目录

前言 第一章 马克思恩格斯农村土地制度理论 一、以土地所有制和土地所有权解释土地产权 二、地租是土地所有权的实现 三、土地公有是社会主义农业的所有制形式 第二章 列宁农村土地制度思想 一、一定政治条件下实现土地国有 二、向共耕制和社会主义大农业过渡 三、农民享有自由选择土地占有和使用形式的权利 四、通过合作社把小土地所有制引导到集体所有制道路 第三章 考茨基农村土地制度的基本观点 一、大农经济优于小农经济 二、农村土地国有化 三、农村土地金融制度 第四章 斯大林农业集体化农村土地制度思想 一、构建集体农庄的农业生产形式 二、通过合作化引导农民集体化 三、农业集体化的历史意义 四、农业集体化的历史局限性 第五章 布哈林农村土地合作制度思想 一、“组织农民的劳动灵魂”将其引上社会主义道路 二、合作化要从流通领域开始 三、合作社解决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中的利益关系问题 第六章 毛泽东农村土地制度思想 一、土地问题是中国民主革命的核心问题 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通过合作化向集体土地所有制转变 三、农村土地制度探索的成效与局限 第七章 邓小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理论 一、建立以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集体经济体制 二、农村改革和发展要有“两个飞跃” 三、确立保护耕地的宏观和微观管理制度及相应的法律保障体系 四、把乡镇企业和小城镇建设作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 第八章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深化 一、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长期不变 二、不断完善和创新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三、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法制化建设 第九章 科学发展观与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创新和发展 一、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现有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 二、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三、改革征地制度,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第十章 越南农村土地制度革新 一、承包制之前的农村土地制度 二、承包制之后的农村土地制度 三、规范化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四、农村土地制度革新的特点 第十一章 朝鲜农村土地承包制度 一、农村土地制度的发展历程 二、推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的制约因素 三、未来推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需要突破的重点 第十二章 古巴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一、土改前的封建庄园土地所有制 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内容与成果 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化——第二个土地改革法的颁布 四、新时期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第十三章 中国理论界关于农村土地制度的纷争 一、农村土地国有、私有与集体所有 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实质与效率 三、农村家庭承包制下土地流转的主体与方式 四、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选择 五、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 六、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原则 第十四章 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与缺陷 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不明晰 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完善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规范 四、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不合理 五、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不健全 第十五章 新时期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完善 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完善的制约因素及指导原则 二、完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 三、落实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四、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 五、健全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 六、强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土地是农业生产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村经济发展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土地制度是就土地经济关系而言的,它是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性的组成部分。农村土地制度作为农村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部分,不仅能够有效地协调与处理农村各种经济主体的相互关系,而且更重要的是能够使各种潜在的生产能力转化成为有效的生产力。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土地制度特别是农村土地制度进行过系统的分析,从而形成了系统的农村土地制度理论,主要包括以土地所有制和土地所有权理论来解释土地产权、地租是土地所有权的实现以及土地公有是社会主义农业的所有制形式等理论。 一、以土地所有制和土地所有权解释土地产权 马克思关于农村土地产权的思想就是他的与土地所有制相联系的土地所有权思想。马克思是以土地所有制和土地所有权理论来解释土地产权关系的。土地产权是生产关系的一种表现,是和社会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它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存在形式。马克思指出:“土地所有权的正当性,和一定生产方式下的一切其他所有形式的正当性一样,要由生产方式本身具有的历史的暂时的必然性来说明,因而也要由那些由此产生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具有的历史的暂时的必然性来说明。”①马克思的农村土地产权理论包括丰富的内容。 (一)农村土地产权权能 美国学者道格拉斯•C•诺斯指出:“在详细描述长期变迁的各种现存理论中,马克思的分析框架是最有说服力的,这恰恰是因为它包括了新古典分析框架所遗漏的所有因素:制度、产权、国家和意识形态”。②在马克思看来,农村土地产权是一个集合概念,是由土地所有权以及由其衍生出来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组成的权能体系。 土地终极所有权,又称为单纯的所有权或法律上的所有权,是指土地终极所有权主体把土地当作他的意志支配领域而加以保持,排斥他人并得到社会公认的权利。马克思指出:“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①这既表明了土地终极所有权的排他性,又表明了土地客体的归属关系。土地客体无论是从法律上或者是意志上来讲,最终它都是属于土地终极所有权主体所有。 土地占有权是指经济主体实际掌握和控制土地的权利。马克思指出:“实际的占有,从一开始就不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想象的关系中,而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能动的、现实的关系中,也就是实际上把这些条件变为自己的主体活动条件。”②在原始公社时期,公社的财产主要是土地财产,对财产的占有,主要是指对土地财产的占有,原始公社内的个人和大共同体内部的小共同体就实际上占有土地。不过,那时还不存在占有权的概念。在资本主义土地私有产权制度下,租地农场主同样也享有土地的占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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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制度:马克思主义的解释与运用》通过充分挖掘和深入研究马克思主义关于农村土地制度的基本观点,系统地研究农村土地制度的依据及变革规律,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新的思路,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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