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工伤保险理论与案例评析
2011-5
山东大学
栾居沪
334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而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亲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职工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在我国,工伤保险始于20世纪50年代初。1951年2月,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它是在我国国民经济恢复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制定的一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行政法规,对保障企业工伤职工权益、安定社会和促进经济发展起了积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尤其在经济结构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经济体制、劳动工资、用人制度、生活费水平等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有的工伤补偿制度覆盖范围窄、缺乏社会互济和分散风险功能、工伤认定标准模糊、缺乏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的有效手段、不利于劳动力合理流动等弊端也日益显露,难以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社会化的工伤保险制度已势在必行。1996年8月,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原国家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标志着对多年沿用的旧的工伤保险制度开始了一次全面的改革。2003年4月,国务院通过了《工伤保险条例》,并以国务院令第375号发布,《工伤保险条例》是在总结我国建立劳动保护法律制度几十年以来实践经验,特别是贯彻《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若干年来经验的基础上,从经济结构和就业形式多样化变动的现实状况出发,参照有关国际法和国际通行准则,制定的一部规范职业伤害保险关系的行政法规。
栾居沪,男,1970年生,山东聊城人。1992年毕业于湖南工程学院,主要从事医疗和工伤保险工作。主编过《医疗保险操作指南》、《事业单位工伤保险操作指南》、《工伤与职业病实用手册》等多部工具书。自1996年起先后在《中国劳动》、《中国社会保障》、《工人日报》、《中国劳动保障报》、《劳动工资动态》等国家级期刊发表论文70余篇。
第一部分 工伤保险理论第一章 工伤保险概述第一节 工伤保险的历史沿革第二节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第三节 工伤保险的概念、特点、作用及应遵循的原则第四节 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五节 工伤与伤亡事故第六节 我国工伤保险立法第七节 《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第二章 工伤构成和工伤认定第一节 工伤的构成第二节 工伤认定的概念和原则第三节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第三章 停工留薪期和劳动能力鉴定第一节 停工留薪期第二节 劳动能力鉴定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第一节 因工负伤的待遇第二节 工伤的就医治疗第三节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及资格第五章 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第一节 工伤预防第二节 工伤康复第六章 工伤保险争议第一节 工伤保险行政争议第二节 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第七章 工伤保险经办管理和监督管理第一节 工伤保险经办管理第二节 工伤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费率第三节 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第四节 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第二部分 工伤保险案例案例1 住宿宾馆洗澡受伤能否算工伤案例2 两种维权方式的选择与运用案例3 企业改制后工伤待遇的承担主体案例4 工作间隙受伤可认定工伤案例5 政府规章效力不能由法院判定案例6 受雇司机驾挂靠车辆受伤谁担责案例7 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否认定工伤的判断(一)案例8 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否认定工伤的判断(二)案例9 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否认定工伤的判断(三)案例10 非工作岗位因工作受伤可否认定为工伤案例11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以认定为工伤案例12 为老板结婚帮忙时意外受伤谁负责案例13 受伤后经过多次诊断的应采信哪份证明认定工伤案例14 遭受第三人伤害可否享受工伤待遇(一)案例15 遭受第三人伤害可否享受工伤待遇(二)
版权页:5.对事故的责任人处理力度不大,执法力度不够,对受害的赔偿不充分,以及当前一些不法分子利欲熏心,故意雇人从事有毒有害物或者毒害环境下的生产而不采取必需的特殊安全措施,从中赚取高额利润,损害劳动者健康,再加上假冒劣产品或质量瑕疵产品的大量流入市场,部分政府部门的腐败分子玩忽职守甚至包庇纵容那些存在事故隐患的业主,也对劳动事故的发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甚至发生这样的事情,一些发生严重生产事故地方的政府部门,通过各种手段,隐瞒事实真相,少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或者根本不报,其用心昭然若揭。6.转嫁职业危害。改革开放以来,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港澳台资企业有了长足发展,已成为我国经济建设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与此同时,在对外开放、引进国外投资和技术的过程中,职业危害也从境外向境内转移,形成了新的职业卫生问题。一些地方政府,特别是一些经济落后地区、贫困地区的地方政府急于改变落后面貌,片面强调改善投资环境和吸引外资,对不具备安全卫生基本条件的以及具有高度危害作业的投资者一再迁就,给了外商一些可乘之机,从而留下职业危害的隐患。此外,国内一些企业也通过种种形式,引进国外的垃圾产业、毒害产业,或者将危险及有害作业向乡镇企业转嫁,以换取自身的高效益,却给本来管理手段就不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的乡镇企业造成了严重的职业危害后果。7.政策上的滞后。相当一部分“农民工”在城镇务工,却享受不到城镇居民的福利,如住房、各类补贴;虽已经成为“工人”,却干着最脏最苦的活,而且多数人不在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的保护之列,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社会保险也不对他们提供保护。由此就发生了这样一种怪现象:一方面农民工由于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而成为伤亡和职业病的主要人群;另一方面他们当中的一些人往往又由于缺少必要的技术知识及安全常识的教育而成为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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