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公证
2012-10
厦门大学出版社
关今华 编
450
503000
中国的改革开放要求建立一个法治社会,与这样的一个宏伟目标相适应,自1979年以来中国的法学教育蓬勃发展,截至2006年,全国已经成立了法律院校600多所,在读大学生数十万人(尚不包括大中专及夜大、成人教育的学生人数)。应该承认,我国法学教育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教育质量参差不齐、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等方面的问题。因而,积极推进教学方式改革,促进法学课程体系的完善,努力培养“宽口径、厚基础”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已经成为法学教育界的共识。为达成此种目的,法学教育中的课程建设及其相关的教材编写,在当前法学教育大调整的格局中显得尤其重要。基于上述考虑,我们特组织了福建省各高等法律院校的主要学术骨干编写了这套教材,各部教材的主编均是福建省高等学校法学院的主要学科带头人。如《国际经济法》主编廖益新教授、《民法总论》主编蒋月教授、《环境法》主编陈泉生教授、《宪法学》主编朱福惠教授、《刑法总论》主编陈晓明教授和《法理学》主编宋方青教授等,他们在本学科领域均有建树,都是得到同行认可并深受学生喜爱的优秀教师。其他参与教材编写的也都是教学第一线的中青年骨干教师,都具有良好的法学教育背景,许多人兼通中西法学。由于众多优秀教师参与编写,使这套教材的质量有了强有力的保障。厦门大学法学院在编写这套教材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厦门大学是国内最早开设法科的高校之一,从事法学教育已经有八十多年的历史。改革开放以来,法学院在1986年即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2006年获得法学博士授权一级学科,现设有国际法、经济法、民商法、宪法与行政法、法理学和刑法学六个博士点,拥有法学博士后流动站。国际法是国家重点学科,民商法、经济法、宪法与行政法是福建省重点学科。在学科建设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法学院适应我国法制发展的需要,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了大批优秀的法律人才,成为我国重要的法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基础。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为适应21世纪市场经济新要求,迎接“入世”的新挑战,培养高素质的法学专业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开设课程的要求,我们组织了十多所院校法学专业的教师编写这套系列教材,以供法学专业本、专科学生使用。本教材具有以下特点: 1.反映法学理论发展的新成果和立法执法的新情况。本套教材力求吸收法学理论研究的新成果和前沿理论观点,采用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 2.注重编排体例的科学性。本套教材作为一个整体,我们在编写时,一是注意每一本书内部体例的科学性和逻辑性,二是注意处理好学科与学科之间的交叉和衔接关系,避免重复和疏漏。 3.注重基础教材,合理把握内容难度。本套教材按照法学专业本科生教育的要求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要求来设计内容的深度和广度,做到既反映一定的学术前瞻性又注重法学的基本框架、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力求使本科学生易于掌握并达到应有的要求。 4.简明实用、通俗易懂。本套教材针对本科学生的特点和各课程的学时安排,力求简明扼要,注重实用,写作符合规范,语言通俗易懂,便于学生自学。
总序 前言 上编 律师制度与实务 第一章 律师制度与实务的更新发展 第二章 中国大陆律师制度的发展变化与未来进步战略 第三章 律师制度的基本理论 第四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五章 律师及其执业工作机构管理体制 第六章 律师业务素质和执业技能 第七章 律师及其执业机构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 第八章 刑事案件中的律师辩护 第九章 民事案件中的律师代理 第十章 行政案件律师实务 第十一章 仲裁案件律师实务 第十二章 法律顾问律师实务 第十三章 非诉讼律师事务 第十四章 法律援助及其律师义务 下编 公证制度与实务 第十五章 公证制度与实务更新发展 第十六章 中国公证必须遵循的原则 第十七章 公证员 第十八章 公证机构 第十九章 公证机构的证明业务 第二十章 公证效力及其异议处理 第二十一章 公证程序 第二十二章 公证员及公证机构管理体制、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法律责任
二、民事案件代理律师的权限(一)代理律师的权利代理律师的诉讼权利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第一,代理律师的职业性权利。这部分权利源于律师职业的特性,主要规定在律师法和民事诉讼法中,所以也叫律师的法定权利。律师只要以律师身份参加诉讼,就当然地享有这些权利。律师职业性的具体权利,已在前面的有关章节中有专门叙述,这里就不再讨论。第二,代理律师的继受性权利。这是律师依代理关系而取得的诉讼权利。由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不同,律师的这部分权利在不同的代理关系中的具体内容也不一样。1.一般代理中的权利.一般代理又可称为一般授权代理,它是与特别授权代理相对而言的。主要包括:(1)代理起诉和应诉;(2)参加法庭调解;(3)代为陈述或补充陈述;(4)代为提供有关证据材料;(5)代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6)询问证人、鉴定人;(7)代理提供新的证人证言;(8)代理申请重新鉴定;(9)发表代理意见和参加法庭辩论;(10)代理其他普通事项。在一般代理中,律师的这些代理权利贯穿于整个诉讼活动中,律师只是根据自己的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对案件的实体问题无须作出明确的表态和决策。但由于一般代理中律师享有的诉讼权利实现与否,往往影响到实体权利的实现与否,所以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2.特别代理中的权利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特别代理,是律师根据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对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重大诉讼行为作出明确的表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根据以上规定,律师在特别授权代理中的权限主要包括:(1)起诉权;(2)答辩权;(3)撤诉权;(4)诉讼保全申请权;(5)诉讼请求变更权;(6)反诉权;(7)和解权;(8)上诉权;(9)申请执行权;等等。(二)律师代理权限的变化当事人需要委托律师参加民事诉讼,在与律师事务所订立委托代理协议和向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后,律师的代理权即告成立。但代理律师在参加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情况的变化和随着诉讼的不断进展,其代理权也会相应地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