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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

柳经纬 厦门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8  

出版社:

厦门大学出版社  

作者:

柳经纬  

页数:

359  

前言

  破产的概念经历了一个由狭义向广义演变的过程。早期的破产(bank-ruptcy)概念主要是在清算意义上使用的,着眼于穷尽一切偿债手段,最大限度地满足债权人的偿债需求,并对债务人持有比较明显的惩戒主义的立法态度。现代社会视破产为一种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现象,破产法律规范不仅调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着眼于调整债权人相互之间乃至债权人、债务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破产预防和破产挽救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把自然人破产所推行的破产免责制度.和自由财产制度看作社会福利的一部分。广义上的破产(insolvency)是指由破产清算程序与和解、重整等预防性程序共同构成的一个统一的破产法律制度体系。  破产法是破产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而适用破产程序处理债权债务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破产程序规范、破产实体规范和破产罚则。  在程序法上,破产法是民事诉讼法的特别法,而在实体法上则属于民法的特别法。作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破产法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共同调整市场主体的民商事关系,规范市场主体的设立、成长、竞争、终止的全过程。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破产法已经成为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信用法制发展状况的标志。

内容概要

本书系厦门大学法学院商法系列教材之一种。在写作过程中,作者以我国新破产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阐述破产法的基本原理和制度,理论联系实际,力求体现最新的立法、司法和学术研究动态,并借鉴外国相关学说和立法例,对破产法的一些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完善我国相关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尽管作了很大的努力,但由于我国新破产法施行不久,整个社会面临着破产观念的更新,司法机关缺少新的实践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尚未颁布新的指导性案例,学界对一些新问题一时难以把握,加上作者的水平、能力所限,本书的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恳请读者批评指正,以便将来修订时改进。

作者简介

齐树洁,河北武安人,1954年8月生,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厦门大学法学硕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为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诉讼法教研室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福建省法学会诉讼法学专业委员会主任。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 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法 第二节 破产法的立法原则 第三节 破产法律制度的构成 第四节 外国破产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五节  我国破产法的产生与发展第二章 破产能力与破产原因 第一节 破产能力的立法例 第二节 其他主体破产能力的探讨 第三节 破产原因的立法例 第四节 我国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第三章 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一节 破产申请的主体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 第三节 破产申请的受理 第四节 破产程序开始的效力第四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第五节 债权人委员会第五章 破产管理人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清算组制度的废除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 第四节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第五节 破产管理人的义务与权利 第六节 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第六章 重整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重整程序的启动 第三节 重整申请的受理 第四节 重整计划第七章 和解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和解的程序 第三节 和解协议的效力 第四节 和解协议的无效或终止执行第八章 破产宣告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破产宣告的程序 第三节 破产宣告的一般效力 第四节 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第九章 破产财产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破产财产的范围 第三节 自由财产第十章 破产债权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破产债权的范围与例外 第三节 破产债权的申报、调查和确认第十一章 别除权、抵销权 第一节 别除权 第二节 抵销权第十二章 取回权、撤销权 第一节 取回权 第二节 破产撤销权与破产无效制度第十三章 破产清算第十四章 破产法律责任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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