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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程序法研究(第四辑)

张卫平 编 张卫平 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8-08出版)
出版时间:

2008-8  

出版社:

张卫平 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8-08出版)  

作者:

张卫平 编  

内容概要

  《民事程序法研究(第4辑)》注重的是研究成果本身,而不是研究者的名气。只要文章有新意、有创意,我们都会给予刊载。培养新人,发现新人,促进青年学人的学术研究,也是我们《民事程序法研究(第4辑)》的目的所在。  学术是一定要有争鸣的,没有争鸣,学术研究便没有生气和活力。因此,我们也希望那些具有争鸣性的论文能在《民事程序法研究(第4辑)》上得以发表,以推动学术观点的多样性。《民事程序法研究(第4辑)》是学术开放和自由的空间。

书籍目录

卷首语张卫平 “小改”的意义基本理论研究韩波 仲裁当事人制度:缺失与构建林剑锋 新堂民诉理论的特色及解释论方法的创新许可 要件事实论的实体法基础:证明责任理论陈洪杰 论“一事不再理”与“既判力”之区分——从罗马法到现代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张昌 论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制度证据理论研究刘品新 论证据法的范畴与我国的证据立法程春华 确定民事诉讼证明对象之意义许少波 法国证据保全制度初探审判理论研究张晋红 完善民事审判流程管理机制的动因、目的与目标梁智刚——以我国民事审判流程管理机制改革的背景与进路为基础彭书红 民事诉讼中优先审理的实证研究戴俊勇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理论与实务探析纠纷与纠纷解决徐昕暴力与不信任卢荣荣——转型中国的医疗暴力研究:2000-2006蒋超现阶段中国纠纷解决机制的总体评价刘锐锋诉讼调解的价值基础初探——兼析民事诉讼调解难的成因与对策建议齐玎返券促销与消费者收益保护胡蓉——基于北京大型商场的调研报告唐新茗董惠瑶诉讼程序变革冷罗生导入三审终审制的思考詹伟雄 论民事再审程序之重掏——以司法实践为视角域外传译佩·亨利克·林得贝鲁著奉晓政译个别诉讼和群体正义:以瑞典为视角对民事诉讼程序之群体诉讼的建议征稿启事

章节摘录

现代民事诉讼理论一般认为“一事不再理”内容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指诉讼系属效力,即一诉已经提起或正在诉讼中,该诉就不得再次提起。同一诉讼案件禁止重复起诉,不限于同一法院起诉的情形,向其他法院重复起诉亦受禁止。其二是指既判力的消极效力,即对一诉已经作出了终局判决,不得再次提起或重新审判。目前,不论是成文法系国家还是判例法系国家,在民事诉讼中均禁止“一事再诉”。一事不再理原则作为一项古老的诉讼原则之所以能够延续至今,并成为近现代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源在于它对民事诉讼客观规律的正确反映。它反映了民事诉讼的两大基本目标——公正与效率。正基于此,一事不再理原则在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占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一事不再理制度的历史渊源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古罗马的ne bis in idem这一格言,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一事不再理,是指对于发生在相同当事人之间的同一争议事项,一旦作出终局裁决,即不再进行第二次审理。①从罗马法的发展过程可以寻得该原则发展的历史脉络。罗马诉讼制度的历史沿革大体上分为三个时期:法定诉讼时期、程式诉讼时期和非常程序时期。但是无论哪个时期都是将诉讼程序主要分为两个阶段,即法律审理(in jure)和事实审理(in ju diicia)两阶段。②在第一阶段中,法官对该诉是否具备在本案程序上进行审理的要件进行审查,若具备该等要件则可确定争点,制订审理计划,在征得当事人同意之后将案件送由第二阶段的判决法院审理。罗马的诉讼程序采用的是线性阶段推进,通过两个相互分离的阶段来完成案件的审理。这两个阶段的结束都有其特定的标志。法律审的终点是证讼,事实审的终点是判决。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关于证讼的概念是不相同的,其效果也存在一定的差异,而所谓的一案不二讼和一事不再理等概念都是根据证讼的不同效果而得出的。在法定诉讼时期,证讼是指法律审理完毕后,当事人请求参加旁听者作证的要式行为,其目的乃为证明在进入事实审理时,案件确已经过法律审理以及双方争执的所在和所选定的承审员,其效力在于确定诉讼的成立,发生更新债权的作用。在这个时期,罗马市民的诉权是由法律规定的,原告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诉权起诉,在诉讼中应当采取规定的言词和动作,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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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程序法研究(第4辑)》由厦门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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