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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曾建飞 编,何玉龙 编 厦门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7  

出版社:

厦门大学出版社  

作者:

曾建飞 编,何玉龙 编  

页数:

243  

字数:

380000  

前言

  近几年来,高职高专教育发展迅速。由于高职高专教育有非常强烈的应用导向,因此,如何在有限的时间里,最大限度地突出课程的应用特色是每一个教师都要面临的挑战。本书即是编者在实践基础上,结合近年教学经验的创新尝试。高职高专经济管理类专业人才的特点是以应用能力培养为本位,因此,本书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编排理论内容,使得学生能在课堂上更好地吸收经济法基础知识。本书每章后均附有练习题,体现了“教、学、做”合一的职教特色。以下是本书的简要介绍:  1.适用范围。本教材的读者对象主要定位于高等职业院校、高等专科院校及成人高校的管理类、经济类各专业学生。同时适用于对经济法有兴趣者。  2.内容特色。本教材行文力求生动、鲜明,内容表达遵循简明扼要、深入浅出、循序渐进原则,对一些重点难点讲解透彻。为了更好地进行教学,本书在兼顾学科体系的前提下,在编排上采用了理论与案例相结合的教学手段来加强课程的应用特色,力求营造一个师生互动的教学环境。  3.结构体系。从高职高专培养应用型人才的角度来看,本书把握“必需够用”的原则,介绍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基础知识,其主要面向高职高专学生,内容不应该太庞杂,但又不至于太简略。  4.教学建议。希望教师在注重讲解经济法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的同时,根据本教材各章节的具体内容选择一些案例进行分析,以便学以致用,使学生能够逐步把所学的理论知识用来解决实际问题。  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参阅了目前已经出版的许多优秀教材、专著和相关资料,引用了其中一些有关的内容和研究成果,恕不一一详尽说明,仅在参考文献中列出,在此谨向有关作者致以衷心的感谢!另外,厦门大学出版社的贾素文编辑不仅在文字上给予很多细心的帮助,而且也一起参与了本书的整体规划,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内容概要

近几年来,高职高专教育发展迅速。由于高职高专教育有非常强烈的应用导向,因此,如何在有限的时间里,最大限度地突出课程的应用特色是每一个教师都要面临的挑战。本书即是编者在实践基础上,结合近年教学经验的创新尝试。高职高专经济管理类专业人才的特点是以应用能力培养为本位,因此,本书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编排理论内容,使得学生能在课堂上更好地吸收经济法基础知识。本书每章后均附有练习题,体现了“教、学、做”合一的职教特色。

书籍目录

前言
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第三节 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章 企业法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
第三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五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六节 公司债券与公司财务、会计
第七节 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八节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五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第七节 违约责任
第八节 主要合同
第六章 破产法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企业破产的程序
第三节 破产宣告
第七章 工业产权法
第一节 工业产权法概述
第二节 商标法
第三节 专利法
第八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节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九章 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节 产品质量责任、义务
第十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第四节 争议解决与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 汇票
第三节 本票和支票
第十二章 证券法
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
第二节 证券发行
第三节 证券交易
第十三章 会计法与审计法
第一节 会计法
第二节 审计法
第十四章 税法
第一节 税法概述
第二节 我国现行的主要税种
第三节 税收征收管理
第十五章 劳动与就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与就业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
第三节 工资、工作时问、休息休假
第四节 劳动保护制度
第五节 劳动争议解决
第十六章 经济纠纷解决途径
第一节 经济仲裁
第二节 行政复议
第三节 民事诉讼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各合伙人通过协商,共同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合伙企业应当依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等。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合伙协议生效后,全体合伙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伙企业加以修改或者补充。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出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其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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