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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权利论

仲建维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1  

出版社: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作者:

仲建维  

页数:

161  

字数:

188000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本书的研究就是要把我国学校教育中所展现的现象以学生的纬度来打量,用权利的话语来理解和分析,主要意图就是想在我国学校教育语境中开辟出一片权利的文化解释空间。它分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用学生权利的视角来审视我国的学校教育景观,另一方面就是在这种景观背景下思考和拓展学生权利的认识,当然,这两个方面是结合进行的。

书籍目录

引论 研究问题与意义第一章 权利和学生权利 一、权利的含义 二、学生权利的构成及特殊性第二章 学生权利的历史溯源 一、西方教育思想史上的儿童观类型及其演进 二、20世纪60年代学生运动:学生权利概念兴起的历史转折点 三、我国学生权利意识的近现代史开端第三章 20世纪国际儿童权利保护文书解读 一、20世纪三份国际儿童权利保护文书 二、《儿童权利公约》四项基本权利原则的现实解读第四章 学生权利立法比较:以中美两国为例 一、中美学生权利立法和政策框架比较 二、中美学生权利保障内容比较 三、中美学生权利立法特点比较第五章 学生权利的内涵(之一):平等权 一、平等的含义 二、教育平等 三、两个特别群体学生的教育平等权第六章 学生权利的内涵(之二):自由权 一、自由的内涵 二、言论自由权 三、人身自由权 四、其他具体自由权利第七章 学生权利的内涵(之三):拥有童年的权利 一、童年的概念 二、童心就是创造力 三、保卫童年第八章 知识教学中的学生权利 一、知识教学中的学生权利内容 二、学生自主表达权的心理学基础:关于智力的思考 三、知识本位教学的传授机制对儿童观念表达自由的抑制 四、研究性教学:一种新的教学机制对学生观念和学习自主权的解放 五、研究性教学的实质:对学习权的尊重第九章 学生权利的反题:权利的滥用、误用和僭越 一、学校教育权力的必要性和特殊性 二、学生权利的滥用和僭越第十章 学校教育权力手段透视:刍议惩罚权 一、教育惩罚的逻辑理由 二、教育惩罚的限度 三、教育惩罚的形式 四、一种主张:弱化学生行为的直接道德承担第十一章 合题:民主和人道原则下的权利与权力平衡 一、传统硬权力手段的式微 二、权力手段的重建 三、程序治校的民主原则结语 学校教育:走向权利的时代附录 附录一 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 附录二 儿童权利宣言 附录三 儿童权利公约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权利和学生权利  把学生权利问题阐释清楚并非易事,学生权利比之成人权利更加复杂。这是因为,学生不仅是人,还是成长中的儿童,是学习者,这是学生权利问题的特殊之处。因此,用权利话语来表达学校现象的时候,必须避免不顾现实,把一般的权利理论粗糙挪用。  但是,预先对权利的基本含义有一个大致的了解,以作为一种概念平台,为接下来的学生权利分析提供一个清晰的工具,以免引起混乱之虞,这还是需要的。因此,接下来本文将会具体分析权利到底是什么,只有明白了权利的含义,我们才会去思考把权利的含义运用到学生身上意味着什么,进而明白我们为什么会主要用权利的概念来表达一些教育主张。  一、权利的含义  权利概念是西方文化下的产物。中国传统文化强调“仁”和“礼”的传统,因此,中国传统社会秩序主要是讲究等级分层的礼法秩序。这样的一种社会文化和社会秩序是发展不出权利概念诞生的精神基因——契约精神的,这是不能否认的文化事实。直到19世纪中后期,权利概念才开始引入中国,并很快在文化界引起响应。但是,由于20世纪动荡的中国社会局势,虽有权利和人权概念的引入,但主要是限于在精神和价值观层面上的并不成熟的吸收和理解,在具体的社会制度、秩序和日常生活中,却找不到其真正扎根和试验的土壤。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期,因为法律、道德和秩序的混乱,在人们狂热而简单的政治头脑里更是不可能产生关于权利的理性认识和意识。直到最近几十年,对权利的理性思考才开始进入人们的政治和社会生活话语中,“权利”这个概念才开始成为社会生活中运用得理直气壮的一个概念之一。  但是,权利意识的普及,并不等于真正明白了权利概念的含义,要把这个概念的含义阐述完满,并非易事。一些政治哲学家们也是争得迷迷糊糊,对于笔者这样一个初步涉及权利思考的人来说,由于研究功力还弱,在这里不能也没有必要加入这种理论的争执,因为这些争执与学生权利的探讨也没有太多的关联,并且有些争执看起来也是没有多大价值的。其实,很多对立是虚假的对立,例如权利利益论和意志论的对立等等。这里是从工具意义上来分析权利概念的,更关注的是用权利这种概念设计、思考教育中的学生问题。  (一)欲望、权利意识和权利资格  权利是现代人们经常挂在嘴边上的一句话,但是对于权利的边界可能没有理性的思考。在这里提出欲望、权利意识和权利资格的划分,是为了为权利的范畴澄清边界,并且这种划分也是为本研究的后续部分做铺垫。  可以把这三者之间做这样大致的区分:欲望是一个生理和心理范畴的概念。所谓欲望,就是人想得到某种东西或者达到某种目的的心理冲动和要求,在这里并不牵涉到欲望内容的道德判断。欲望是人最为原始的心理本能,是构成人性的基础结构。人的冲动所能及的地方,都有欲望的内容。人的动物性和精神冲动是无边的,因此欲望也是无限的,所谓的“随心所欲”、“我行我素”就是这个意思。欲望来自本能的冲动,也来自环境的不断刺激,新环境往往刺激人的欲望不断扩充。佛教讲的“贪、嗔、痴”三毒是从负面上来谈人的欲望,认为人的苦恼都是因为这些欲望的无穷无尽。为避开人生诸烦恼,就要修道根除三毒,方得脱离苦海。但实际上,欲望本身是中性的,从积极面来看,它正如18世纪的德国哲学家赫尔德所说“是一种狂热的驱动力量”,正是因为有欲望,个人奋斗才有了动力,人类社会和历史进程的发展才有了持续不竭的推动力。  人的生理和心理冲动是不能控制人的欲望的,控制欲望的是人的理性和道德。人控制自己的欲望可能有这样一些方面的心理考量,他可能是由于惧怕,害怕提出这样的欲望和把欲望诉诸现实会遭到一些不利的后果,也可能是因为他觉得这些欲望的实现没有现实的条件,等等,这些理由都是人控制自己欲望的心理活动的源头。  但是,这些欲望和控制欲望的心理活动还都不属于权利的范畴。从根本上来说,权利是一个道德性的范畴,涉及的是一种道德性的考量。那么,欲望怎样才能成为一个道德性的内容呢?  “应当”和“应该”等概念的加入才是把欲望和想要转化成一个道德性内容的逻辑中介。对权利的最直观的理解就是“应该获得”,所谓“应该”、“应当”等概念是用来表达正义的要件,“正义为权利之逻辑基础”。当一个人觉得自己的欲望是应当的,是应该被满足的,或者,当一个人觉得自己的欲望是不合理的,自己都羞于提出来,那么这种欲望和控制欲望的心理活动就变成了道德性的事件,就是一种权利意识的反应,都属于权利观念的范畴。  但是,有权利意识并没有多大意义,权利意识所指向的内容还要获得合法合理性,也就是说,还要获得认定。个体所表达的权利内容如果只是从个人的角度进行的思考,并不一定能获得权利认同,有权利意识并不就等于有权利资格,即是说,用权利话语表达欲求并不就等于获得了权利资格,因为资格并不是自定的,资格的认定并不只是一个自我性的事件,资格需要有参照物,它必须成为一个社会性的事件。理由很简单,就是因为人是生活在社会之中的,权利的要求要有效,就要放到社会关系中来思考,放到权利义务关系中寻求认定,否则,人可能就完全陷入了唯我主义的漩涡。所以说,权利的认定除了以自我利益和欲求的表达为前提外,还必须接受组成社会生活的一些价值和制度范畴的审视,例如有道德、习俗和法律等。当自我的利益和欲求经受住了道德的检验,那么这种利益和欲求就转变成为道德权利,也就是说道德赋予了他的利益和欲求以道德资格。道德权利是没有获得法律认定的权利,主要是作为观念的存在,人们在设计社会生活的原理的时候,经常要诉诸道德原则的支持。权利作为一种社会生活的设计概念,它首先是利用道德的崇高性来表达正义观念。依次推演,当习俗认可了他的这种利益是正当的,那么这种利益和欲求就获得了一种习俗资格,从而就成为一项习俗权利。习惯权利由约定俗成的实际生活规则来支持。但是这些权利的存在只是现实存在着而已,可能并没有人去反思权利的道德根据和法理根据,或者是把习俗和道德标准等同起来。当法律确认了这种利益和欲求是合法的,这种利益就获得了一种法律资格,就转变成为法定权利,获得法律的保障。政治哲学习惯于用这三类权利来表达权利的依据,但笔者一直在思考为什么不确定一种规则权利呢?尤其在学校生活中,很多学校生活秩序是用规则确定下来的,规则确定了学校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关系。这些权利有些不能等同于道德权利,因为这些权利有道德权利所没有的强制性。道德权利只是伦理意义上的思考,并没有强制力量作为依托。同时,这些权利也不是习俗权利,因为并不是习俗推导出这些权利;同时也不能作为法定权利,因为法律不能等同于规则,规则的范畴要大于法律的范畴,法律只是特殊的规则。这些权利义务内容许多不是由法律直接推导出来的,只是为了特定群体的利益秩序而设计的。  以上是按照权利合理性的来源对权利作出的划分。政治哲学上对权利的另外一种划分是把权利划分为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应有权利也就是在道德上和习俗上能够经受住考验的权利,法定权利是应有权利在法律上获得了认可,从而受到法律保障的权利,实有权利是人们在实际上能够实实在在享受到的权利。这三者的关系可以从黑人的受教育权来说明,黑人应该有和白人一样的平等的受教育权,但初始这只是一种认知和信念上的权利,直到20世纪50年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废除了“平等但隔离原则”之后,这种权利才在法律上得到了确认,但是总体来说,在很长的时间里,黑人受教育的质量还是无法与白人相比,这就是说,他们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但是现实当中他们并没有完满地享受到这种权利。  (二)权利的元素  上面的分析实际上已经指出了权利的两个元素:那就是利益(上面的叙述中用“欲望”来表达“利益”,是为了从个人心理角度来逻辑性的思考权利形成的过程,政治哲学里一般都用“利益”来表述人的要求或需要。确实,“利益”是一个更加严格的概念,欲望是指向人的心理的,人有欲望就是肯定人感觉到或是意识到自己想要的东西。但是,“利益”则不然,首先,“利益”涉及价值判断;其次,一种内容可能成为人的利益,但是,人可能意识不到这种利益的存在,这在儿童养育和教育中尤其如此)和资格。如果一种关系中没有利益的存在,就不会有权利的需要,权利是一种规范利益的文明设计。利益不是没有边界的,是资格赋予了利益以合理合法性。但成为一项权利不限于此,还有更为复杂的元素,这里有必要把权利的各种要素尽量概括清楚,因为这关涉到权利概念的完整性。给权利下定义的困难,主要还是因为在这些要件上的不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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