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实务
2009-1
天津大学出版社
蒋传宓 编
362
483000
经济法具有内容庞杂、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变化快的特点。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立法速度也在加快。为了适应经济建设和经济改革对经济管理人才的需求,全面提高经济管理人才的素质,我们组织编写了本书。 本书作为高职高专教材,根据经济法课程的特点,结合高职类课程教学需要,积极创新。其特色如下。 1.突出素质本位和能力本位。立足于提高学生专业法律素质和整体综合素质,着重培养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特别是理解法律和运用法律的能力。 2.突出“三用”原则。坚持以“实用”为导向,以“能用”为目标,以“够用”为限度。根据市场经济法制的需要,考虑经济管理类专业的特点而编写,目的在于解决经济管理过程中的实际问题,不进行系统性的理论学术讨论,即使是非法律专业的读者也能够读懂并运用本书内容解决一般的经济法律问题。 3.突出内容的时代性和新颖性。紧跟经济立法的步伐,吸收经济法最新研究成果。其内容以我国现行经济法律制度为依据,适当补充了一些民商法知识,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特点和趋势进行取舍,体现了前瞻性。 4.突出结构的合理性和逻辑性。本书的微观结构由“引例”、“学习目标”、“正文”、“小结”和“练习”等组成。在介绍我国现行的主要经济法律制度及其应用时,每一章均由案例引入(即“引例”),并在正文中间适当穿插案例,引例和案例均予以简短评析;每一章的“学习目标”为读者提供了学习指导;练习题不但设计了传统的检测知识、掌握所学内容的题型,还设计了“实训题”,以加强能力训练。
本书共分为6篇15章。第一篇“经济法基础知识”,包括第1章“经济法概述”;第二篇“市场主体法”,包括第2章“公司法”、第3章“合伙企业法与个人独资企业法”和第4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三篇“市场运行法”,包括第5章“合同法”、第6章“竞争法”、第7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第8章“知识产权法”;第四篇“财政金融法”,包括第9章“财政法”、第10章“价格法律制度”、第11章“会计法律制度”、第12章“税收法律制度”和第13章“金融法”;第五篇“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包括第14章“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第六篇“经济仲裁与经济诉讼”,包括第15章“经济仲裁与经济诉讼”。全书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基础知识的传授和基本技能的培育,其核心在于培养学生理解和运用法律的能力。 本书既可以作为高职高专经济管理类专业和其他相关专业的学生用书,也可以作为教学参考资料、经济管理类专业工作人员的培训教材和参考用书。
第一篇 经济法基础知识 1 经济法概述 1.1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1.2 经济法的渊源与调整范围 1.3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4 经济法律关系 1.5 经济代理制度 1.6 经济法律责任 引例评析 本章小结 本章练习第二篇 市场主体法 2 公司法 2.1 公司法概述 2.2 有限责任公司 2.3 股份有限公司 2.4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引例评析 本章小结 本章练习 3 合伙企业法与个人独资企业法 3.1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3.2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引例评析 本章小结 本章练习 4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4.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4.2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4.3 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引例评析 本章小结 本章练习第三篇 市场运行法 5 合同法 5.1 合同法概述 5.2 合同的订立 5.3 合同的效力 5.4 合同的履行 5.5 合同的担保 5.6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5.7 违约责任 引例评析 本章小结 本章练习 6 竞争法 6.1 反不正当竞争法 6.2 反焦断法 引例评析 本章小结 本章练习 7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 7.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7.2 产品质量法 引例评析 本章小结 本章练习 8 知识产权法 8.1 知识产权法概述 8.2 著作权法 8.3 专利法 8.4 商标法 引例评析 本章小结 本章练习第四篇 财政金融法第五篇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第六篇 经济仲裁与经济诉讼参考文献参考网站
版权页: 1.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审批。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法定文件。经审核,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2.公司设立的申请与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公司住所证明,即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经审核,对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发给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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