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2005-01-01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王泽鉴
217
无
拙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等书于一九九七年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发行简体字版,承蒙读者爱护及指教,谨致诚挚谢意。兹再全面校正,调整学体,改版重印,期能更臻完善,俾便使用收藏,敬请惠赐教正,无任感荷。 台湾民法系于一九二九年制定于中国大陆,以德国民法为蓝本,兼采瑞士及日本立法例,自一九四六年适用于台湾,迄今已超过半个世纪,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一个具有效率、稳定的私法秩序。拙著诸书旨在分析讨论民法典社会变迁,理论与实务的互动协力关系。其所致力者,系运用法学方法,就具体个案,从事较深刻的研究,阐释民法的解释适用,综合学说与判例,尝试以较严谨的论证及说理,建构民法的基本概念,理论体系及指导原则。期望此次更新再版,能够使本书继续参与中国民法学的进步和发展。
王泽鉴,台湾著名民法学家,1938年出生于台北,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获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经济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现任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
台湾现行民法与市场经济定型化旅行契约的司法控制基于债之关系占有权的相对性及物权化挖断电缆的民事责任:经济上损失的赔偿使用借贷关系终了后继续占用借用物的不当得利误认他人为生父而扶养与不当得利请求权土地征收补偿金交付请求权与第二二五条第二项规定之适用或类推适用时间浪费与非财产上损害之金钱赔偿第三人利益买卖契约之解除及其法律效果雇主对离职劳工发给服务证明书之义务论移转不动产物权之书面契约时效取得地上权的要件、登记与效力关于邻地通行权之法律漏洞与类推适用
关于物之使用利益所确立之原则,在无益渡假之情形,亦有适用余地。易言之,假期亦应予以商业化,依交易观念,肯定其具有固定之财产价值。原告依劳动给付或其他方式支付对价,购得假期,不能依其目的而利用,与购买汽车而不能使用,基本上殆无不同。就此而言,可谓时间即为金钱(ZeitistGeld),具有一定之财产价值,为回复劳动力而渡假,对人民生活的重要性,与日俱增,就其所受损害,得请求赔偿,确有必要。为避免赔偿责任漫无边际,此项财产上损害赔偿仅限于假期全部或一部无益渡过(泡汤)之情形,例如预先租订旅馆,旅馆未予保留,未能寻获住处,不得已而放弃渡假。至于旅游给付或设备仅具通常瑕疵时,则仅得请求减少价金,其因此而发生之不愉快,属于非财产上损害,不能依契约法之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3.BGHZ28,212(假期车祸案件) 在本件判决,原告某医生赴S城渡假,被卡车撞倒,受到伤害。该卡车于被告投有责任保险,被告亦承认责任原因。原告主张因受伤害致其在S城的假期泡汤,请求被告赔偿一万零八百三十七点六九马克,相当于补行渡假所须之费用。 联邦法院判决原告败诉,认为在侵权行为,被害人得请求因身体被侵害所致收入之减少(德国民法第八四二条),其因身体被侵害而遭剥夺之渡假享受,依立法者的意思及现行法规定,仅能请求慰抚金(德国民法第八四七条、第二五三条)。此项规定禁止将渡假直接予以商业化之评价。在旅游契约债务不履行之情形,实务上关于假期商业化的见解,已由立法规定(德国民法第六五一条a以下)所取代。在侵权行为方面,仍应维持向来的见解,认为不宜将渡假加以商业化。旅游契约系以渡假之享受为其给付客体,侵权行为法则在保护人身健康,其情形不同。 ……
无
王大法官的书是很好的,但是由于学问高深,以及两岸民法和语言的差异,阅读起来还是有点问题的,耐点心就好了。
选当当,我放心,很好的书
不错不错,呵呵
准备好好读~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七)(修订版)
台湾方面的民法理论研究有许多值得探究的!!
王泽鉴的书,因为来自台湾,法源相同,可以参考,与最高院的案例选集有相类的地方。
还是比较靠谱
不错的作品,不愧是泰斗级任务的作品
经典中的经典!但须有台湾民法之初步知识方能理会其奥妙
文言文太多,而且内容不是很连贯,理解起来有点困难。
大师的东西,看了就知道,价格还便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