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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法通论

张智辉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1999-01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

张智辉  

页数:

461  

字数:

374000  

前言

  中华民族具有悠久的学术文化传统。在我们的古典文化中,经学、史学、文学等学术领域都曾有过极为灿烂的成就,成为全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正如其他任何国家的文化传统一样,中国古典学术文化的发展并不均衡,也有其缺陷。最突出的是,虽然我们有着漫长的成文法传统,但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却迟迟得不到发育、成长。清末以降,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外来文化的影响以及法律学校的设立,法学才作为一门学科而确立其独立的地位。然而,一个世纪以来中国坎坷曲折的历史始终使法律难以走上坦途,经常在模仿域外法学与注释现行法律之间徘徊。到十年“文革”期间更索性彻底停滞。先天既不足,后天又失调,中国法学真可谓命运多舛、路途艰辛。  70年代末开始,改革开放国策的确立、法律教育的恢复以及法律制度的渐次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良好环境。十多年来,我国的法学研究水准已经有了长足的提高,法律出版物的急剧增多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样的成绩。不过,至今没有一套由本国学者所撰写的理论法学丛书无疑是一个明显的缺憾。我们认为,法学以及法制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深层次的理论探索。比起自然科学,法学与生活现实固然有更为紧密的联系,但这并不是说它仅仅是社会生活经验的反光镜,或只是国家实在法的回音壁。法学应当有其超越的一面,它必须在价值层面以及理论分析上给实在法以导引。在建设性的同时,它需要有一种批判的性格。

内容概要

本书在翔实地介绍现有国际刑法规范的基础上系统地论述了国际刑法的基本理论。内容涉及国际刑事管辖的各项原则(特别是作为国际刑法特有原则的普遍管辖问题),国际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一般原理、国际犯罪的分类等内容;对各类国际犯罪进行了全面的论述,对国际刑法的适用模式和国际刑事合作的基本途径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对中国参与国际刑事立法以及中国与外国签订的引渡条约和司法协助条约进行了深刻的分析,并提出了很有见地的立法建议。

作者简介

张智辉,1954年生于陕西武功。1978年9月,在军队服役6年之后,考入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1981年底以优异成绩提前毕业并考入中国人民大学,师从高铭暄、王作富教授,攻读刑法专业硕士学位。1984年底获法学硕士学位之后,被分配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工作。在从事了十余年的编辑出

书籍目录

总序前言增补本说明第一章 国际刑法与国际刑法学 一、国际刑法的概念与特征 二、国际刑法的孕育与形成 三、国际刑法产生的理论基础 四、关于国际刑法的独立性 五、国际刑法学的理论构想 六、国际刑法典草案第二章 国际刑法的渊源 一、国际刑法渊源的界定 二、国际刑法的基本渊源 三、含有国际刑法规范的国际公约第三章 国际刑事管辖 一、国际刑事管辖的意义 二、国际刑事管辖的公约规定 三、属地管辖原则 四、属人管辖原则 五、保护管辖原则 六、普遍管辖原则 七、关于优先管辖原则的探讨第四章 国际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一般原理 一、国际犯罪的概念 二、国际犯罪的构成 三、关于国际犯罪的主体问题 四、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 五、国际犯罪的分类第五章 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的犯罪 一、战争法与战争犯罪 二、侵略罪 三、战争罪 四、反人道罪 五、非法使用武器罪 六、灭绝种族罪第六章 侵犯基本人权的犯罪 一、《世界人权宣言》与国际人权保护 二、种族隔离罪 三、种族歧视罪 四、劫持人质罪 五、贩卖和使用奴隶罪 六、国际贩卖人口罪 七、酷刑罪第七章 破坏国际秩序的犯罪 一、惩治国际恐怖主义公约及其发展 二、破坏国际交往秩序的犯罪 三、破坏国际航空秩序的犯罪 四、破坏海上公共秩序的犯罪 五、破坏国际邮政秩序的犯罪第八章 危害公众利益的犯罪 一、毒品犯罪 二、非法获取和使用核材料罪 三、破坏环境罪第九章 危害国家利益的犯罪 一、妨害国家货币罪 二、毁坏、盗窃、非法转移国家珍贵文物和文化财产罪第十章 国际刑法的适用 一、国际刑法的适用模式 二、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构想 三、国际刑法的国内适用第十一章 国际刑事合作 一、国际刑事合作的意义 ……第十二章 引渡第十三章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的移管与外国刑事判决的执行第十五章 中国与国际刑法主要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第一章 国际刑法与国际刑法学  一、国际刑法的概念与特征  国际刑法(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是国际公约中旨在制裁国际犯罪、维护各国共同利益的各种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由国际社会共同制定的国际公约中的有关规定和惩罚国际犯罪、进行国际刑事合作的规范性条款组成。国际刑法将制裁国际犯罪的实体法、程序法和执行法通过国际公约的形式融为一体,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从这个意义上讲,国际刑法也可以称之为国际刑事法。国际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具有如下特征:  (一)国际刑法是国际社会共同制定的  国际刑法是国际上多数国家通过公约的形式共同制定的法律规范。国际社会共同制定这一特点,使它不同于任何一个国家独立制定的“涉外刑法”。国际刑法既不是一个国家的刑法所包含的涉外因素,也不是一个国家的刑法的域外适用。不能把一个国家按照自己的国内刑法处理含有涉外因素的犯罪的实践活动视为国际刑法的实践。一个国家在自己的国内刑法中可能包含某些国际刑法的内容,这是任何国家在自己加入国际公约中履行国际义务的必然要求和具体表现。但是国内刑法中的这些与国际刑法相关甚至相同的内容,只是国际刑法规范在国内刑法中的体现,而不是国际刑法的组成部分。否则,国际刑法就可能因各国国内刑法中的不同规定而丧失法律规范的统一性。  同时,国际刑法也不是两个国家之间的刑事条款。两个国家之间为了制裁各自国内法上的犯罪而签订的条约不能视为国际刑法规范。国际刑法制定的主体只能是国际社会。只有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至少是一定数量的国家共同认可的制裁国际犯罪的法律规范,才能称之为国际刑法规范。造法主体的国际性,是国际刑法效力的必要保障,也是国际刑法区别于国内刑法的显著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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