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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

王立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2-2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

王立民  

页数:

373  

Tag标签:

无  

前言

中华民族具有悠久的学术文化传统。在我们的古典文化中,经学、史学、文学等学术领域都曾有过极为灿烂的成就,成为全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正如其他任何国家的文化传统一样,中国古典学术文化的发展并不均衡,也有其缺陷。最突出的是,虽然我们有着漫长的成文法传统,但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却迟迟得不到发育、成长。清末以降,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外来文化的影响以及法律学校的设立,法学才作为一门学科而确立其独立的地位。然而,一个世纪以来中国坎坷曲折的历史终于使法律难以走上坦途,经常在模仿域外法学与注释现行法律之间徘徊。到十年“文化大革命”文革期间更索性彻底停滞。先天既不足,后天又失调,中国法学真可谓命运多舛、路途艰辛。70年代末开始,改革开放国策的确立、法律教育的恢复以及法律制度的渐次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良好环境。十多年来。我国的法学研究水准已经有了长足的提高;法律出版物的急剧增多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样的成绩。不过,至今没有一套由本国学者所撰写的理论法学丛书无疑是一个明显的缺憾。我们认为,法学以及法制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深层次的理论探索。比起自然科学,法学与生活现实固然有更为紧密的联系,但这并不是说它仅仅是社会生活经验的反光镜。或只是国家实在法的回音壁。

内容概要

  《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的内容由三篇组成,即“中国法律思想篇”、“中国法律制度篇”和“古代东方法律制度篇”。

作者简介

王立民.男,1950年生,浙江宁波市人。现任华东政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1998年被评为全国优秀教师。1979年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研究班(试点)。1985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1993年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获史学博士学位。自1985年以来,已为各类学生开设了《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唐律研究》、《法文化专题研究》等法学课程10门。近年来,在高校、国家机关、司法机关、企业等单位作了《中国依法治国『口]题》、《中国审判方式改革研究》、《司法改革与司法公正》、《干部的法律素质与依法治国》、《中国法制史研究》等专题学术报告。1994年11月赴德国帕桑大学为德国学生讲学一年。1998年12月在香港大学作了关于中国审判方式改革的学术报告。2001年3月赴美国交流诊所法律教育。已出版了个人专著《上海法制史》、《唐律新探》和《古。代东方法研究》,主编、参编了其他著作27部。在国内外发表论文130篇,其他文章180篇。主持、参加了2个国家重点项目、7个上海市重点项目、3个福特基金项目。已获上海市和司法部等的学术成果奖项lO余项。被上海市检察官培训中心、浙江财经学院、南京经济学院等聘为客座教授或兼职教授。兼任中国法律史学会理事、中国监获学会监获史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协调员、上海市法制讲师团高级讲师、上海市政治学会理事、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等职。

书籍目录

前言
中国法律思想篇
第一章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三专题
第二章 中国古代刑讯制度的思想基础
第三章 阴阳五行说与中国古代法律
第四章 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影响
第五章 北洋政府时期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法律思想的比较和分析
中国法律制度篇
第六章 唐前期的御史监察与廉政建设
第七章 中国古代官吏知法问题
第八章 中国古代的刑法与佛道教
第九章 中国古代的法医学与法制
第十章 中国古代的刑讯制度
第十一章 中国古代的司法公正
第十二章 中国古代的刑侦与法制
第十三章 中华法系的特点与生存地域
第十四章 中国依法治国史鉴
第十五章 清末德国法对中国近代法制形成的影星
第十六章 清末审判方式的改革
第十七章 根据地人民民主政权的三大法制制度
古代东方法制制度篇
第十八章 《罗斯法典》的罚金制度
第十九章 古代东方的肉刑
第二十章 古代东方的死刑
第二十一章 古代东方法的移植
第二十二章 古代东方法的特点
后记

章节摘录

(三)有些司法依据取自儒家经典我国有些朝代甚至把儒家经典当作司法的依据,替代法律的作用,汉代盛行的决狱就是典型一例。决狱,是以《春秋》一书中的经义和事例作为决狱,即定罪量刑的依据。它兴起于汉武帝时期。那时,儒家思想已居于很高的地位,议事往往依据儒家经典。如同(九朝律考·汉律考·春秋决狱考)所说的:“论事者多传以经义”。其中,包括司法,而具代表性的是《春秋》决狱。《春秋决狱》的大师是董仲舒。他是汉代的儒学大师,特别精通《春秋》,且有权威性。载:“董仲舒,广川人也。少治《春秋》,孝景时为博士。下帷讲诵,弟子传以久次相授业,或莫见其面。盖三年不窥圆,其精如此。进退容止,非礼不行,学士皆师尊之。”因此,他便成了《春秋决狱》的权威人物,廷尉遇有疑难案件就上门求教,请他审断。《后汉书·应劭传》载:“故胶西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董仲舒的《春秋》决狱案例,被认定为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并汇编成长达十卷的《春秋决事比》,在两汉的审判活动中被司法官广泛援引。可惜,这些决事比大多已经湮没,没有流传至今。从现存的少数《春秋》决狱案例来看,所判案例皆根据《春秋》的事例或经义,而非汉代法律。此处列举《九朝律考·汉律考·春秋决狱考》中收录的两例,加以证之。案例一:酒色之徒甲把亲生儿子乙送给了他人丙,丙把乙抚养成人。一天,甲在酒足饭饱之后,对乙说:“你是我的儿子”。乙听后很恼火,便“怒杖甲二十”。根据汉代的法律规定,儿殴父要被处以死刑。于是甲因“不胜其忿,自告县官”。

后记

自1985年硕士研究生毕业并留在华东政法学院任教以后。我始终坚持教学与科研,精力主要集中在法律史,并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研究体系。这一体系主要由三个层次构成,依次为地方法制史、中央法制史和东方法制史。这三个层次都有自己的研究对象并由专著和一系列论文作支撑。地方法制史以上海法制史为研究对象,专著为《上海法制史》;中央法制史主要以唐律为研究对象,专著为;东方法制史以古代东方法为研究对象,专著为《古代东方法研究》。另外,还有一系列论文,总数达50余篇。与此同时,我还研究了中国法律史中的其他一些问题。涉及范围比较广泛,并以论文形式公开发表,其中有些已收集在本书中。还有,一书出版后,我对古代东方法的研究仍没有停止,还不断有新作面世,这部分作品也一起归入本书。本书中的内容原来多以论文形式发表,但考虑到这次是以专著形式出版,所以对原有文章的结构和内容都作了必要的调整,使其更具整体性。书中的内容亦是我学术生命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的还在学术界有一定的影响。其中,有的曾被人大复印资料转载;有的则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转摘;有的还在司法部和上海市的各类学术评奖中获奖。它们都有一定的学术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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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民老师的代表作,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述中国法律思想和制度!


很适合对中国法制史感兴趣的人看,不是教科书,不枯燥,很有意思


一本值得品读的书


王立民教授著作,华政法制史考博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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