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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汝璈法学文集

梅小H,范忠信 选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7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

梅小H,范忠信 选编  

页数:

463  

Tag标签:

无  

前言

二十世纪是中华文化经受空前巨大、深刻、剧烈变革的伟大世纪。在百年巨变的烈火中,包括法制文明在内的新的中华文明,如“火凤凰”一般获得新生。大体上讲,二十世纪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世纪。这一个世纪的历程,不仅仅是移植新法、开启民智、会通中西的法制变革的历程,更是整个中华文明走出传统的困局、与世界接轨并获得新生的历程。百年曲折坎坷,百年是非成败、得失利弊,值此新旧世纪交替之际,亟待认真而深刻的反省。这一反省,不仅有助于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深入,亦有助于推进新世纪中国民主与法治社会的形成。这一反省,是一项跨世纪的伟大工程。作为这一工程的起始或基础,我们应全面系统地检视、总结二十世纪中华法学全部学术成就,并试图作初步点评。为此,我们特郑重推出“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1898年,光绪皇帝接受康有为、梁启超等人建议,实行“新政”。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事业于此开始萌动,但旋即夭折。四年之后,在内外剧变的巨大压力下,这一事业再次启动。仰赖各方鼎力,先父的法学文集终于同读者见面了。

内容概要

本文集收录了梅汝璈先生的法学论文二十六篇(著作《现代法学》全文被作为一篇文章收入本书)。梅先生的这二十六篇论文,大概可以分成四组来阅读。 第一组是关于外国法学的论文,包括对欧洲法制史、法律思潮以及当代西方法制的研究。这主要指《盎格鲁-撒克逊法制之研究》、《英国民事讼之新程序》、《拿破仑法典及其影响》、《苏俄革命法院之历史及组织》、《现代法学的历史、派别与趋势》、《票据法之国际统一运动》、《陪审制的意义和特征》七篇论文。 第二组是关于当时中国法制建设问题的论文,包括对宪法、刑法、破产法等方面立法问题的讨论。这主要指《训政与约法》、《关于“五五宪草”的几个观察》、《宪法初稿中“宪法保障编”之批评》、《宪法草案初稿修正案评议》、《宪法初稿之总则与附则》、《破产法草案各问题之检讨》、《新破产法草案之特征与理论》、《谈谈新破产法草案》、《中国破产法草案之我见》、《对于刑法修正案初稿之意见》、《刑法修正案中八大要点评述》十一篇论文。 第三组是关于国际公法与东京审判问题的论文,包括《国际法与侵略战争》、 《制定侵略定义的斗争——一个历史的回顾》、《提高国际法学工作者的警惕——答林欣先生论国际法中的世界主义思想》、《战争罪行的新概念——总结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关于战争罪行的国际法原则的一些主要变化和发展》、《关于谷寿夫、松井石根和南京大屠杀事件》五篇论文。 第四组是关于法律史和法学教育问题的论文。包括《中国旧制下之“法治”》、《关于英美法课程的教本与参考书之商榷》两篇论文。

书籍目录

总序凡例也是为了忘却的纪念(代序)——我所认识的梅汝璈先生/范忠信 盎格鲁一撒克逊法制之研究 英国民事诉讼之新程序 拿破仑法典及其影响 苏俄革命法院之历史及组织 现代法学之趋势 现代法学的历史、派别与趋势 票据法之国际统一运动 陪审制的意义和特征 训政与约法 关于“五五宪草”的几个观察 宪法初稿中“宪法保障编”之批评 宪法草案初稿修正案评议 宪法初稿之总则与附则 破产法草案各问题之检讨 新破产法草案之特征与理论 谈谈新破产法草案 中国破产法草案之我见 对于刑法修正案初稿之意见 刑法修正案中八大要点评述 中国旧制下之法治 关于英美法课程的教本与参考书之商榷——介绍几本浅近的法律参考书 国际法与侵略战争 制定侵略定义的斗争 ——一个历史的回顾 提高国际法学工作者的警惕——一答林欣先生论国际法中的世界主义思想 战争罪行的新概念 ——总结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关于战争罪行的国际法原则的一些主要变化和发展 关于谷寿夫、松井石根和南京大屠杀事件附录一 梅汝璈先生生平简表附录二 梅汝璈先生著述要目附录三 东京法庭上的中国法官——梅汝璈附录四 梅汝璈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后记

章节摘录

盎格鲁-撒克逊法制之研究美国法学大家彭德氏说过:为实用的目的起,英美法史的起源是在诺尔曼人(Normans)征服英国之后。其实为最实用的目的起见,它的起源可算是在13世纪。彭氏这种说法,在实用的立场上看来,当然不能说没有它的真理。然而在学术的立场上看来,英美法的发展是世代相沿,赓续不断的。我们研究英美法的人,尤其是研究英美法史的人,绝不能认其中任何时代为无用而置之于不顾。我们对于那英美法最初的一面——盎格鲁一撒克逊(Angl0—Saxon)时代的法制,尤不能轻易的忽略过去。这其中有好几个原因:①盎格鲁一撒克逊的法制在英美法里最古邃,并且缺乏典籍记录可考;因之研究起来便特别困难。但是,惟其如此,它在学术上的兴趣也就特别浓厚。其次,在诺尔曼人征服英国之后之二百年间,盎格鲁一撒克逊法和“普通法”(CommonLaw)曾并肩而行,诺尔曼人并不曾用命令直接把它取消。却是后来因为“普通法”比它优越,于是它便自然的渐次归于消灭。那时“普通法”便完全取而代之,而成为英国唯一的法系。我们研究盎格鲁一撒克逊法之所以劣,正可以明白“普通法”之所以优;因为优劣本是由比较而来的,况且“普通法”里有些地方还免不了受过盎格鲁一撒克逊的影响。就是在现在的英美法里,我们也未尝找不到盎格鲁一撒克逊法制的遗迹。

后记

余生也晚,混沌未开,适逢“文革”,于先父之思想及事功竟至茫然。迨至20世纪80年代中期,社会各界纪念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四十周年,报刊纷纷介绍先父参与东京审判,折冲列强,膺惩元凶,及拒赴台湾、拒任“司法部长”之事,且颇多赞誉。那时,受法律出版社委托,我开始整理经动乱而幸存之先父遗著《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未完成稿,写于20世纪60年代初),接触了一些资料,且应多家传媒之约撰写相关文章,遂由“一无所知”渐至“略知毫末”。此后二十年间,先父的事迹越来越多地被传媒提及,特别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和最近这两年,在纪念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五十周年、六十周年的宣传高潮中。过去,先父的名字是否在报刊上出现,曾被喻为中日关系亲疏的“晴雨表”。在他辞世多年以后,这个“晴雨表”好像失灵了。然而,无论宣传如何热闹,却总不能消除我心中久已存在的疑问。我只知道先父早年就读于清华学堂,后来在美国芝加哥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又曾在国内不少大学任教,也从事过编译、出版工作,写过一些专业文章;可是,在20世纪40年代中期,在当时的外交界和法律界,学历高、资望重者大有人在,先父一介书生,不惑之年,何以骤膺执法东京之大任?如果说,这是因为他在法学乃至相关领域的教学和研究中有一定建树,那么,我们似乎有必要对此作一番了解、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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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汝璈法学文集》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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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要求 现在的很多宪政观念 梅的文章都有出现


很好·!


快递把我的书皮弄烂了,其他都还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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