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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文化论集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 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11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 编  

页数:

417  

内容概要

这本文集收录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专职与兼耽(本校)研究人员发表的论著37篇。从时间上看起自1980年,迄至2006年。虽然作者关注的热点不同,涉猎的方面和切入的角度也有异,但都围绕着一条主线,那就是弘扬中华法文化,这是法史学人的天职。为了展示学术发展的真实进程,所录文章除个别错字改正外,不做改动。 中国政法大学从1990年起,便招收中国法文化方向的博士研究生。我在1991年3月19日《人民日报》海外版发表《简谈中国法律文化》一文提出:“要从浩瀚的法律文化资料中吸取精华,为当前的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如果说十六年前中国法文化领域的研究尚处于蓓蕾阶段,那么今天已经是万紫千红的春深花圃,中青年学者迅速成熟起来,成为中国法文化研究的中坚力量。 有着四千余年法制文明悠久历史的中国,遗留下来的法文化宝藏积淀雄厚、博大精深。它吸引着国内外无数学者去研究、探索,寻找中华民族先人们所创造的法文化的辉煌。我们研究编写中国法文化的历史,其实是在编撰着中华民族的骄傲,是在释放着中华民族的魅力,是在为后代塑造中华民族的尊严。 这本文集说明了中国政法大学法文化研究者所走过的崎岖之路,并且预示着他们在这条路上将永不停息、永远攀登。

书籍目录

简谈中国法律文化/张晋藩综论独树一帜的中华法文化中国古代法律文化论纲论礼——中国法文化的核心传统律学的特点与清代律学的兴起明末清初启蒙民主主义者的政治法律思想论沈家本的法律思想中国古代法律的自然主义特征/朱勇论中国古代情与法的冲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的联系:一个基本认识和立场/张中秋家礼与国法的关系和原理及其意义——从社会秩序构成的视角解读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乡约的诸属性及其文化原理认识传统中国律学论辩——兼论传统中国法学的难生从中华法系到东亚法——东亚的法律传统与变革及其走向中国法律文化研究/郭成伟儒家法律思想的理论架构与社会价值论“天道”观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论明清的家法族规/刘广安对凉山彝族习惯法的初步研究张家山二年律令简中的损害赔偿之规定/徐世虹对两件简牍法律文书的补考帛书《周易》中的法思想/崔永东中国传统政法文化的现代解读沈家本西法认识述评/曾尔恕讼师对法秩序的冲击与清朝严治讼师立法/林乾从“法与天下共”论传统中国法权与君权的关系试论中国古代史学与法学同源/王宏治试论中国古代经学与法学的关系论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李曙光简论中华传统法文化中的“法治”观念/李青从对东亚的影响看《大明律》的历史地位“中体西用”与法制的近代法官僚政治、泛道德主义与中国传统司法/顾元法律移植在中国的神话与现实/张德美论道德法律化试论中国传统监狱文化的形成/马志冰中国古代死刑的文化透视/姜晓敏

章节摘录

父慈子孝,天经地义。以血缘关系与婚姻关系为纽带联结而成的亲属团体内部,自然形成包括权利与义务等内容的伦理亲情关系。每一个体依其血缘身份,相对于团体内部其他亲属成员,享受不同权利,并承担不同义务。伦理规范的作用在于维持血缘、婚姻关系中具有自身特征的伦理秩序。与伦理规范不同,法律则专注于人的社会性,调整普遍存在的一般性社会关系。由于直接目的的不同,伦理与法律在履行自身功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冲突。伦理与法律的冲突最集中地体现在义务方面,体现在基于伦理关系而形成的亲情义务和以国家统治为基础的法律义务之间的冲突。伦理关系中,关系人被赋予一种超社会的亲情义务。子女孝顺父母,卑幼侍奉尊长,不需要任何涉及社会关系的理由,前者由其自然身份,就必须承担其相应的义务。而与此同时,任何一个社会个体,由其社会地位所决定,他必须承担相对于国家、组织或其他社会个体的法律义务。法律义务的履行,受到国家强制力的驱动。而每一个社会个体,均一身二任。既是特定的家庭成员,又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成员;在具有伦理身份的同时,又具有社会身份。两种身份,要求他必须同时履行两种义务。如何协调伦理亲情与法律的关系,减少二者之间的冲突,以使得它们更有效地维系社会的存续,这是不同的社会文明一直在探寻的问题。伦理亲情与法律的冲突,在注宗法、重伦理的东方社会,表现得尤其激烈。为化解这一冲突,传统的中国文明确立了一条复杂的、具有典型东方色彩的情法关系原则:情法并立、互为轻重。既不以法伤情,又不以情淹法,并重情法,以共同为治。其具体方法是,伦理入于法,亲情义务法律化;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法就于情、情让于法、或情法互避的解决模式。中国古代关于情与法的冲突以及为这一冲突而确立的解决模式对于中国社会的影响是深重的。中国古代统治者在制度建设方面,不乏立法者的机智。他们使得与中国传统社会格格不入的法律为人们所接受,尽管与生俱有“恶法”的性质和“息讼”的要求,在礼入于律、情人于法的前提下,立法者通过“情法并立”这一模式,解决了就其性质而言难以解决的矛盾,表明了在立法技术上的较高水平。但同时,这一模式的确立,也使得法律的发展始终未能摆脱伦理道德的限制和约束;从制度到观念,法律都未能达到独立发展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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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文化论集》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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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法文化的书。


这是一本关于法律文化的很有价值的书,研究礼法的一定要看。


因为自己是学法律的,所以买了这本书,还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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