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律文化论集
2007-11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11出版)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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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文集收录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专职与兼职(本校)研究 人员发表的论著30篇。从时间上看起自1980年,迄至2006年。虽然作者关 注的热点不同,涉猎的方面和切入的角度也有异,但都围绕着一条主线,那 就是弘扬中华法文化;这是法史学人的天职。为了展示学术发展的真实进程, 所录文章除个别错字改正外,不做改动。中国政法大学从1990年起,便招收中国法文化方向的博士研究生。我在 1991年3月19日《人民日报》海外版发表《简谈中国法律文化》一文提出: “要从浩瀚的法律文化资料中吸取精华,为当前的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服 务。”如果说16年前中国法文化领域的研究尚处于蓓蕾阶段,那么今天已经 是万紫千红的春深花圃,中青年学者迅速成熟起来,成为中国法文化研究的 中坚力量。有着四千余年法制文明悠久历史的中国,遗留下来的法文化宝藏积淀雄厚、博大精深。它吸引着国内外无数学者去研究、探索,寻找中华民族先人们所创造的法文化的辉煌。我们研究编写中国法文化的历史,其实是在编撰着中华民族的骄傲,是在释放着中华民族的魅力,是在为后代塑造中华民族的尊严。这本文集说明了中国政法大学,法文化研究者所走过的崎岖之路,并且预示着他们在这条路上将永不停息、永远攀登。
《比较法律文化论集》收录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专职与兼职(本校)研究人员发表的论著30篇。从时间上看起自1980年,迄至2006年。虽然作者关注的热点不同,涉猎的方面和切入的角度也有异,但都围绕着一条主线,那就是弘扬中华法文化,这是法史学人的天职。为了展示学术发展的真实进程,所录文章除个别错字改正外,不做改动。 中国政法大学从1990年起,便招收中国法文化方向的博士研究生。我在1991年3月19日《人民日报》海外版发表《简谈中国法律文化》一文提出:要从浩瀚的法律文化资料中吸取精华,为当前的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如果说16年前中国法文化领域的研究尚处于蓓蕾阶段,那么今天已经是万紫千红的春深花圃,中青年学者迅速成熟起来,成为中国法文化研究的中坚力量。 有着四千余年法制文明悠久历史的中国,遗留下来的法文化宝藏积淀雄厚、博大精深。它吸引着国内外无数学者去研究、探索,寻找中华民族先人们所创造的法文化的辉煌。我们研究编写中国法文化的历史,其实是在编撰着中华民族的骄傲,是在释放着中华民族的魅力,是在为后代塑造中华民族的尊严。 这本文集说明了中国政法大学,法文化研究者所走过的崎岖之路,并且预示着他们在这条路上将永不停息、永远攀登。
开展比较法制史的研究中外法制历史比较研究刍议中西宪法文化的比较从清代注释律学看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庄园、教会与宗族——东西方封建社会结构比较衡平”与“原情”:论中世纪英格兰与中国古代对于法律公正的二次救济法律文化与政治文明和社会发展——概念、经验、原理和意义的探讨中日法律文化交流的动因比较分析中日法律文化交流的选择比较继受与变通:对中日法律文化交流的考察人与文化和法——从人的文化原理看中西法律文化交流的可行与难题及其克服犹太律法和中国古代法的伦理特点分析论中国古代法和罗马法中的夫权德国法对当代中国大陆民法影响浅论论中国古代的法律自然主义中西政法文化的几点比较比较视野里的中西法律文化——兼与古以色列法律文化比较从中西立法过程比较《唐律》与《国法大全》西方法律文化的输入及其对中华法系的冲击律令体制下的日本神祗祭祀从唐律到日本律——关于日本律成立的几个问题日本对唐代服制的继受与变通唐与清关于异族通婚的法律比较中日法文化交流的历史回眸中日“家事调停”的比较研究《大明律》与中朝法文化交流秦律与日耳曼法之比较中国传统衡平司法与英国衡平法之比较:从“同途殊归”到“殊途同归”论判例法的传统及其变革性机制——以20世纪西方两大法系的融合趋势为主要背景关于法律多元论的反思
开展比较法制史的研究张晋藩随着法制史科学的发展,开展中外比较法制史的研究不仅必要,而且也具备条件。在大学法律院校开设比较法制史课程,也应提到日程上来。中国古代法制无论体系、形式、制度、原则、精神、经历、演变都具有明显的特点。这些特点的形成是和中国古代的社会结构、民族习惯、文化历史传统、地理环境的特殊性分不开的,因此,开展比较法制史的研究,不仅可以了解中外法制历史的真实进程,而且可以更准确地掌握中华法系所具有的特点和发展的规律性。中国是一个具有4000多年没有中断的法制历史的国家,这在世界文明古国中是仅见的。譬如,埃及大约在公元前4000年就进入了奴隶制社会,但在公元前525年至公元前332年间,曾两度被波斯国征服,以后又相继在亚历山帝国、罗马帝国的统治下灭亡了。因此埃及的法制史和埃及的历史一样曾经中断过,甚至连古文字都废而不传。产生在公元前3000年的古国巴比伦的法制历史,也有类似的情况。中国由于法制历史从未中断,因此沿革清晰、源流明显,既完整又系统,成为中国文化遗产中的重要部分,也是研究东方法制史颇具典型意义的样板。中国奴隶制时代,习惯法占主导地位,成文法是不发达的,而且不向全社会公布,以便于实现奴隶主贵族所期望的“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目的。与此相反,古希腊雅典于公元前621年出现了德拉古立法,其法虽以残酷著称,但却是在改革旧制中制定的成文法。公元前594年又产生了著名的梭伦立法,公布了代表新兴工商业奴隶主利益的成文法律,取代了曾经作为捍卫氏族奴隶主利益的重要手段的习惯法。这是新兴的工商业奴隶主向氏族奴隶主进行斗争的胜利成果。罗马早在公元前462年,平民保民官特兰梯留便在民众大会上提出编纂成文法。公元前449年颁布了著名的《十二铜表法》,这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中国奴隶制时代,由于氏族社会解体时显贵的家族由家而国,由血缘宗法纽带而政治联结,由氏族公有制而国有制。因此,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土地是禁止买卖的,工商业也由官府经营,氏族奴隶主贵族始终掌握着权柄。
《比较法律文化论集》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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