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法所能
2008-9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费斯
339
师帅
无
本书收录的是欧文-费斯关于法院裁判的作品。他的文章在20世纪影响深远,并代表了学界对于美国法律伟大源头的不懈追寻。通过重新解释布朗诉教育委员会一案以及该案所确立的原则,费斯提出了法官象征公众理性和法院在适用宪法的过程中塑造社会的观点。
欧文·费斯(OwenFiss)是耶鲁大学斯特林法学教授。他1959年从达特茅斯学院本科毕业后赴牛津大学深造两年.获哲学学士学位,后就读于哈佛大学法学院,1964年毕业。他曾在1965年担任联邦最高法院威廉·布伦南大法官的法官助理,1966-1968年担任美国司法部民权署特别助理。1968-1974年在芝加哥大学任法学教授.1976年开始在耶鲁大学任教,目前是耶鲁大学法学院讲座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司法程序.平等、分配主义,以及比较宪法等。学术著作有《分裂的自由主义》(Liberalism Oivided)和《言论自由的反讽》(The Irony of Free Speech)等十多部.并在美国法学理论界享有盛名。
序言第一章 正义的形式第二章 裁决的社会和政治基础第三章 司法独立的适当程度第四章 司法的官僚化第五章 反对和解制度第六章 个人主义的吸引力第七章 集团诉讼的政治理论第八章 刑法的困境第九章 客观性和法律解释第十章 作为实践的裁判第十一章 法的消亡?第十二章 在理性与激情之间抉择第十三章 理性的不可抑制性第十四章 布什诉戈尔及合法性问题后记索引致谢译后记
成功率对于机构评价当然非常重要,但另外两个因素也应当被纳入分析:机构成功的价值,以及在不同机构间对任务成功率的比较。结构性改革在这两个标准下都表现完美。 假定中的结构性改革的低成功率在更大社会回应的预期中得到了补偿。设想一下,在解决两个个体——如公民和警察在某一特定“错误做法”上的争议,或是通过重构警察部门根除这一违法状况,应当如何选择。事实是,最可能成功并不意味着更大的社会价值,无论在行为的广度或是其可持续性上都是如此。在结构案件中,成功可能更少,也更难以完美,但结构性的胜利,即使是部分的,也使得一切争端的胜利相形见绌。通过减少导致错误发生的条件的方式,它大大地减少了对于争议解决的需求,而且它能够进一步填补其自身的失败。 功能主义的批评或许更有吸引力,如果它指出其他机构能够更好地完成这一有意义但非常危险的使命。但事实正好相反。争议解决可以被仲裁替代,但结构诉讼却不能如此。在所有的裁判中,由于其包含了宪法价值和官僚机构,因此它具有最高的公共性。一些人认为行政机关可以承担这一责任,他们依据的理论是这些机构对于法院认识不到的现有社会机构有着认识上的专业性。但我将解释,如此假设是缺乏根据的。 权力转移的主张很大程度建立在行政机关拥有专业知识的观点上,但在我看来,这是缺乏证据的。工具主义的批评者试图通过比较证明行政机构的优势,但他们只比较了一半。批评者只考虑法院的失败而不考虑行政机构的失败,而事实上他们都失败很多。在改革早期,话语中同样充斥着关于行政失败的内容,并以此警告我们对行政专家保持警惕。尽管机构诉讼是困难的和危险的,但其困难在于知道大规模机构是如何运行的,而并非分散在不同分支中的知识。我怀疑是否存在一种占有这种救济过程的知识的组织,但即使这一主体存在,为什么不能采取专家证人或辅助结构的方式通过法院处理问题? ……
欧文·费斯是法自由主义的精神向导,本书收录的文章对于指引读者和作者本人理解法自由主义的真谛必不可少。费斯反对经济学、马克思主义以及情感主义学术思潮,反对恩奎斯特担任首席大法官期间联邦最高法院的立场,并冷静客观地提出,本真的理性是对法律和生活的唯一最佳指引。本书对法律制度构造进行了让人耳目一新的开创性思考,并提出了一个深刻的观念——法律不仅为实现正义之器,更是正义之化身。费斯对理性、正义和法律矢志不渝的钻研非常适时且对法之价值至关重要。 ——诺亚·菲尔德曼,著有《圣战过后:美国和争取伊斯兰民主的斗争》 欧文·费斯是出色的公法裁判理论家。他以理性主义、非个人主义和反官僚主义的视角审视了民权运动时代作出的判决。其论证条理清晰、思维连贯,法律分析和哲学分析运用娴熟,文笔简洁流畅,读者必将为此折服惊叹。 ——马太·阿德勒,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 《如法所能》是一部出色的论文集,通过引人入胜的全景式回顾和展望充分展现了法学界最重要的学者之一的生活、工作和希望。 ——劳拉,卡尔曼,著有《法自由主义的传奇历程》
“美国法律文库”是“中美元首法治计划”(Presidential Rule of Law Initiative)项目之一,该项目计划翻译百余种图书,全面介绍美国高水平的法学著作,是迄今中国最大的法律图书引进项目。“美国法律文库”著作将陆续推出,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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