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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刑事诉讼法

卞建林,刘玫 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0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

卞建林,刘玫 主编  

页数:

362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本教材面向法学专业本科学生、诉讼法专业研究生以及其他法律工作者,供其学习、研究外国刑事诉讼法之用。“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要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离不开对外国相关制度的研究和借鉴。为此,本书选择了当今世界上具有代表性的八个国家,力求对其刑事诉讼制度作比较系统、客观、全面的介绍,并特别关注相关国家近年来刑事诉讼法的改革情况。 本书选写了英国、美国、加拿大、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和俄罗斯等八个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从法律渊源和司法传统来说,英国、美国代表英美法系,以普通法、习惯法为主,加拿大也属于这一法系,与英国、美国不同,加拿大有成文的刑事法典,而且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合一。法国、德国则是大陆法系的代表性国家。日本传统上秉承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大量吸收英美法系内容,因此其呈现出典型的混合模式特征。20世纪80年代末,意大利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后也表现出与日本相同的趋势。而俄罗斯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既不同于英美法系,又有别于大陆法系,有其自身的特点,并对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有深刻影响。鉴于上述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各具特色,都有一定的代表性,本书选择这八个国家加以介绍,以便读者学习、研究和比较。此外,为了便于读者对外国刑事司法制度与刑事诉讼程序的沿革、现状及发展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和整体的印象,我们编写了外国刑事诉讼法概述一章,概要介绍了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演变、当代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以及刑事诉讼法的发展趋势。 本书两位主编曾分别多次作为访问学者出国考察和访问,国外留学、访问的经历使其得以亲身感受当今世界上法治发达国家的司法制度,从而对外国刑事诉讼法有一个感性认识。在此基础上,两位主编结合近年来国内外的有关研究资料和文献,完成此书。

作者简介

卞建林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诉讼法学和证据法学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兼任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主要研究领域为刑事诉讼法学、证据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外国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 外国刑事诉讼原则 第三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一般发展趋势第二章 英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节 英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和法律渊源 第二节 英国刑事司法组织 第三节 英国的法官制度和陪审制度 第四节 英国刑事诉讼程序 第五节 英国刑事证据制度第三章 美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节 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 美国的刑事司法组织 第三节 美国刑事诉讼程序 第四节 美国刑事证据规则第四章 加拿大刑事诉讼法 第一节 加拿大刑事司法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 加拿大刑事司法组织 第三节 加拿大刑事诉讼程序 第四节 加拿大证据制度第五章 法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节 法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 法国刑事司法组织 第三节 法国刑事诉讼程序 第四节 法国刑事证据制度第六章 德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节 德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 德国刑事司法组织 第三节 德国刑事诉讼程序 第四节 德国刑事证据制度第七章 日本刑事诉讼法 第一节 日本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和特点 第二节 日本刑事司法组织 第三节 日本刑事诉讼程序 第四节 日本刑事证据制度第八章 意大利刑事诉讼法 第一节 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 意大利刑事司法组织 第三节 意大利刑事强制措施 第四节 意大利刑事诉讼程序 第五节 意大利刑事证据制度第九章 俄罗斯刑事诉讼法 第一节 俄罗斯刑事司法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 俄罗斯刑事司法组织 第三节 俄罗斯刑事诉讼程序 第四节 俄罗斯刑事证据制度主要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第一章 外国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一、外国古代弹劾式诉讼制度和神示证据制度弹劾式诉讼盛行于奴隶制时期,是人类司法史上最早的诉讼模式,主要实行于古巴比伦、古希腊、古罗马以及封建社会初期的一些国家中。所谓弹劾式诉讼制度,就是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是以居中裁判者的身份处理刑事案件。这种诉讼制度是人类摒弃原始血亲复仇制度后采用的第一种诉讼形态,其产生在很大程度上受当时生产力极端低下的初级生产关系的制约和原始氏族社会解决纠纷的传统方式的影响。其主要特征是:1.国家没有专门的追诉犯罪的机关,对犯罪的控诉由公民个人承担。通常,被害人或其代理人作为原告向法院直接提起控诉,只有当原告起诉后,法院才受理并进行审判。没有原告,法院不主动追究。按古罗马时期的表述,即“无原告即无法官”,也就是实行“不告不理”原则。传唤被告及证人的义务由原告承担。例如,《萨利克法典》第3条规定:“凡传唤别人到法庭者,应偕同证人,一同到被传唤人家,如本人不在,应使其妻子或其他家属通知他本人,前赴法庭。”2.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平等,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案件审理程序通常是由原告提出控诉的理由和证据,再由被告提出反对的理由和证据,然后由法官作出判断。例如在古雅典,案件在审判时先宣读原告的控诉书,再宣读被告的反驳书,然后由双方当事人发言和进行辩论,当事人也可以请懂法律的人为自己辩解,最后由法官作出判决。3.法院或其他裁判机构在诉讼中处于消极的裁判地位。法官在接到被害人或其代理人的控诉后,不进行专门的调查,不主动收集证据,只是在开庭审理时听取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和辩论,以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为依据作出裁判。弹劾式刑事诉讼制度具有的主要优点,一是明确区分了控诉和审判的职能,有利于防止法官集控诉和审判权于一身,独断专行,滥用职权。二是原告和被告诉讼地位平等,双方可以在法庭上进行平等的对抗和辩论,有利于法官听取双方意见,居中裁断,从而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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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刑事诉讼法》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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