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七日必背
2009-8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北京三校名师学校
324
530000
司法考试命题有规律吗? 任何一个历行多年的成熟的资格考试,自有其内在的命题规律与风格。这是必须的。悄然间已是国家司法考试的第8个年头,可资以研究、参考的真题就有2100余道,洋洋大观。尤其近5年来司考命题的基本特征稳中小变,保持一种传承和创新的协调。这给兢兢业业多年跟踪研究司考的命题规律者提供肥沃的土壤。 司法考试命题的重点可循吗? 复习备考的最大艺术是学会舍弃。虽然近年来命题出现某些考点分散化的情形,但不足以动摇“重者恒重”的基本规律。司考辅导用书和必读法规汇编加起来近600万字,不分重点地复习的效果令人沮丧。其实真正需要重点复习的不足20%,精准掌握这20%就会抓住95%的分值。既如此,重点在哪里?每一个考生不可能有时间、精力与专业背景去总结出来,要采用“拿来主义”去向别人去“借”。向谁去借?就是向近年来活跃在全国各家司考培训机构的广有口碑的资深授课人的最后复习阶段的串讲大纲去借。这是最好的捷径。 如何快速寻求司法考试命题的规律与重点? 答案是:经验。此处的经验,是多年来活跃在全国各家司考培训机构的广有口碑的资深授课人对于本学科命题的经验总结。实际上,这些资深授课人的口碑恰恰就是来自于对本学科命题规律与重点的极其认真、负责的经验总结,因而获得广大考生的多年信赖。面对仅仅一个学科的考试内容,一位教授、博士在面对黑压压数百名考生的讲台上长袖善舞多年,教学相长,其把握该学科司考命题的规律与重点的经验,扪心自问,不值得考生们信赖吗? 本书如何做到以上三点? 1.兼听则明偏听则暗。每一学科都选取3—6人的各司考培训机构的各学科头牌资深授课人。公平地说,这个39人名单的权威性应是当前司考辅导界的最大公约数了。 2.前瞻与权威。这里还选取l6位近年来每个学科的命题人(拼题人),对其相应学科的教材(注意不是专著)中所举的案例进行了筛选、总结,以力求保持本书的前瞻性与权威性。 3.足够的数据库。即使对于再大牌的授课人,也拿到其最近3年而非1年的串讲提纲,再结合当年的考试真题,寻求其自身变化的规律与心路历程。 4.编者的智识与慧眼。编者都具有5年以上授课辅导、试题讲解与编辑经历,对各自负责的学科命题具有相当的把握能力,所以才敢于在诸位大牌授课人的不同串讲大纲中纵横捭阖,取取舍舍。 最后,本书的最佳使用时间在考前两周左右。虽然名为“考前7日必背”,些处的7日乃是虚指,。要保证两遍以上的体系化点对点的复习甚至还包括个别科目的部分知识点的纯粹背诵性记忆,大概需要两周的时间了。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特征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与实践基础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构成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三个至上” 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 六、依法行政 七、公正司法法理学 一、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学说 二、法的作用 三、法的价值种类与冲突 四、法律规则的含义与逻辑结构 五、法律规则的分类 六、法律原则 七、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 八、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 九、法的效力 十、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种类 十一、权利与义务 十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十三、法的实施 十四、法律推理 十五、法律解释 十六、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 十七、法与道德法制史 一、契约制度(西周、宋) 二、婚姻与继承制度(西周、宋) 三、《法经》 四、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结构与立法 五、汉律的儒家化 六、《永徽律疏》 七、唐律的刑罚原则 八、明清会审制度 九、清末“预备立宪” 十、民国时期的宪法 十一、罗马法的复兴 十二、英国法的渊源 十三、英美司法制度 十四、法国与德国的重要法典 十五、西方国家两大法系宪法 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 二、宪法的一般功能 三、宪法与条约 四、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五、选举制度 六、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七、特别行政区制度 八、公民的基本权利 九、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 十、议案、罢免案与质询案的提出 十一、国务院 十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十三、宪法修正案 十四、我国宪法的实施保障机制经济法 一、垄断协议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经营者集中 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五、虚假宣传行为 六、诋毁商誉行为 七、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法理学一、马克思主文关于法的本质学说1.法的本质最初表现为法的正式性(1)法总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2)法总是依靠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实现。(3)法总是借助于正式的表现形式予以公布。2.法的本质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1)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从表面看,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中立性。(2)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国家意志就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3)法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被统治阶级的某些利益,但只具有局部意义。3.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所以,法的本质存在于国家与社会的对立统一的关系之中。法的本质理论,关键在于理解。要知道法律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复习中注意与法的作用和价值相结合。二、法的作用1.唯物史观认为(1)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产生、存在与发展变化都是由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法在由社会所决定的同时,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2)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法律的作用与国家的地位和作用互为表里。(3)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法能否对社会发生作用,法对社会作用的程度,法对社会所发生作用的效果,不是法律自身能够决定的。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七日必背》:超载门派,博彩各机构授课人近三年最后阶段串讲大纲,去粗存精意在求大同存小异。多年追踪,精研各学科命题人相关著述追溯命题之源头,取舍之间定位铁规律真重点。14学科之考前必背,各司考培训机构的39位资深讲授人的最后阶段串讲提纲,16位资深司考命题人的相关著述摘录,3年研发,共熔一炉,由点到点,精华犹存,疏而不漏,值得考前7日必背的唯一精华本!
纸质很好看着也很舒服,重点突出
重点总结得不错,比那些大厚本的书要实用一些
书的内容还可以,整理的也算清楚~~只是当当现在送货史无前例的慢,两本书足足等了一个星期才收到,比起以前头天下订单,第二天,最迟第三天收到书的情况,实在是让人受不了。。。
内容太粗糙了,还有一些错误观点,根本不适合最后备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