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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

曾尔恕 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9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

曾尔恕 编  

页数:

350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本教材是在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教育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法学教材——《外国法制史》的基础上,总结编写者的长期教学经验、提炼科研积累,借鉴以往同类教材的经验与成果编写而成的。为适应现代开放教育的教育规律,充分体现学生自主学习的特点,本教材努力作到科学、准确和简约,既较为全面地介绍外国法制史的基本内容,又突出重点问题。 本教材的编写体例基本按年代顺序,介绍不同法系和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产生重大影响的典型国家的法律制度。各章所述内容基本包括: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法律渊源、基本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全书分为12章,顺序是:古代法综述、罗马法、日耳曼法、教会法、伊斯兰法、英国法、美国法、法国法、德国法、日本法、俄罗斯法和欧洲联盟法。为了突出重点,其中“古代法综述”只简要介绍了两河流域法、古印度法和古希腊法。本教材各章均辅以导读,对各章内容及重点进行提示。此外,各章均有配套测试题,教材最后附有参考书目。

书籍目录

绪论第一章 古代法综述 第一节 两河流域法 第二节 古印度法 第三节 古希腊法第二章 罗马法 第一节 罗马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节 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第三节 罗马私法的体系及其基本内容 第四节 罗马法的复兴和影响第三章 日耳曼法 第一节 日耳曼法的产生和演变 第二节 日耳曼法的基本制度 第三节 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影响第四章 教会法 第一节 教会法的产生和演变 第二节 教会法的基本渊源 第三节 教会法的基本制度 第四节 教会法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影响第五章 伊斯兰法 第一节 伊斯兰法的产生和演变 第二节 伊斯兰法的渊源 第三节 伊斯兰法的基本制度 第四节 伊斯兰法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影响第六章 英国法 第一节 英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演变 第二节 英国法的渊源 第三节 宪法 第四节 财产法 第五节 侵权行为法 第六节 契约法 第七节 刑法 第八节 陪审制度与律师制度 第九节 英国法的历史地位和普通法系第七章 美国法 第一节 美国法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节 美国法的渊源第四章 教会法 第一节 教会法的产生和演变 第二节 教会法的基本渊源 第三节 教会法的基本制度 第四节 教会法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影响第五章 伊斯兰法 第一节 伊斯兰法的产生和演变 第二节 伊斯兰法的渊源 第三节 伊斯兰法的基本制度 第四节 伊斯兰法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影响第六章 英国法 第一节 英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演变 第二节 英国法的渊源 第三节 宪法 第四节 财产法 第五节 侵权行为法 第六节 契约法 第七节 刑法 第八节 陪审制度与律师制度 第九节 英国法的历史地位和普通法系第七章 美国法 第一节 美国法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节 美国法的渊源 第三节 宪法 第四节 民商法 第五节 反托拉斯法 第六节 社会立法 第七节 刑法 第八节 司法制度 第九节 美国法的基本特点及其历史地位第八章 法国法 第一节 法国法的形成和演变 第二节 宪法 第三节 行政法 第四节 民商法 第五节 刑法 第六节 司法制度 第七节 法国法的历史地位和大陆法系第九章 德国法 第一节 德国法的形成和演变 第二节 宪法 第三节 行政法 第四节 民商法 第五节 经济法和社会立法 第六节 刑法 第七节 司法制度 第八节 德国法的影响和历史地位第十章 日本法 第一节 日本法的形成和演变 第二节 宪法 第三节 民商法 第四节 经济法和社会立法 第五节 刑法 第六节 司法制度 第七节 日本法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影响第十一章 俄罗斯法 第一节 俄罗斯法的形成和演变 第二节 宪法 第三节 民法 第四节 刑法 第五节 司法制度 第六节 俄罗斯法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影响第十二章 欧洲联盟法 第一节 欧洲联盟法的形成和演变 第二节 欧洲联盟法的渊源和效力 第三节 欧洲联盟法的基本制度 第四节 欧洲联盟法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影响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作为一部宗教经典,《摩奴法典》充分表达了人们对于超自然力的信仰与遵从的自觉性,与此同时,它又体现出法律的强制性特征,规定任何人背离了它都要受到严厉惩罚。法典对社会全体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即使社会最高等级婆罗门种姓也必须依照法典规范自己的全部生活。如法典第八章第128条告诫国王:如果该受刑罚的不用刑罚,不该受刑罚的反受刑罚,国王就会下地狱。可见,《摩奴法典》既是宗教典籍,又有法的一般特征,实现了宗教戒律与法律规范的高度融合与统一。3.《摩奴法典》确认和严格维护种姓制度。种姓制度是《摩奴法典》所确立的最基本的法律制度。法典中几乎所有的条文都是对种姓权利、义务的直接规定。法典开篇就确认了神创造的四个原始种姓,并表明“自在神的摩奴”编纂本法典的目的是“为将婆罗门的义务与其他种姓的义务以适当顺序加以区分”。(1)法典宣扬梵天创造了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不同等级的种姓,不同种姓应从事不同的职业,职业世袭。法典宣称婆罗门是从梵天口中生出的,所以最高贵、最洁净,理应享有世界上所有的一切,“是这整个世界的法主”。婆罗门掌握宗教祭祀大权,其职责是教授与学习吠陀,主持祭祀、布施和接受施舍物。刹帝利是从梵天的双臂创造出来的,是最有力量的种姓,掌握军政大权。吠舍是从梵天的双腿生出的,是最勤劳的种姓,其职责是学习吠陀以及从事农业、商业和放高利贷等。首陀罗来自梵天不洁的双足,是最低等、最肮脏的种姓,因此应当安分守己,从事最低等的贱役,其任务是温顺地为前三个种姓的人服务。后来随着劳动分工的进一步发展,在首陀罗和吠舍之间又产生各种行业的不同集团,派生许多亚种姓或杂种姓,种姓制度日益复杂。杂种姓中地位最低者甚至成为“不可接触的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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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第2版)》:教育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法学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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