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格兰宪政史
2010-12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英] F. W. 梅特兰
369
李红海
无
《英格兰宪政史》显示了梅特兰不仅是一位思想精深的法律大家,而且还能极其高明地令知识大众化:这些讲义包含了一些梅特兰在其后来的作品中没有机会表述但却不能为我们所舍弃的、新的、原创性观点。 与戴雪的《英宪精义》相比,《英格兰宪政史》是一本极好的宪法入门书。说它好,主要是因为它为我们提供了很多历史背景性的知识(比如它将今天英国政府的许多高级职位追溯到了过去王室的某些官员那里,议会两院、枢密院、内阁、首相也都各有所归),这为我们全面、深刻地把握英国宪法、宪政的特点提供了可能是《英宪精义》所没有提供的东西。换言之,如果说《英宪精义》为我们解释了英国宪政当中的基本原则、基本状况是什么的话,那么本书则为我们提供了这些原则、这些状况是如何发展而来的。两者结合,对英国宪政的理解自然会更加准确、深刻! 本书不止是一本宪法、法律史方面的教科书,在一定意义上它还是一本关于英国法的教科书。其篇幅宏大,内容丰富,涉及宪法、不动产法、封建主义、刑法、民事和刑事诉讼、司法制度、教会、财政税收,等等。相信对上述内容感兴趣的读者都会在其中有所收获。 英国法律和社会发展史上的很多东西竟然和我们有着惊人的相似!比如我们曾宣称对过去、对传统的尊重也同样为英国人所分享和实践;此外,对法律之外规则的尊重也是两个社会的一个共同点,阅读本书,相信你会惊叹于英国宪法和宪政的很大部分竞然是靠我们所津津乐道的“德”、“良心”、“自觉”、“惯例”等来维持的!
梅特兰(Maitland,Frederic Willian,1850~1906) ,英国著名法学家、历史学家。1876年取得律师资格,成为衡平法律师。1888年成为剑桥大学英国法教授。著作范围很广,风格刚健有力。主要著作主要有《格劳塞斯特刑事诉讼》(Gloucester Pleas ,1884)、《高等法院法官与警察》(Justice and Police ,1885)、《末日裁判书及其他》(Domesday Book and Beyond ,1897)、《区与自治城市》(Township and Borough ,1898),并与弗德雷克•波洛克爵士(Sir Frederic Pollock)合著了权威性著作《爱德华一世以前的英国法律历史》(History of English Law before the time of Edward I,1895,修订版1898)。本书为梅特兰1887~1888年在剑桥大学的讲义,由H.A.L. 菲舍尔整理后于1908年首次出版。
第一阶段 爱德华一世驾崩时的英格兰公法 A.英格兰法的总体特征和对立法的评价 B.地产权制度 C.王国的行政区划与地方政府 D.中央政府 E.司法 F.回顾封建主义第二阶段 亨利七世驾崩时的公法 A.议会 B.国王及其咨议会 C.司法 D.英格兰法的总体特征第三阶段 詹姆士一世驾崩时的公法概述 A.议会 B.国王与议会的关系 C.军队的历史 D.地方政府 E.法律(尤其是刑法)的总体特征 F.宗教改革的法律史第四阶段 威廉三世驾崩时的公法概述 A.王权的组成 B.议会的组成 C.议会召开的频率和任期 D.主权问题 E.立法 F.征税及对财政的控制 G.司法 H.议会的特权第五阶段 当今公法概述(1887-1888) 前言 A.主权机构 B.“国王”与“政府” C.国王权利的分类 D.财政制度 E.军事制度 F.司法 G.警察制度 H.社会事务与地方治理 J.教会 K.宪法的定义
中央政府 现在我们要转向作为中央政府的国王及其御前会议。我们习惯于把这一点视为宪法的主题。不过在此还是耽搁了一下,因为如果不预先了解一些有关地产法和地方组织机构方面的知识,本主题就几乎无法理解。在爱德华一世统治末期,我们发现存在着好几个不同的中央机构。首先是国王,这是核心中的核心。然后是由王国三个等级组成的王国民众大会(教士、贵族和平民),“议会”(parlia-mentum)将会逐渐成为专门分配给它的称谓。接下来国王又拥有一个自己的咨议会(council),它截然区别于议会;国王还拥有王国的高级官员,御前大臣、财政大臣、警务总长和军事总长等。此外国王还拥有法庭,在一种特别的意义上这些都是他自己的法庭:王座法庭、皇家民事法庭、财税法庭。此时所有这些机构已清晰可辨,并履行着不同的职能;但稍微向前看一下我们就会发现,那时它们尚未分立。比如,国王御前会议和王室法庭之间的区别只是慢慢建立的(concili-um Regis,curia Regis)。因此我们要将这里的中央机构作为一个整体,简单回顾一下它的历史。 (1)1066年之前 在塔西陀描述的日耳曼部落中,国王并不普遍。在有些地方,部落会在其民众大会上选出自己的最高官员:头领(principes);另一些部落则已经有了“王”(rex),他也是由选举产生的,而他的当选可能只是因为他血统高贵,其权力看来则相当有限。我们的祖先首次进攻不列颠行省时看来还没有国王,他们的首领是方伯(ealdormen),我们可以把他视为塔西陀笔下的头领。但国王很快就出现了,征服一个新国家的历程将非常有利于它的发展。后来联合形成英格兰王国的那些小邦,从其他方面来看也类似于塔西陀所描述的小国。每一个小邦都有自己的民众大会,由全体自由民参加,其头领、方伯及国王都在此选出。方伯控制着一个郡(pagus)或地区,他们在国王的主持下聚在一起决定着王国的琐细事务,更为重大的问题则要在民众大会上讨论:头领处理日常小事,大事则由全体民众决定(de minoribus rebus prirzcipes consultant,如majoribus omnes)。 逐渐地,通过征服形成了更大的王国,直至最后形成英吉利王国。这条道路是通过接受基督教教义和组建英国的教会而铺就的。因此而被纳入更大王国的、过去的那些小邦并未失去其统一性,它现在作为新王国的一个郡而存在;有时,昔日小邦的王室成员现在还继续出任方伯;其民众会议依然存在,但现在成了郡大会,后来则成为郡法庭。王国大会并非普通民众或全体民众的会议,而是贤者、智者的会议,贤人大会。回顾其历史,贤人会议看起来很不稳定,而且其组成也不确定。它包括主教,到这一时期末,我们还经常发现许多修道院院长也出席其中。它还包括各郡的方伯,其数目随郡是个人管理还是集体管理而变化。除此之外,还有许多一般被称为王室臣僚(ministri Regis)或国王塞恩(King'sthanes)的人也出席贤人会议,且其数目随时间不断增长。贤人会议可能从来没有成为一个非常大型的议会,“公元931年11月在卢顿召开的贤人会议上,出席者包括2名大主教,2位威尔士国王,17名主教,15名方伯,5名修道院院长和59名王室臣僚。 ……
这是剑桥大学梅特兰教授向学生讲授英格兰宪政史的课堂讲义的译著。原著作者将英格兰公法发展阶段划分为五个阶段,并对每个阶段立法的总体特征、王权、议会、中央及地方政府、司法等方面的宪政运作状况予以了总结介绍,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清晰完美地梳理了英格兰法律发展和宪政运作脉络。本书虽非梅特兰精雕细琢之成熟作品,但并非简单的历史资料的堆砌,而是着眼于对法律运行过程的审视和探讨,背景资料翔实,分析细致入微并涵盖了大量的原创性观点,为我们学习和研究英格兰宪政史提供了很好的引领。其独特的阶段划分方法也为我们研究英国宪政史提供了不同寻常的观测点,对既有历史著述做出了重要补充。
无
英格兰的宪政,无论是现今还是它的历史,总会让人产生兴趣,总会带给人无限的思考和联想。这不仅因为它被誉为宪政的母国、它的宪政与众不同而且几乎无法复制,更因为它曾创造了无数令人叹为观止的宪政奇迹和这些奇迹的无法解释。
比如,即使是从诺曼征服开始算起,也很少有“外人”对王位提出主张:主张者(即使受到质疑)基本上都是跟王室有一定关联的人。比如,对忏悔者爱德华国王之王位提出主张并最终获得成功的征服者威廉,据说是前者在诺曼底时留下的私生子;而和亨利一世之女玛蒂尔德争夺王位的斯蒂芬,则是威廉二世和亨利一世的外甥、法国的布鲁瓦伯爵之子,其母阿黛拉是威廉一世的第四个女儿…… 事实上,英格兰的历史上也曾发生过王朝更迭和国王被废黜或弑君之类的事 ,但与王室没有任何关联的人跳出来主张王位的情况,却几乎从未发生过。如拉尔夫•A•格里菲斯在评价爱德华二世被废黜、爱德华三世即位时所言,尽管君权神授的原则遭到了破坏,但王位世袭的原则却没有受到侵犯 。这与中国历史上从很早时候起陈胜吴广就提出“王侯将相,宁有种乎?”、历代屡有权臣废帝并取而代之以及农民起义首领动辄慌不迭地称帝,形成了鲜明对比。再比如,自光荣革命至今,三百多年来英国(至少是英格兰)国内基本上没有发生过大的动荡 ;而如今,英国社会秩序之井然,也常常是人们津津乐道的话题。凡此种种,在世界宪政史上,即使不是独一无二,也可以算得上是相当少见。
面对这样一种奇迹,我们所关切的决不止是这种奇迹本身,而是它背后的原因所在:究竟是哪些因素促成了这样的宪政奇迹?回答这样的问题也许是不可能的——因为任何奇迹的背后都必然隐藏着无数的未知因素,更何况迄今好像还没有人对此作出过完美的解释。类似的探索也许是徒劳甚或无益的——因为探索是为了解释,而解释又很可能是为了借鉴,但迄今为止好像还没有成功复制这种宪政的先例。另外也许我们还必须承认,各国的宪政体制总是与其民族性格联系在一起因而是无法移植和复制的,在这个意义上借鉴和复制他国也许是根本不需要的——宪政体制只有适合这个民族与否,而绝无彼此的优劣高下之分。不过即使抛开上述这些顾虑而只进行理论上的探索,也许就能够让我们理解宪政背后的某些一般性规律,从而在一定意义上有助于我们自己的宪政建设。而在这方面,英格兰的宪政史的确是一个很好的标本,而梅特兰的《英格兰宪政史》则是一部对此标本予以经典描述的经典著述。在接下来的内容中,笔者将基于对梅特兰《英格兰宪政史》的翻译和自己对英格兰宪政史的认识,来谈谈自己对这一主题的理解。
一、英格兰宪政的历史是一部不断将王置于法下的历史,是统治权在国王、贵族和议会之间不断调整配置的历史。
二、英格兰宪政的历史是一部为自由而战的历史,是英格兰人不断通过书面方式宣示自己自由和权利的历史。
三、英格兰宪政的历史,是一部关于如何征税及如何分配税收收入的历史。
四、英格兰宪政的历史是一个普通法律发展的历史,它的宪政问题多是或可以归之为某一部门法的法律技术问题。
五、英格兰宪政的历史是一部规则与民族性格不断磨合、协调并匹配的历史。
结论
对于宪政的研究,可以有很多角度,每个人的研究也会有不同的感受;各国传统、国情不同,导致各国的宪政实践也会产生许多差别。但同为人类社会,势必意味着我们必然会面临某些共同的问题;各个社会群体在解决这些问题时所采取的措施会充分反映出这个种群的智慧,而这些智慧对其他种群来说也应该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如果不是借鉴意义的话)。这也是比较这一研究方法存在的基础、合理性和价值所在。
从英格兰宪政的历史可以看出,这个民族是在用法律浇灌、奠基自己搭建的宪政框架,使之牢固地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无论政治体制如何变幻、国家权力归谁行使,以习惯为基础的法律(普通法)始终都是人们诉诸的终极依据。无论这些法律成文还是不成文,是普通法还是制定法,也无论它们采取何种形式,它们始终都是英国人心目中通向自由的明灯。这是一种传统,受此传统的熏陶,英国人形成了尊重规则的心性和精神气质,而这种心性反过来又增强了规则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长此以往,法律与人的心性反复砥砺,不断磨合,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释为什么英国人能够创造本文开头所提出的各种宪政奇迹。如果可以,这权算作笔者对这些奇迹之原因的一个解释吧!
宪政之路的铺就,并非仅仅基于理念,而是在历史过程中各种政治势力妥协的结果。本书对英国宪政史的梳理,可以帮助我们反思中国走向宪政之路的历史过程中各种力量的互动
本书是译著,译者亲临英国留学深造,现场感受英国宪政制度,翻看英国学者自述,可信度比一般的泛泛引介高出许多。而且所翻译之书,在英国也属上乘之作,原汁原味的评介本国宪政发展历程。相信以此为专业的读者自能读出其价值来。不过需要说明的是,只想一般性了解英国政治制度的读者,还是要慎重出手,此书略显艰涩,嘿嘿。
一个国家没有宪政 将是难以想象的 看英格兰宪政 思索我国的宪政之路 任重而道远啊
喜欢搞宪政的一定要看 体系明确 内容详尽
梅特兰这个名字本身就代表着法律史,他的书自然是经典。值得大加推荐。翻译得也还不错,不过,鉴于译者的专业知识,有的译名就出问题了。如“牧师”一词,中世纪就没有。新教才有牧师,天主教只有“神父”或教士。希望读者不要以讹传讹。关于中世纪的许多术语,我们还需要正本清源,逐渐统一认识。
梅特兰不愧为大师,此书是对他演讲的总结,通俗易懂,翻译的也很好,极力推荐。
谢谢李老师,谢谢梅特兰
李红海老师的翻译十分出彩!梅特兰不愧为一代宗师。
写有关英国方面的论文买的书,很全面,但是没有观点.
对于法律了解的基础课本
本书是剑桥大学的宪法学教科书。
应该不错吧。人类历史进步的基石
世界一流学者著作极好 专业研究必备 值得一买珍藏
知识面广,经典
可以当小说来看
一本好书,英格兰是宪政的发源地,不是偶然的。
了解英国宪政发展历史的必读之作,算是这一领域里重要的著作。
宪政经典
不错的历史介绍
内容有点枯燥难读。不过是本好书。
经典著作,必须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