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人道关怀
2012-5
胡玉鸿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2-05出版)
胡玉鸿 编
《法律的人道关怀:弱者权益法律保护论丛》全面阐述了弱者保护的正当性、必要性问题,并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弱者权益保护的措施、对策、方式等进行了探讨。就内容而言,既有弱者权益保护的基础理论反思,又有弱者权益现状的分析和制度思考的成果;就范围而言,既包括对弱者保护整体问题的分析,又有就艾滋病患者、残疾人、精神病人等特定弱者的研究。
序言:弱者、法治与社会公平 第一编弱者的概念及法律上弱者的形态 弱势群体的宪法地位研究 制度性歧视与弱者权利保护 新型社会治理环境中的弱者概念去魅及重塑 消费者弱者地位及权益保护机制的法经济学分析 试论精神病嫌疑患者 ——一类尚未被发现的弱者 强奸罪女性被害人的弱势与救助 ——从社会性别理论的角度分析 第二编弱者保护的法理基础 优胜劣汰与优胜劣不汰 ——人类社会生存竞争规则的道德底线 “弱者”的保护、抵抗权及其父爱主义解释 弱势群体平等保护的理论基础 ——基于罗尔斯和德沃金正义观的考量 弱者法律保护的限度 谁来保护弱者? “小摊贩”的职业自由 ——基本权利的视角 论弱者权利的法律边界 ——基于消费者知情权案例的整理与研究 论个人对意外事故中弱者的不作为——“见死不救”的法理分析 第三编弱者保护的制度建构 流动儿童初等教育权的平等保护探析 我国劳动基准实施面临的困境及对策探析要“一刀切”的司法解释还是要类型化的判例制度?——对《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的批评 弱者安全权的平衡与供给 弱势群体住宅权保障的城市绅士化陷阱:现象、成因与对策 强迫迁离之避免:迈向以人为本的城市更新——弱者人权保护视角下的东亚地区城市更新实践之考察 论HIV感染者的劳动权 无理信访与信访人权利保护 试论残疾人权利的法律保护 第四编弱者保护的法律路径 以人权对抗看守所非正常死亡 论弱者维权及其理性选择 行政诉讼:弱者基本权利的重要保护路径 如何正确对待弱势群体私力救济? 环境污染受害者维权的现状分析——以环保非政府组织为适格当事人视角 精神障碍者的刑事法律保护研究——以我国台湾地区法律和实践为研究课题 安乐死是否撼动了国家对生命权的客观保护义务 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法理探究 法律的人道关怀——江苏省法学会法理学与宪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暨 “弱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学术研讨会综述
版权页: 3)通过特别立法,完善了弱势群体宪法权利的法律保障体系。德国在魏玛共和时期,为保障社会权的实现,颁布了大量联邦法律,将这些基本权利具体化,如1918年的《失业关怀条例》、1918年的《劳资合同条例》、1927年的《失业保障法》等。从此,社会立法在西方国家也逐渐兴起。纵观近代到现代的绝大部分历史,存宪法领域,英国颁布了一系列宪法性文件来完善其不成文宪法体系,保护弱势群体权益。早期立法如1834年颁布的《济贫法》(后来被1948年《国家救助法》取代)、1874年的《儿童救助法》、1897年的《工人赔偿法》等。在20世纪中后期颁布的许多社会福利立法如1975年的《雇员保护法》、1983年的《社会保障(失业、疾病和伤残补贴)条例》、1994年的《社会保障(丧失工作能力)法》等。美国在内战后,为保障被解放的种族人民的权利,也通过国会立法作出了许多保护公民权利的努力,如1866年、1871年和1875年颁布的民权法等,以及国会为实施第14条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所颁布的1957年、1960年、1964年、1965年和1968年民权法案等。 4)积极调整社会和经济制度,体恤社会和经济领域的弱势群体。这是现代宪法区别于近代宪法的显著特征之一。到了近代社会,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国普遍面临社会贫富差距日益扩大等社会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新型建立的国家普遍将社会、经济和文化制度直接纳入宪法范畴,尤其是将公民的社会权利直接上升为宪法权利;原已稳固宪法体制的国家也积极调整原有的宪法制度,积极追求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平等和公平。1919年《魏玛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对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作由全面规定的成文宪法。该法不仅创立了“经济社会化”原则(即通过国家权力干预和调整经济以实现经济的有序发展),而且首创了所谓“社会摹本权利”的概念。此后颁布的各资本主义国家大都相继存宪法中规定了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或者公民存这些领域的基本权利,甚至将国家经济政策也纳入宪法范畴。例如:印度1949年《宪法》在序言中就规定:“确保一切公民:在社会、经济和政治方面享有公正;在地位与机会方面的平等;”第46条规定,“国家要特别注意促进人民中的弱者。特别是表列种姓和表列种族的教育和经济利益,国家应当保护他们免受社会不公正和任何形式的剥削之害。”菲律宾1986年《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应在本国发展的一切阶段,促进社会公正。”巴基斯坦1973年《宪法》在序言中也明确规定:“以下的基本权利将得到保障:地位平等,机会平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经济和政治公平。”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不仅将公民的社会权利纳入宪法的范畴,而且通过确立国家的经济形式,指导国民经济的改造和发展,“试图消灭收入和财产地位的差别”、“平等满足人们的需要”。美国宪法至今仍保持独立战争时期的立法体系,并没有直接规定经济和社会制度的内容,甚至有学者认为,“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在美国还不是宪法权利”;存美国宪法中,除存前言中规定了“促进普遍福利”外,也并没有将福利作为一项权利规定在宪法中。但伴随“福利国家”在20世纪60年代末的兴起,社会福利存美国也越来越倾向于成为一种个人“权利”。
《法律的人道关怀:弱者权益法律保护论丛》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