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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学者中国法论著选译(上下)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12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  

页数:

全2册  

字数:

660000  

译者: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编  

Tag标签:

无  

前言

  中国与日本均为东亚的主要国家,且互为邻邦,所以自古以来,两国之间的交流就颇为频繁,并最终使两国的历史文化表现出一定程度的相似性。如此一来,无论是对中国学者还是对日本学者而言,以彼国历史为参照显然是深入了解本国历史的重要方法。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日本国内一直有不少学者对中国史保持密切关注,日本的中国史学界也已逐渐成为域外最为重要的中国史研究力量之一。毋庸置疑,中国法律史是为中国史这一流域所涵盖的一片风景,因此日本学者作为整个流域的观察者自然也不会忽略对这片风景的“深描”。  那么,日本学者在中国法律史研究上具有哪些特点呢?周一良先生在为《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作序时曾概括日本学者中国史研究的特点,这些特点似乎也可适用于他们对中国法律史的研究:“一、遵守乾嘉朴学大师的教导:读书必先识字。日本学者非常注重古汉语的训练,例如大学的史料演习班上,必须弄清史料每个字的含义……二、注重穷尽资料,有‘上穷碧落下黄泉’的精神……三、日本学者注重结合书面记载进行实地调查……四、从研究领域来看,日本学者治中国史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民族、思想、宗教、法制、科技、中外关系、历史地理等各个方面,涵盖极广……五、就时代而言,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历史几乎从远古到近代现代,各个时期都有人钻研,没留下多少空白……六、日本学者中国史研究的成果,有足够广阔的发表园地……”诸种特点的存在使日本学者的中国法律史论著在整体上和在学术意义上实现了“大小皆宜”的目标:于“小”的方面说,可谓资料详实、立论有据、逻辑缜密;于“大”的方面说,历史上的法现象既在某个朝代的文化网络中觅得了自己的位置,又在前后朝代的更迭中获得了较为合理的意义,且能引申出颇为宏阔的理论视野。  ……

内容概要

  《日本学者中国法论著选译(套装上下册)》收入的24篇论文在断代上基本涵盖了从先秦至现代的各个主要历史阶段。先秦秦汉部分的数篇文章均以出土文献为基本资料并结合传世文献分析从先秦至秦汉的法制变迁及其文化背景。魏晋南北朝隋唐阶段的数篇文章关注这一时段礼、乐、政、刑的实态,且以新发现的宋《天圣令》为据复原唐令和分析唐日律令制的异同。宋元部分的数篇文章既有对此时之法律形式变迁的考察,也有对民事法律的深入分析,还有对蒙元推广统治之方式的探讨。明清阶段的数篇文章或细致分析明清时代的个别法律制度,或从社会史、区域史的视角探讨明清时代的法律运行,或对明清时代的法文化进行概括性论述。现代部分的两篇文章均为对现代中国之司法问题的域外观察。可以说,这24篇论文或具体或抽象地描述了中国法的历史风貌和现代处境,是国内学者在研究相关问题时可资参照的高水平国外成果。

作者简介

  朱勇,男,1955年生,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研究生院院长,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院长,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律史。曾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期刊发表文章数十篇,代表作有《清代宗族法研究》、《中国法律的艰辛历程》、《中华帝国的法律》(译著)。    张中秋,男,1962年生,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研究方向为比较法律文化。曾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国内外期刊发表论文多篇,代表作有《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中日法律文化交流比较研究》和《原理及其意义一一探索中国法律文化之道》。    朱腾,男,1982年生,法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曾在《哲学研究》、《政法论坛》、《清华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十余篇,代表作有《思想家治国之道》(合著)及译作《从编年史到经典董仲舒的春秋诠释学》(译著)。

书籍目录

“海外中国法研究译丛”序
编者前言
上册
包山楚简所见的证据制度
秦律、汉律中有关共犯的处罚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之《盗律》所见磔刑的作用——诸侯王国视野之下的严刑适用
汉代的死刑奏请制度
通往晋泰始律令之路(Ⅰ):秦汉的律与令
通往晋泰始律令之路(Ⅱ):魏晋的律与令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听讼与录囚
隋文帝的乐制改革——以鼓吹乐的再编为中心
唐日赋役令的构造与特色
关于唐日律令制度下的杂徭
唐日律令贱民制的考察之——关于贱民间的阶层性秩序
唐宋变革时期的军礼与秩序
下册
宋代断例考
宋代官田的“立价交佃”与“一田两主制”
开发·地价·民事法规——以《清明集》所见土地典卖关系法为中心
元代江南投下考——《元典章》文书所见投下有司的相克
拥挤列车模式:明清时期的社会认识和秩序建构
从做招到叙供——明清时代的审理记录形式
明清时代“歇家”考——从诉讼的脉络进行解析
“非规则型法”之概念——以清代中国法为素材
健讼的认识和实态——以清初江西吉安府为例
清代秋审制度的功能及其实态
现代中国的纠纷与司法
中国审判独立的现状及特征

章节摘录

  但正役都是四十日以内的留役规定可以说是与百姓身役制相对应的。这有制定以留役的形式免除调庸和更替力役的规定的意思吧。与此相应,也设立了养老赋役令23差科条。  以上所述内容,最终只不过说明因《天圣令》的发现,证明了青木和夫氏的“雇役制的成立”的观点是正确的。在此,就律令制所采用的雇役制的意义,结合若干私见予以总结。  大宝令制采用雇役作为唯一的国家强制性的力役,制定了从除去畿内的其他所有正丁征收庸作为财源的有偿雇役制。大宝令以前没有岁役的庸,也没有雇役,实行的是无偿的役。但为什么会从无偿的役转变为有偿的雇役呢?那是因为役尽管称作役,只是中央政府不支付对价,是由作为役的主体的国造等地方豪族负担役民的资养,也就是说,在役民资养的主体从国造阶层转移到国家这一点上能够看出其意义。把采女、仕丁的庸等共同体的资养制扩大到全体国民,把他们的庸作为税交纳给中央政府,根据计帐条决定分配计划,并以由民部省分发雇佣价钱和食物的形式,不再经过地方豪族之手,直接资养役民。一唐令第30条(宋9条)中,县令是依据“所部富贫,丁中多少,人身疆弱”而规定户等的主体(如《唐六典》卷三〇中也列举了作为县令职掌的定户等与差科簿)。继承此条的日本有关雇役方式的22雇役丁条规定:“国司皆须亲知贫富强弱,因对户口,即作九等定簿”,此处将郡司改变为国司。这种情况显示了到此为止役的主体不再是郡司层,应该意味着是由国司组织雇役的吧。  在大宝令编纂时,日本令虽然从根本上改变了唐令的庸与雇役等,但在养老令中的改变,只是把岁役条、差科条等修订为形式上更近似于唐令而已。这可以说是单纯的合乎体裁,虽然也有人批评其难以考虑现实的需求,但作为修订的要因应该有如下的考虑吧。百姓身役制可以说是雇役制的辅助规定,作为免除庸调的替换是可以无偿役使百姓40天以内的制度。考虑到日本的调、庸的各自固有特征,及其共同体的属性,等等,而将对其的免除替换为中央政府可以征发百姓服力役,这应该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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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张晋藩先生任名誉院长,朱勇教授为院长,张中秋教授为常务副院长。研究院现有专职研究人员12人,设有法律史、法律思想史、比较法文化史三个研究室和资料室、网络室、办公室等。研究院承担和完成了多项科研项目,发表了一大批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影响的研究成果,如《中国法制通史》(10卷本);获奖成果多项,其中获教育部人文社科一、二等奖各一项。目前研究院专职研究人员主持的国家级重大项目有“中华大典·法律典”、“清史·法律志”等。研究院以学术为己任,现有“学术文库”、“博士文丛”、“海外译丛”三个出版系列和《中华法系》院刊,并与国内外多家学术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努力将其建设成为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法律史学研究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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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册其中一页被折起来压到中缝里面装订了。。。撕都撕不出来。。。


这套书翻译的很好,不错的一本书,隆重推荐


作为一名法律系学生,曾经主攻法律史,对于中国古代法律史,我最为推崇日本学者的研究成果!没话说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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