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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人权

[美]德沃金,许章润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3-12-01  

出版社: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作者:

[美]德沃金,许章润  

页数:

215  

字数:

173000  

译者:

朱伟一等  

Tag标签:

无  

前言

  主编者言  法律是一种规则体系,同时亦为一种意义体系。任何规则必涵蕴有一定的法理,载述着一定的道德关切,寄托着深切的信仰。凡此种种,一言以蔽之,曰法意,它们构成了规则的意义世界,而为法制之内在基础。  任何法制的生长与运作,必伴有相应的法意。在法律移植的情形下,甚至滥觞于相应的法意,法意因而为法制的先导。法制恒定而恒变,法意因而表现出自己的时代特征与地域色彩。反之亦然。不过,就人类迄今为止有限的历史来看,诸如公平正义、仁爱诚信、安全、自由、  平等、人权、民主与宽容等基本价值与信仰,构成所谓世道人心,关乎人的生存和尊严,却恒定而不变,万古而长青。这是人世生活本身的要求,也是合理的人间秩序的固有品质。既然一切法制和法意均源于生活本身,分别表述了生活的规则性存在和意义性存在,那么,法律之道  即生存之道,法意即生活的意义,而生活的意义主要即在此世道人心。  晚近中国对于西方法律的大规模移植,意味着对其背后的知识、学理乃至于道德和信仰因素的有选择继受,同时亦是一个将它们与中国人文善加调和的过程。此一建设现代中国法制和法意的过程,迄今而未止。百年间现实法制建设的顿挫,“有法不依”现象的普遍存在,反映  的不仅是规则的无效,同时并彰显了意义的危机、世道人心的紧张。由此,对于基本法理的阐释,关于规则的道德关切和信仰因素的追索,总之,对于法意的深入研究和进一步考问,依然是一个问题,甚至是一个更为急切的课题。  “法意丛刊”由清华大学“法治与人权研究中心”筹组,旨在庋集汉语法律学术资料,积累汉语法律思想成果,阐释法律的意义世界,对于上述问题作出现时代的回应。所收内容覆盖法哲学、比较法、宪政和人权等领域;体裁不拘,包括专著、文集、译著和选辑。经此劳心劳力,盼能涓滴汇流,聚沙成塔,增益中国文明的法律智慧,建设中国现代法制,最终塑育中国人理想而惬意的人世生活与人间秩序。或许,这也是当下法意的意蕴之一,而为编者馨香祝祷者!     许章润  2003年6月30日  于清华明理楼

内容概要

  本书辑录美国著名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教授来华所作演讲及其他相关法学论文,并中国学者围绕“德沃金法哲学思想国际研讨会”而作的各种著述,裨资理解德氏学说,寄望于不同人文类型的法意与人心之间能够达成“同情之了解”。

书籍目录

文本 (美)罗纳德·德沃金 论合法性与法治 认真对待人权 关于不胜枚举的概念阅读 与大师对弈(朱伟一) 如何认真地看待学术游戏(方流芳) 复眼看待德翁的中国之行(萧瀚) 如何认真地看待德沃金(彭亚楠) 德沃金、霍金及其他(傅蔚) 德沃金的权利命题(英 J.W.哈利斯)场景 清华大学“德沃金法哲学思想国际研究会”纪要 清华大学“德沃金法哲学思想国际研究会”回视 “自由主义法律理念与美国宪政传统”座谈会纪要 德沃金复旦大学讲学纪要 德沃金浙江大学讲学纪要 近距离看德沃金 我看见了德沃金许章润/跋:德沃金教授及其中国之行

章节摘录

  非常感谢大家。诸位可以想像昨天和今天我是多么高兴。这些天来我愉快地见到了许多有趣、迷人而又聪颖的人,而他们竟然在以我为讨论中心。这种机会是罕有的,也是令人愉快的。下周二我还会做一次讲演,所以为了更好地利用时间,我今天要注意避免过多地谈及周二的话题。我要谈的是最重要的问题,即在一个商业、传媒全球化不断加剧的时代,我们是否仍然认为东、西方文化之间和中美之间在深层价值观上存在根本的分歧。我认为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人们就此已经讨论了二三十年。就过去两天来我对此问题的思考而言,我想告诉大家这种分歧被夸大了。我相信东西方、中美之间更多的是相同之处。同样,我也相信重要的不是去追寻分歧和差异,而是去发掘共同之处并予以解释。我还相信法治观念是这种文化汇合的核心部分。关于这一点我会加以解释。我们共同拥有对法治的某种认识,或至少我们对法治有共同的欲求,这种欲求是我们谈论法治的基础,稍后我将继续这一话题。    问:请您谈谈经济生活与个人自由的关系,以及政治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答:谢谢你的提问。我想你的问题实际上有两部分。第一个问题是经济生活与个人自由之间的内在联系。我非常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认为,侧重点应该有所不同。而且我认为,如果没有更多的个人自由,经济权利也无从谈起。  第二个问题是:政治家的作用比思想家的作用强多少?我同意,我不是政治家,但我要加一句,我上了年纪后经常站错队,在美国的每个重大问题上都站错队,而且是站在少数人的一边。我觉得知识分子不必惊慌失措。来日方长,最终思想是重要的。康德曾经说过,思想最终要比枪杆子更重要。康德本人便证明了这一点。  很幸运,我们今天是在一个崇尚思索的地方,是知识分子相聚,尤其是年轻知识分子相聚。重要的是,我们不断地有好的思想。我们忧我们之所思。我们相互辩论,我们思索,然后努力将我们的想法告诉大家。每一个国家,每一个有起码道德的国家,都会有新闻工作者。我们试图让大家知道我们的观点。  确实,我们的任务是艰巨的,必须知难而上。我们没有理由不继续奋争。这是我们的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说,知识分子是社会中有特权的人。我们过得很好。没有报酬我们也会时常花钱做我们所做的工作,因为我们喜欢如此。我们的责任不是自己有思想就行了,我们的责任是将我们的思想推向整个社会。如果有人说,这样无济于事,我们的回答是,我们可以耐心等待,会有变化的。    我在探讨堕胎问题的过程中承诺我将尽力表明整体性在法律论证中应发挥的作用。首先,我将简要地总结一下我在其他场合所着力阐明的关于这个争议问题的宪法地位的主张,而且我将在一本正要付梓的有关堕胎和安乐死的著作中更详尽地论证这个问题。我假定妇女调控自己身体的权利是一种受到宪法保护的权利(我将在后面探讨这种宪法权利的渊源),因此,妇女享有堕胎权,除非她所在国家的政府有某种合法而重要的理由来禁止堕胎。许多人认为政府的确具有这种理由,而且可以毫无困难地表明这种理由。  他们指出,为了保护人类生命,各州必须将堕胎定为犯罪。这的确是许多政府官员在法规序言、法律辩解和政治演讲中所表述的见解。此外,这也是在罗伊诉韦德一案中持异议或以后宣称该判决有误的最高法院法官所说的各州禁止堕胎的理由所在。而且,即使那些支持罗伊诉韦德一案判决的最高法院法官和法学家也发表过类似的言论。布莱克曼法官代表最高法院发表罗伊诉韦德一案判决意见时承认,各州在保护他所说的“胎儿生命”中具有某种利益关系。他认为各州在保护人类生命方面的利益并未给各州禁止堕胎提供充分的理由,除非孕期超过6个月,然而他也承认各州的利益体现在孕妇的整个怀孕期中。许多人依赖的前提是危险而含混的,因为这里各州或许具有两个完全不同的目标或目的,每一目标或目的或许都可以说成是保护人类生命,围绕着堕胎的法律论证和道德论证相混淆的主要因素就是忽视这种模糊性所造成的后果。考虑一下政府在其辖区范围内禁止谋杀所可能具有的两种理由之间的区别。首先,政府有责任保护其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对大多数人而言这些权利和利益中首要的是生存的利益和不被杀害的权利。我将此称为禁止谋杀的派生理由,因为它预先假定并源于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其次,政府有时提出一种全然不同的禁止谋杀的理由。政府有时宣称它的职责不仅仅是保护其公民的利益和权利,而且也包括保护人自身所客观具有的内在利益或价值,且不说它对于个人整个生命或其他方面的价值。我将此称为独立的责任,因为它独立于人们的权利和利益之外,而非派生于人们的权利和利益。  如果政府的确具有某种独立的职责保护人类生命的这种客观、内在的价值,那么政府所制定的禁止谋杀的法律就同时服务于其派生的职责和独立的职责。这些法律保护特定受害者的权利和利益,同时也尊重人类生命的内在价值。然而在一些案件中,这两种假定的职责可能发生冲突:例如当某人希望自杀,因为他处于医生不能解除的可怕的病痛之中,或当某位处于永久昏迷的病人的亲属终止病人的生命时,就出现这两种假定职责之间的冲突。在这些案件中,自杀或他人协助终止生命或许符合其生命终止的人的最佳利益,这正如他本人或亲属所认为的那样,然而对许多人而言,这些行为似乎是错误的,因为他们认为任何故意的致死或同意某位或许可以延长生命的人死亡都是对人类生命内在价值的凌辱。在这些案件中,政府保护人类生命的合法理由是仅限于其派生的关注,还是也包括独立的关注,其结果截然不同。如果是后者,政府就有权禁止人们结束自己的生命,即使人们认为死亡对他们而言是更好的归宿。  我们对政府为保护人类生命而可能提出的禁止堕胎的两类不同的主张作出鉴别:派生的主张和独立的主张。派生的主张预先假定胎儿已具有权利和利益。独立的主张则非如此,尽管政府的确假定人类生命的内在价值在胎儿生命处于危险时已经存在。人们将注意到我对这两种主张的描述并未涉及人类生命的开端,也未涉及胎儿是否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个人”,因为这些神秘的词语非但不能消除我的描述的模糊性,反而使这种模糊性永久存在。  虽然科学家们对人类生命精确地始于何时见解不一,然而不容置疑的是,在一般情况下,胎儿在被孕育于子宫时就是一个有生命的机体,而且在胎儿是属于动物分类的人类一员的意义上,胎儿就是人。在这种意义上,一个人或有机体的生命已经开始,然而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认为胎儿也具有政府基于所承担的派生职责所应当保护的那种权利和利益,也不能由此主张胎儿具有政府基于所承担的独立职责所加以保护的人类生命的内在价值。但是,当人们指出胎儿已是一个有生命的人时,时常意味着他们提出了这两种主张或其中一种。  “人”是一个更具模糊性的术语。人们有时采用这个术语仅仅是作为一种描述(此种用法多少与“人类”同义),它有时又作为道德分类的一个术语,用以表明如此描述的生物具有某种有别于其他种类的特殊地位或重要性。因此当某人说刚受孕的胎儿已经是一个人时,他的意思或许是指胎儿是人类而非动物中的一员。或许他的意思是想表明胎儿不仅具有生命和属于人类,而且也具有某种特殊的道德重要性。然而即使是后一种主张,在我所描述的方法中也是含糊不清的。它或许是指胎儿已经是一种具有我们赋予人所享有的以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权利和利益的生灵。或者它指的胎儿已经是一种生灵,其生命具有任何人类生命所具有的那种内在的道德重要性。因此,“胎儿是人吗?”或“人类生命始于何时”等问题的提出并无助于澄清公众争论的问题。人们最好尽可能避免使用那种语言。我建议我们考虑各州是否能用我所描述的两种依据之一,即派生的依据或独立的依据,来论证其禁止堕胎的立法。    知识分子总带有理想主义色彩,而理想主义者多有不满情绪,首先是对自己周边环境的不满。美国有些汉学家,他们对中国的不满胜过其对本国的不满。这就不是真正的知识分子的态度。美国这样的汉学家大多是工具,已经或将要沦为工具。同样,一个中国人,热衷于批评美国,孜孜不倦地批评美国,那也是很奇怪的。一般情况下,“关心他人比关心自己为重”比较奇怪。  德沃金教授不是这样,他主要是对美国不满,尤其是对贫富差别不满,同时对中国的贫富差距似乎也表现出一种忧虑。但大师首先是对自己周边环境不满,对生他养他的美国不满。何以见得?每年德沃金教授有相当长的时间不住美国。大师一级的人物轻易不会离开自己的祖国,留学或游学是可以的,但不会久居他乡。中国的文化巨匠鲁迅就是要回国,回国后住租界也要回国,病危后也死活不肯去苏联疗养。米兰·昆德拉也是不肯离开祖国,捷克被苏联红军占领后他也不肯离开。最后米兰·昆德拉顶不住压力,离乡背井去了法国,去了法国之后便再也没有扛鼎之作问世。  德沃金教授与美国诗人艾略特有许多相似之处。T. S.艾略特( Thomas Stearns Eliot)生在美国,后移居欧洲,最后在伦敦去世。自1979年起,德沃金教授同时在牛津大学和纽约大学任教,两地各半年。德沃金教授的语言也有艾略特的痕迹。德沃金教授说人生苦短,应该善待生命,不可浪费生命。这里“浪费”的英文是waste,而艾略特的长诗《浪费的土地》的英文是The Waste Land。长诗的主题就是至善和大恶,德沃金教授新著的书名也是《至上至善》(SovereignRights)。大概这不是偶然的巧合,而是大师之间的心心相印。  人是很顽固的动物,从过去到今天,许多思想一脉相承。影片《阿甘正传》中的主人公阿甘在全世界范围内受到普遍欢迎。再往上追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有捷克的《好兵帅克》,之前还有西班牙的《堂·吉诃德》。  同样,德沃金教授的法哲学思想与欧美传统的人文思想一脉相传。德沃金教授鼓吹“唯一正确的答案”,而爱默生很早便指出,人与他的世界之间存在着完全的和谐,或是说应该有和谐。唯一正确的答案便是寻找这种和谐。确实,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看不到这一和谐,我们经常找不到这一和谐,但这并不等于不存在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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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意丛刊”由清华大学“法治与人权研究中心”筹组,旨在庋集汉语法律学术资料,积累汉语法律思想成果,阐释法律的意义世界,对于上述问题作出现时代的回应。所收内容涵盖法哲学、比较法、宪政和人权等领域;体裁不拘,包括专著、文集、译著和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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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了解人权和德沃金有很大的帮助,现今时代的标志性人物


是记录一次学术研讨会的书,并不是沃德金的著作。


人生活在世上,因为大家都是人,所以,理性的你我都会选择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比如选举,少数服从多数,但那少数怎么办?谁来倾听他们的声音?人权,在我们生活当中是一种基本权利,是人尊重人的基本法则。你践踏别人的人权,你就应该受到响应的惩罚,这就是人权的力量!但在生活中,我们怎样做的?比较充裕的物质文化生活让我们思考,同样是比较富裕的物质文化让我们堕落,堕落成了一种随同附和的动物,有谁回回过头,静下心,望一望角落里那蜷缩的身影,那被我们遗忘的人权?


书不错的,内容、包装、性价比都很好。他比较有名的一本叫做认真对待权利,别搞混了。


研讨会发言合集,为了书中的观点,需要一定辨别力


好书,但翻译得仍旧使读起来耗时好费力


看不下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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