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概论
2009-2
东南大学出版社
田侃 主编
203
民商法学是高等(医药)院校经管类相关专业必设的专业基础课。由于经济法课程多以民商法理论为基础,而经管类相关专业的学生一般没有接受过民商法专业基础理论的系统教学,所以学生掌握经济法类课程的难度较大,也直接影响到经管类相关专业课程的教学质量。 国内关于民商法内容的教科书,目前多从纯法学角度出发进行编订,其理论性更强,而没有针对非法学专业受众的特点进行相应的调整。本教材基于上述情况,以非法学专业学生尤其是医药院校经管类专业学生的专业基础为立足点,针对其专业特点和课程设置进行编订。在目录编定过程中,即根据教学需要,对课程进行了相应的压缩,突出与经济类、管理类各专业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强调教材重点内容的提炼。 由于目前我国法学界对所谓“民商法”一词,尚无严格的定义,本书使用“民商法”一词,并非试图创制一种新理论和新概念,而是意在把民法理论与商法知识相结合,实现受众对相关民事法条与商法法条的把握和了解。 教材注重面向对象的知识结构和特点,在内容讲解上不追求理论的大而全,而是强调知识介绍的浅显易懂,重在培养学生的兴趣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许多内容的编排和选择照顾到学生的专业需求(如根据管理类、经济类专业队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增加了公司法、企业法、税法等内容)。教师和学生在使用时,可根据授课要求和自身专业特点,选择相关内容进行讲授和学习。
第一章 导论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第三章 自然人第四章 法人第五章 公司第六章 企业法律制度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第八章 代理第九章 其他与民事法律关系相关的法律制度第十章 物权概述第十一章 财产所有权第十二章 相邻关系第十三章 用益物权第十四章 担保物权第?五章 占有第十六章 合同概述 第十七章 合同的效力第十八章 合同的履行第十九章 合同的转移和消灭第二十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第二十一章 知识产权概述 第二十二章 著作权第二十三章 专利权第二十四章 商标权第二十五章 民事责任概述 第二十六章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第二十七章 民商事纠纷的解决方式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民商法的概念 一、民商法的概念 民商法的概念在学界尚无统一的说法,各国根据法律体制的不同而存在不同的理解。 民法按其调整范围可分为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广义民法指全体私法,即凡属于私法性质的成文法及不成文法皆属民法。它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民法总则、物权法、债和合同、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以及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票据法、破产法等。狭义民法则是指除商法以外的私法,亦指民法典。仅含调整一定范围的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法规,不包括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 民法和商法的关系一直都存在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的观点,在大陆法系民商分立的国家,对民法采用的则是“狭义民法”之义,在民法典之外另有商法典,商法典有不同于民法典的特点。因此多不存在笼统的民商法的单一概念。采用民商合一的大陆法系国家,对民法采“广义民法”之义,在民法典之外不存在独立的商法典,商法仅作为民法的特别法。我国即属于民商合一的国家。 我国也有学者认为,从《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来看,《民法通则》实际上是采纳了广义民法的概念。即凡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法规,都是我国民法的组成部分,而不仅仅限于民法通则的规定。 ……